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與僱員工傷賠償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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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4日訊】企業裡常發生僱員受傷事件﹐然而有為數不少的受傷僱員或甚至他們的僱主,對於勞工傷害賠償的制度與程序、及工傷賠償對僱主和僱員雙方之影響等問題完全不瞭解,或一知半解。所以,本文在此以加州為例﹐提供一些僱主及僱員們各自最關切而常見之問題及其解答。

僱主常見的工傷賠償問題:

(1) 您必須買工傷賠償保險嗎?

只要您有僱用員工(Employee),基本上法律規定僱主須購買工傷賠償保險,除非僱主的公司為「可容許的自己保險者」(「Permissibly Self Insured」)。然而,此種自己保險的許可並不易拿到,一般需要放下巨額的保金,因此小型企業通常無法得到此種許可,所以必須向保險公司購買工傷保險。

(2) 工傷賠償保險投保費用多寡,一部份是由僱主僱用員工之人數多少、薪水冊上應付的薪資總數、及以往公司員工曾提出工傷賠償申請的次數來決定。當然,另一個影響投保費用多寡的重要因素為僱主從事行業的性質。例如,一個用機器生產的工廠,其保單費用通常會高於一個只從事文書工作公司的保單費用。因為,前者工人受傷的危險性通常會高過後者。

(3) 如果您有買工傷賠償保險,但保險公司拒賠,怎麼辦?

如果您相信保險公司的拒賠是錯誤的,您應聘請熟悉勞工傷害賠償制度的專業律師為您爭取權益,因為如果保險公司不受理您的受傷僱員正當的工傷賠償申請,您自已可能要負擔所有受傷僱員應得的醫療費用及其他賠償。因此贏得保險公司的受理,可能為您省下可觀的費用。

(4) 如果您未持有工傷賠償保險,會有甚麼後果?

一個沒有投保工傷賠償保險的僱主,最大的冒險便是萬一有僱員因工受傷,僱主自己可能要承受所有的負擔。

雖然加州政府設有「未投保僱主基金」(「Uninsured Employers』 Fund」),用來給付其僱主未投保的受傷員工之利益,但是,僱主須認清此基金的目的為確保那些未依法投保僱主的員工不被剝奪工傷賠償之利益,而不是給保險公司或僱主用的基金。所以僱主不應錯認為如果「未投保僱主基金」已給付利益給受傷員工,僱主就不用付錢了。實際上,「未投保僱主基金」將會向僱主索賠他們所支付的費用,除此以外,僱主還可能被追訴額外罰款。

如果僱主未投保工傷賠償保險,受傷僱員也有權利選擇對僱主提出民事訴訟;相對的,如僱主有投保,受傷僱員一般不能選擇對僱主提出民事訴訟及賠償。

僱員常見的工傷賠償問題:

(1) 您相信您的傷害是工作造成的,然而您卻想不出是在哪特定一天的工作所引起的,您合格申請工傷賠償嗎?

工作受傷的情形基本上分為兩種:一種為特定單次之受傷,而須立即就醫的情形;另一種為累積性的受傷,有許多人因工受傷卻不知可以申請工傷賠償,因為他們並沒有單次的受傷意外,如跌倒、或被操作的機器弄傷等。

實際上,不少的工作受傷是累積性的,如長期從事同樣的工作而造成的,像打字,可能造成手腕骨毛病,或其他過度使用而造成關節毛病等。

(2) 您的僱主或上司給您很多壓力,您是否可以申請精神壓力的工傷賠償?

一般說來,精神壓力的工傷賠償資格標準是很嚴格的。通常,這類申請必須是:第一、在工作上發生了相當可厭或可怕的情形;第二、此情形須造成僱員必須接受心理治療的精神壓力程度。所以如果僱員只是受了一般之工作性質的壓力, 這是無法取得工傷賠償的。

然而,如果僱員真的因工作而受了精神上的傷害,當然是可以提出工傷賠償申請。但是,於此同時,申請人必須接受心理醫師的測驗及評估。還有的是保險公司將有權利對提出精神工傷賠償申請的僱員進行有關其他可能影響此僱員精神狀態的因素之調查,例如婚姻問題、經濟問題、小孩問題等通常十分個人隱私的資料。

(3) 您如何申請工傷賠償?

因工受傷僱員應該立刻報告其僱主或上司,並填妥申請表格。此表格上需填入是何種受傷,及傷害是在甚麼地點、甚麼時間和甚麼情況下發生的。受傷僱員如在受傷日期,或首先知道傷害是工作引起的日期,或最後一天收到工傷賠償日期等日期一年內,未能提出工傷賠償申請,僱員有可能會因此而喪失工傷賠償的資格。

所以,僱員在遭受工作受傷後,如有任何關於工作賠償的問題,應盡早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僱主及僱員共同常見的工傷賠償問題:

(1) 工作傷害的賠償包括哪些?

A. 幫助受傷僱員減輕或治癒工作傷害的醫護。

B. 如僱員因工傷經醫師認定暫時無法工作,僱員可以領得約為原來薪資三分之二金額的臨時性傷殘賠償。

C. 如僱員因工傷而造成永久性的傷殘。根據傷殘對原來工作的限制、影響等而異,僱員可得到不程度的永久性傷殘之賠償。

D. 如僱員不幸因工作受傷死亡,其附屬家眷可領取死亡利益賠償。

E. 如受傷僱員因傷殘而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而僱主沒有其他替代性的工作,僱員可以要求工作再訓練及/ 或新的工作介紹。

(2) 如果受傷僱員無法從事原來的工作,怎麼辦?

如以上所談,受傷僱員可以選擇接受工作再訓練。但是接受工作再訓練與否,是可由僱員自己決定的。僱主在僱員受傷而只是暫時無法從事原來工作的期間,如果需要,當然是可以聘請其他僱員代替受傷員工職務。但是僱主依法不得因為因工受傷員工之傷殘而開除他/ 她,否則僱主可能遭致非法解僱員工的法律控訴。

本文並非對個案的分析,讀者如有實際勞工傷害個案的問題,請洽詢專業律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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