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村民上访五年 四处被推搪

冤民刘治利的控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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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讯】我是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原四十里堡乡)北房身大队袁家屯村民,在1984年12月20日,通过北房身大队研究同意(原北房身大队主任汪国权代表甲方,我代表乙方)签订了第一生产队水库二亩地在右养鱼合同书,签订合同书后,我重新修整水库坝和引洪道,用水泥、砂子、石子,买鱼苗,饲料,设备共花人民币2895.80元。

在1986年7月份左右下大雨和刮大风防台防汛期来临时,我们全家五人在水库护理大坝时,原四十里堡乡干部汪逢云同志和大房身村党支部书记刘春实同志他二人怕水库发生保护水库大坝我们当时就提出水库引洪道太窄,水跑不开怎?而当时汪逢云和刘春实书记表态,为了保护水库安全再反水库引洪道往西放宽,在原有0.90米宽,又放2.90米,现长8米,我们就开始行动挖出土方量21立米的人工费,就这样保住了水库安全。

风雨过后我们重新修整水库大坝加高0.5米加宽4米,长28米用人工,手扶车拉土,石子共计56立米。

因水库年久失修又重新倒水库石头墙(高3米,长28米)用人工费30个工。

在1994年北房身村把村民菜园土地卖给四十里堡乡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宋仁发时把水库也同时卖掉,以后我知道去村政府向村长汪国胜时,我问水库我承包养鱼你们给一块卖掉怎么办?汪国胜说,你有什么证据?我说:有承包合同,汪国胜说:你有承包合同就生效,没有合同就不生效,我当时顶着大雨到三十里堡去复印合同书回来,在汪国胜家交给汪国胜和刘国昌看,完后说:你这合同不生效,刘国昌当场就要撕掉,在场汪正家说:你不能给人家撕掉!后被汪国胜拿去了。我却了几次问为什么合同不生效?汪国胜和刘国昌说:你的合同每年20元水库费未交就不生效,实际生产小队每年收农业和果园税款时一起交给会计,而会计未给收据,担合同签订到2000年有效期,一块交清也可以吗?我前面说过这就是干部说话不算数!不讲理!

我去几次未给解决,以后汪国胜告诉 找大队会计汪德泰,我去后汪说:水库就“包赔你200元损失费。水库到如今我养的钱未打捞,也未给解决处理就这样以拖再拖究竟到何时?

从1994年北房身村政府把村民菜园土地和水库卖给宋仁发后到如今六年中水库养的钱一分钱未收。我从养鱼开始每年收入都是3000多元,这个损失由谁负责?

为了保护合同法,请上级领导能尽快给予我圆满答复处理意见,不能以拖再拖,盼!

承包人:刘治利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承包合同书(共一页)

我们是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原北乐镇),北房村身村袁屯村村民。就我们家口粮田被卖建私人住宅一事,向上级政府领导如实反映以下情况:

我们家祖祖辈辈居住在北房身袁屯,实行联产承包制后,我家4口人(刘治顺、刘治利、韩金枝、刘淑琴),分到8.64亩口粮田,这8.64为地地就是我们一家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可是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房身村袁屯村民刘治顺未经我们全家人同意,私自将功赎罪们家0.7亩口粮田卖给北房村袁屯村民李文举做宅基地,九八年春李文举就在此地开始建房,我们知道后,首先找到北房身村委会,村书记兼村长汪国胜,问为什么在我们口粮田批宅基地,汪说:“他们能卖能买我就上报审批。”于是我们又到北乐镇政府土地办找主管领导于有清,问他李文举建房理由是什么?于有清说北房身村报上来说李文举大儿子要结婚没有房子住,实际根本没有这回事,我们对于有清说,李文举现有三间房,而被李文举卖掉,为什么还给批房基地?而于有清说我不知道!我们又问于有清你知不知道李文举建房占用我家口粮田,他说不知道,等派人下去看看。实际他已经看过,并于98年7月17日批示可建房;为此我们又到金州区土地管理局查问此事,金州区土地管理局找主管领导张敏副局长,问为什么李文举建房占用我们口粮田,已经停建而又盖了起来,张局长说是市土地局同意批准的,我们又到区土地规划局办公室找张科长,张科长说:李文举建房是土地局批的,我们问中央有规定不准占用口粮田,你们为什么批准在此地建房,张科长说,李文举家房起火没有房住。难道没有房住就批占口粮田吗?我们前面说过村委会审报的是李文举大儿子结婚没有房住。而区土地局说是起火烧的没有房住。这全是谎言。

李文举把房盖好后对村里人说,我花了钱事情还能办不成吗?结果批六间房基地又盖了2个侧房共8间,这是什么政策?什么关系?可想而知。

我们最后一次到金州土地管理局找张敏副局长就此事能否给予解决处理,张局长说:此事上级有批文你们就不用找了,找也没有用。我们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一无钱、二无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要上访上级政府主管领导,难道我们赖以生存的口粮田被卖做宅基地,有人批无人管吗?国有土地私自卖不犯法吗?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严格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我们强烈要求:
1、 还我口粮田,我们要种地,我们要吃饭。
2、 对于目无国法的领导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
3、 请上级领导能尽快给予我们圆满答复及处理意见。盼!
注:如当地政府领导不能处理解决,我们将逐级上访,市、省及国务院,不还我口粮田誓不罢休!!!
此致

上访人:韩金枝、刘淑琴、刘治利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附件:1、承包土地合同书;
2、李文举在口粮田上建房示意图。

情况反映

金州区人大常委会:

我叫刘治利;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金州区三十里堡镇北房身村袁家
屯。

我请求金州区人大过问(2001)金行初字第16号案件应由哪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事实与理由:
1999年1月23日,我与北房身村子委员会发生了第二轮国家政策和村委员会自制定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工作方案纠纷,经乡、区两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我不服,乡、区二级仲裁意见,故按法律程序,于2001年4月18日到区法院立案。5月21日开庭审理。审判长于忠满、审判员张旗、许杰。在2001年9月13日下达(2001)金行初字16号中止诉讼裁定书。以后,我数次到区法院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关机关做出解释或确认。于忠满和许杰都说:“等高院新的司法解释”。以后,我又多次找到他们,他们却说:“此案已报以市中院行政庭,由市行政庭副庭长赵红管此案。”

于2002年4月12日,我与白世强二人亲自到市行政庭找赵红副庭长,当时赵红说:“你们案子已经报省高院。”我们二人于2002年6月17日到省高院查找案卷,省高院接待室负责人对我二人说:“地方法院中止裁定的案件,怎么报到省高院?根本没有函件!”

于是,我二人在2002年6月18日到市法院行政庭找赵红,她说:“我俩的案子区法院没有形成材料上报市中院,而只是在电话或口头说说而已。市行政庭也没有函件上报省高院。”

金州区法院的做法,着实让人难以理解。金州区法院这种推诿的做法显然是不负责任的。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我)的权益,故申请区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程序,使该案早日解决。

谨此申请金州区人大!

申请人:刘治利
联系电话:0411-7374112、7365606。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手书起诉状一份:共2页,2003年5月22日
2、 手书上诉状一份;共3页,2003年6月26日
3、 手书申诉状一份;共4页,2004年10月16日;此份材料中有一张纸上签有37户没分(第二轮承包)土地的35户农民的签字,支持村民上告村政府领导人。
4、 调查笔录一份;共2页;时间:2001年5月18日;地点:三十里堡镇;调查人:赵文宗;记录人:丁振宝;被调查人:刘福成
5、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金民合初字第344号东3页;审判员:葛丽艳
6、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2003)大民合终字第716号;共3页;审判长:赵全胜
7、 由村民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工作方案》,共4页;组长汪国胜

8、 村民刘治顺土地承包示意图一份,共1页。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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