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村民上訪五年 四處被推搪

冤民劉治利的控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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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我是大連市金州區三十里堡鎮(原四十里堡鄉)北房身大隊袁家屯村民,在1984年12月20日,通過北房身大隊研究同意(原北房身大隊主任汪國權代表甲方,我代表乙方)簽訂了第一生產隊水庫二畝地在右養魚合同書,簽訂合同書後,我重新修整水庫壩和引洪道,用水泥、砂子、石子,買魚苗,飼料,設備共花人民幣2895.80元。

在1986年7月份左右下大雨和颳大風防台防汛期來臨時,我們全家五人在水庫護理大壩時,原四十里堡鄉幹部汪逢雲同志和大房身村黨支部書記劉春實同志他二人怕水庫發生保護水庫大壩我們當時就提出水庫引洪道太窄,水跑不開怎?而當時汪逢雲和劉春實書記表態,為了保護水庫安全再反水庫引洪道往西放寬,在原有0.90米寬,又放2.90米,現長8米,我們就開始行動挖出土方量21立米的人工費,就這樣保住了水庫安全。

風雨過後我們重新修整水庫大壩加高0.5米加寬4米,長28米用人工,手扶車拉土,石子共計56立米。

因水庫年久失修又重新倒水庫石頭牆(高3米,長28米)用人工費30個工。

在1994年北房身村把村民菜園土地賣給四十里堡鄉建築工程公司總經理宋仁發時把水庫也同時賣掉,以後我知道去村政府向村長汪國勝時,我問水庫我承包養魚你們給一塊賣掉怎麼辦?汪國勝說,你有什麼證據?我說:有承包合同,汪國勝說:你有承包合同就生效,沒有合同就不生效,我當時頂著大雨到三十里堡去複印合同書回來,在汪國勝家交給汪國勝和劉國昌看,完後說:你這合同不生效,劉國昌當場就要撕掉,在場汪正家說:你不能給人家撕掉!後被汪國勝拿去了。我卻了幾次問為什麼合同不生效?汪國勝和劉國昌說:你的合同每年20元水庫費未交就不生效,實際生產小隊每年收農業和果園稅款時一起交給會計,而會計未給收據,擔合同簽訂到2000年有效期,一塊交清也可以嗎?我前面說過這就是幹部說話不算數!不講理!

我去幾次未給解決,以後汪國勝告訴 找大隊會計汪德泰,我去後汪說:水庫就「包賠你200元損失費。水庫到如今我養的錢未打撈,也未給解決處理就這樣以拖再拖究竟到何時?

從1994年北房身村政府把村民菜園土地和水庫賣給宋仁發後到如今六年中水庫養的錢一分錢未收。我從養魚開始每年收入都是3000多元,這個損失由誰負責?

為了保護合同法,請上級領導能盡快給予我圓滿答覆處理意見,不能以拖再拖,盼!

承包人:劉治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承包合同書(共一頁)

我們是大連市金州區三十里堡鎮(原北樂鎮),北房村身村袁屯村村民。就我們家口糧田被賣建私人住宅一事,向上級政府領導如實反映以下情況:

我們家祖祖輩輩居住在北房身袁屯,實行聯產承包制後,我家4口人(劉治順、劉治利、韓金枝、劉淑琴),分到8.64畝口糧田,這8.64為地地就是我們一家賴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可是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房身村袁屯村民劉治順未經我們全家人同意,私自將功贖罪們家0.7畝口糧田賣給北房村袁屯村民李文舉做宅基地,九八年春李文舉就在此地開始建房,我們知道後,首先找到北房身村委會,村書記兼村長汪國勝,問為什麼在我們口糧田批宅基地,汪說:「他們能賣能買我就上報審批。」於是我們又到北樂鎮政府土地辦找主管領導於有清,問他李文舉建房理由是什麼?於有清說北房身村報上來說李文舉大兒子要結婚沒有房子住,實際根本沒有這回事,我們對於有清說,李文舉現有三間房,而被李文舉賣掉,為什麼還給批房基地?而於有清說我不知道!我們又問於有清你知不知道李文舉建房佔用我家口糧田,他說不知道,等派人下去看看。實際他已經看過,並於98年7月17日批示可建房;為此我們又到金州區土地管理局查問此事,金州區土地管理局找主管領導張敏副局長,問為什麼李文舉建房佔用我們口糧田,已經停建而又蓋了起來,張局長說是市土地局同意批准的,我們又到區土地規劃局辦公室找張科長,張科長說:李文舉建房是土地局批的,我們問中央有規定不准佔用口糧田,你們為什麼批准在此地建房,張科長說,李文舉家房起火沒有房住。難道沒有房住就批占口糧田嗎?我們前面說過村委會審報的是李文舉大兒子結婚沒有房住。而區土地局說是起火燒的沒有房住。這全是謊言。

李文舉把房蓋好後對村裡人說,我花了錢事情還能辦不成嗎?結果批六間房基地又蓋了2個側房共8間,這是什麼政策?什麼關係?可想而知。

我們最後一次到金州土地管理局找張敏副局長就此事能否給予解決處理,張局長說:此事上級有批文你們就不用找了,找也沒有用。我們是一個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一無錢、二無權,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們要上訪上級政府主管領導,難道我們賴以生存的口糧田被賣做宅基地,有人批無人管嗎?國有土地私自賣不犯法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土地管理法》嚴格規定嚴禁佔用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保護耕地就是保護我們的生命線。我們強烈要求:
1、 還我口糧田,我們要種地,我們要吃飯。
2、 對於目無國法的領導和個人給予嚴厲處罰。
3、 請上級領導能盡快給予我們圓滿答覆及處理意見。盼!
註:如當地政府領導不能處理解決,我們將逐級上訪,市、省及國務院,不還我口糧田誓不罷休!!!
此致

上訪人:韓金枝、劉淑琴、劉治利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1、承包土地合同書;
2、李文舉在口糧田上建房示意圖。

情況反映

金州區人大常委會:

我叫劉治利;男;1962年9月5日生;漢族;農民;現住:金州區三十里堡鎮北房身村袁家
屯。

我請求金州區人大過問(2001)金行初字第16號案件應由哪一級行政機關受理。

事實與理由:
1999年1月23日,我與北房身村子委員會發生了第二輪國家政策和村委員會自製定關於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工作方案糾紛,經鄉、區兩級仲裁委員會仲裁,因我不服,鄉、區二級仲裁意見,故按法律程序,於2001年4月18日到區法院立案。5月21日開庭審理。審判長於忠滿、審判員張旗、許傑。在2001年9月13日下達(2001)金行初字16號中止訴訟裁定書。以後,我數次到區法院咨詢,得到的回答是,因本案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關機關做出解釋或確認。於忠滿和許傑都說:「等高院新的司法解釋」。以後,我又多次找到他們,他們卻說:「此案已報以市中院行政庭,由市行政庭副庭長趙紅管此案。」

於2002年4月12日,我與白世強二人親自到市行政庭找趙紅副庭長,當時趙紅說:「你們案子已經報省高院。」我們二人於2002年6月17日到省高院查找案卷,省高院接待室負責人對我二人說:「地方法院中止裁定的案件,怎麼報到省高院?根本沒有函件!」

於是,我二人在2002年6月18日到市法院行政庭找趙紅,她說:「我倆的案子區法院沒有形成材料上報市中院,而只是在電話或口頭說說而已。市行政庭也沒有函件上報省高院。」

金州區法院的做法,著實讓人難以理解。金州區法院這種推諉的做法顯然是不負責任的。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當事人(我)的權益,故申請區人大依法實施法律監督程序,使該案早日解決。

謹此申請金州區人大!

申請人:劉治利
聯繫電話:0411-7374112、7365606。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手書起訴狀一份:共2頁,2003年5月22日
2、 手書上訴狀一份;共3頁,2003年6月26日
3、 手書申訴狀一份;共4頁,2004年10月16日;此份材料中有一張紙上簽有37戶沒分(第二輪承包)土地的35戶農民的簽字,支持村民上告村政府領導人。
4、 調查筆錄一份;共2頁;時間:2001年5月18日;地點:三十里堡鎮;調查人:趙文宗;記錄人:丁振寶;被調查人:劉福成
5、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號東3頁;審判員:葛麗艷
6、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一份,(2003)大民合終字第716號;共3頁;審判長:趙全勝
7、 由村民委員會制訂的《關於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工作方案》,共4頁;組長汪國勝

8、 村民劉治順土地承包示意圖一份,共1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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