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波:从“宝马案”看网路民意推动法治建设(中)

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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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5日讯】在自由社会的法治秩序下,社会舆论固然不能干预司法独立,事实上也无法干预,但民意也并非与司法对立:一方面,民意表达与司法公正都密切相关,法治权威来自多数民意的自愿的认同和尊重,司法公正的形成,没有民意的主动参与是不可能的,比如,在美国、在南非,种族歧视制度的废除主要得力于民众的参与。另一方面,无论对错,也无论理性和非理性,只要是和平表达的民意,皆具有言论自由所赋予的正当性。何况,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不仅合法且必不可少。

然而,得不到民意自愿的认同和尊重的法律秩序,只能是强权暴力支撑的恶法秩序,实质上仍然是人治秩序,而没有民众自下而上的自觉争取,恶法秩序和人治秩序的改变几乎就是不可能的。

具体到中共独裁制度下,民意表达本身还要受到诸多法外的(内部禁令)或恶法(如煽动颠覆罪)的压制,动辄得咎的文字狱至今仍然频频发生,具有政治异见色彩的民意表达还具有巨大风险,致使起码的诚信品质变成稀缺的高尚人格,不同政见的公开表达甚至变成需要勇气的良知行为。所以,在中国,网路民意影响党主司法的概率本来就微乎其微,如若连这样弱势的民意表达也要遭遇指责,即便假定指责者具有充分的主观善意,那麽在客观上也逃不脱助纣为虐之效。如若这类指责变成民间舆论主流,中国就将再次退回到甘当顺民的时代。

同时,毛时代的仇恨哲学遗产与当下恐怖政治的结合,必然使网路言论发生某种程度的畸变,以至于,本来严肃的网路议政变成了隐身人的宣泄叫骂,咬牙切齿的语言暴力借匿名而泛滥。面对这样的网路现实,我理解那些力倡消除仇恨、实现社会和解的善良呼声,然而,如若这种呼声不是首先针对制造仇恨的独裁政权,而是首先针对民间怨愤,哪怕是针对民意中的激进声音,那也是找错了导致社会仇恨的主要根源。事实上,“知足常乐”和“逆来顺受”的奴性根底,在中国百姓中仍然顽固,如若不是社会公正的太过稀缺,百姓决不会如此仇富愤世。作为相反的例证,官方的任何一点点自上而下的小恩小惠,皆会赚取百姓的感激涕零和许多精英的感恩戴德。

在政治权力和司法权力缺乏有效的制度监督的情况下,在权贵私有化畅通无阻而弱势群体倍受歧视的现状中,在御用智囊基于政权稳定和权贵利益的需要,至多劝说权贵同盟对大众进行有节制的剥夺时,社会公正已经成为最稀缺的公共产品,而对于要求伸张社会公正的社会舆论来说,当体制内资源主要服务于政权及其权贵的私利而难以服务于社会公益之时,体制外的舆论监督也象社会公正本身一样,必然成为民间社会必须加以争取和珍惜的稀缺资源。所以,网路舆论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包括参与重大案件的司法审理的讨论,作为来自体制外的对各类衙门的舆论监督,不仅非常必要,而且是难能可贵的民间进步,起码可以相对地限制权力及权贵阶层对司法的肆意操控,多少能够改变一点官权太大而民权太小的不公正秩序,而绝不是妨碍司法独立的非理性干涉或“民愤杀人”。反过来,如果没有民意参与关于司法公正的讨论,就等于继续放纵党权和金钱对司法的双重操控,司法独立就更为遥遥无期。

换言之,在司法独立进程还无法获得体制内支援的当下中国,只能依靠体制外的民意压力来推动,离开了日益自觉的民意表达,指望司法本身从权钱操控的依附状态中独立出来,无异于痴人说梦。而现在,如果民意之表达开始具有了对中共司法部门的影响力,也就等于体制外民意具有了推动体制变迁的作用。

2004年1月17日于北京家中

──转自《观察》http://guancha.org(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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