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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否真有必要 這事不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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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7日訊】

自由時報記者楊宜中、陳正王、楊國文╱特稿

 花蓮地檢署偵辦「頭目津貼」案,將傳喚陳水扁總統出庭作證,此舉是否有違「比例原則」?應有公評。

 當代公法學為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甚至為了防杜浪費資源,有所謂的「比例原則」,要求司法行為在「手段」與「目的」之間,應有合理、適當及公允的比例關係,也就是「禁止過當」。

 花蓮地檢署偵辦「頭目津貼」案,已經傳喚民進黨多名黨工、民進黨副秘書長李進勇及民進黨花蓮縣長候選人游盈隆等人,全案偵辦重點應在於「頭目津貼」是否涉及「期約賄選」?但類似本案這種選舉政見,不論定義為「政策支票」也好、「政策買票」也好,歷來選舉比比皆是,國人對這種選舉語言早有一定認知,本案是否有傳喚現任總統到庭作證的必要性?這是檢察官必定要面臨的質疑。

 再者,即使真有疑點需要陳總統作證,基於對總統的尊重,檢察官大可移樽就教、約定時間訪談,現在一開始就以傳喚到庭作證的方式為之,國民感情上會認為這是「司法獨立」?還是粗魯的「司法毒力」呢?

 再就時間點而言,檢察官此時傳喚也不甚恰當。總統大選只剩七十餘天,檢察機關為謹守司法中立,除非案件有實施緊急處分的必要,如搜索、查扣證物、限制出境等,否則,通常不在重要選舉前夕傳喚重要政治人物出庭,以免被扣上影響選情的印象,或被指為充當「政治打手」,故檢方一般大多僅從事調查資金等蒐證工作,不致在選前做傳喚到庭等偵查動作。

 例如興票案,台北地檢署為避免被添加政治聯想,已決定總統大選前不進行傳喚等偵查動作,就是不想被「有心人」大作文章,將單純的司法案件泛政治化。故法界認為,花檢這項決定,似有商榷餘地。

 雖說司法不必考慮政治,但在目前敏感混亂、泛政治化的選舉局勢下,檢察官應有智慧不讓單純的偵查工作捲入政治風暴中。

 檢察官誠然有其獨立辦案的空間,但檢察官辦案的目的是為維持公義的社會,忽略了比例原則及社會安定,不僅無助於社會公義,反可能讓人喪失對司法的信心。

抗傳即拘? 將引發違憲爭議

記者李永盛、楊宜中╱特稿

 花蓮地檢署將以證人身分傳訊陳水扁總統,從刑事訴訟法規定來看,國民有作證義務,不因證人身分不同而有差別待遇。中華民國憲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條,給予任期內的總統刑事豁免權,但是否有當證人的義務,卻沒有明述。

 一位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總統是否適合當證人,得由檢察官視案件的必要性取決,若檢察官認為總統證詞十分關鍵,恐怕傳訊未果後,還可拘提。

 不過,台北法界人士認為,如果事情演變到花蓮地檢署對陳總統行使「抗傳即拘」,拘提本身即為刑事處分,花檢此舉會引發違憲違法的爭議。

 法界方面分析,陳總統若作證出庭,顯示的是其尊重法律的態度,但若因其他事由未出庭,只要符合法律規範,也無不當。

 就法言法,證人若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檢察官可逕行拘提,並聲請法院裁處,得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如再傳不到,處罰規定相同。

 法界人士認為,此次花蓮地檢署應是以民進黨主席身分傳喚陳水扁當證人,以前一次民進黨副秘書長李進勇被傳喚當證人為例,李當時曾向檢察官請假,卻公開在媒體鏡頭下到海邊潛水,當時花檢發言人曾嚴厲表示,如果李進勇沒有理由拒不出庭,會考慮對李發出拘票。

 此外,拘票與傳票相同,實務上都是套印上萬份空白單據,由承辦檢察官視案情需要,蓋章即可發送,不必檢察長同意或蓋章。甚至,承辦檢察官為保密,還可不透過書記官及收發室,自己郵寄傳票。

 當然,若有證人以公務繁忙為由,向檢察官請假,通常檢察官也會同意改期,而檢方傳訊證人若兩度傳訊不到,才會拘提。至於傳訊或拘提的妥當性,則屬事後檢討的問題,通常在具體案件偵查告一段落後,法部或監察院才會針對偵辦手段的妥當性進行檢討,以免招來干涉個案之嫌。

 另外,高檢署或地檢署檢察長若認定案件偵辦有偏頗之虞,由高檢署命令將案件移轉給其他地檢署偵辦,或由檢察長命令承辦檢察官交出案件,並由檢察長自己接辦,或指派其他檢察官承辦,都屬合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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