劉曉波:從「寶馬案」看網路民意推動法治建設(中)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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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5日訊】在自由社會的法治秩序下,社會輿論固然不能干預司法獨立,事實上也無法干預,但民意也並非與司法對立:一方面,民意表達與司法公正都密切相關,法治權威來自多數民意的自願的認同和尊重,司法公正的形成,沒有民意的主動參與是不可能的,比如,在美國、在南非,種族歧視制度的廢除主要得力於民衆的參與。另一方面,無論對錯,也無論理性和非理性,只要是和平表達的民意,皆具有言論自由所賦予的正當性。何況,輿論對權力的監督,不僅合法且必不可少。

然而,得不到民意自願的認同和尊重的法律秩序,只能是強權暴力支撐的惡法秩序,實質上仍然是人治秩序,而沒有民衆自下而上的自覺爭取,惡法秩序和人治秩序的改變幾乎就是不可能的。

具體到中共獨裁制度下,民意表達本身還要受到諸多法外的(內部禁令)或惡法(如煽動顛覆罪)的壓制,動輒得咎的文字獄至今仍然頻頻發生,具有政治異見色彩的民意表達還具有巨大風險,致使起碼的誠信品質變成稀缺的高尚人格,不同政見的公開表達甚至變成需要勇氣的良知行爲。所以,在中國,網路民意影響黨主司法的概率本來就微乎其微,如若連這樣弱勢的民意表達也要遭遇指責,即便假定指責者具有充分的主觀善意,那麽在客觀上也逃不脫助紂爲虐之效。如若這類指責變成民間輿論主流,中國就將再次退回到甘當順民的時代。

同時,毛時代的仇恨哲學遺産與當下恐怖政治的結合,必然使網路言論發生某種程度的畸變,以至於,本來嚴肅的網路議政變成了隱身人的宣泄叫駡,咬牙切齒的語言暴力借匿名而泛濫。面對這樣的網路現實,我理解那些力倡消除仇恨、實現社會和解的善良呼聲,然而,如若這種呼聲不是首先針對製造仇恨的獨裁政權,而是首先針對民間怨憤,哪怕是針對民意中的激進聲音,那也是找錯了導致社會仇恨的主要根源。事實上,“知足常樂”和“逆來順受”的奴性根底,在中國百姓中仍然頑固,如若不是社會公正的太過稀缺,百姓決不會如此仇富憤世。作爲相反的例證,官方的任何一點點自上而下的小恩小惠,皆會賺取百姓的感激涕零和許多精英的感恩戴德。

在政治權力和司法權力缺乏有效的制度監督的情況下,在權貴私有化暢通無阻而弱勢群體倍受歧視的現狀中,在禦用智囊基於政權穩定和權貴利益的需要,至多勸說權貴同盟對大衆進行有節制的剝奪時,社會公正已經成爲最稀缺的公共産品,而對於要求伸張社會公正的社會輿論來說,當體制內資源主要服務於政權及其權貴的私利而難以服務於社會公益之時,體制外的輿論監督也象社會公正本身一樣,必然成爲民間社會必須加以爭取和珍惜的稀缺資源。所以,網路輿論參與公共事件的討論、包括參與重大案件的司法審理的討論,作爲來自體制外的對各類衙門的輿論監督,不僅非常必要,而且是難能可貴的民間進步,起碼可以相對地限制權力及權貴階層對司法的肆意操控,多少能夠改變一點官權太大而民權太小的不公正秩序,而絕不是妨礙司法獨立的非理性干涉或“民憤殺人”。反過來,如果沒有民意參與關於司法公正的討論,就等於繼續放縱党權和金錢對司法的雙重操控,司法獨立就更爲遙遙無期。

換言之,在司法獨立進程還無法獲得體制內支援的當下中國,只能依靠體制外的民意壓力來推動,離開了日益自覺的民意表達,指望司法本身從權錢操控的依附狀態中獨立出來,無異於癡人說夢。而現在,如果民意之表達開始具有了對中共司法部門的影響力,也就等於體制外民意具有了推動體制變遷的作用。

2004年1月17日於北京家中

──轉自《觀察》http://guancha.org(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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