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紳士與流氓

──評朱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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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8日訊】近年來,法學界有一種讓人矚目的論調,即北京大學法律系朱蘇力教授提出的“法律資源本土化”的理論。他在一篇很有名的文章《秋菊的困惑和山槓爺的悲劇》中寫到:“中國有久遠的、相對獨立的發展史,並演化了自己的法律制度,盡管這些法律制度依據西方標準看來未必是‘法律’的,從今天中國社會變遷來看,也已經不很完善,甚至過時了,但它畢竟在中國人的生活中起過、並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在起著作用。它就是人們生活的一部分,保證著他們的預期的確立和實現,使他們的生活獲得意義。這是不可能僅僅以一套書本上的、外來的理念化的法條所能替代的。”蘇教授所謂的“本土化”的法律資源,主要是指鄉規民約。對鄉規民約內涵如何釐定,今天依然是學界爭論的焦點,但是,我認為大家都忽略了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具體制定和實施這些鄉規民約的是誰?從古到今,制定者和實施者有沒有變化?

古代中國是由皇權和紳權共同建構龐大的國家機器。特別是明清以降,紳士階級不斷壯大和膨脹。在縣以下的廣袤空間裡,紳士們發揮著政府所無法發揮的作用,制定並實施著大大小小的鄉規民約。在1905年科舉制度取消之前,他們是農村社會的真正統治者。他們不是官僚,卻一呼百應、左右一方。紳士階級佔有知識和財富,他們大多擁有高低不等的功名。儒家文化的熏陶,使他們有著強烈的文化向心力。他們在制定和實施鄉規民約的時候,將儒家的理念貫徹到其中。因此,那時的鄉規民約背後有一套文化價值在起支撐作用。但是,近代以來,中國社會階層的劇烈分化,使紳士階級很快就跟專制帝國一起進入了歷史垃圾堆。他們留下了一個巨大的權力真空,這塊權力真空由誰來填補呢?也就是說,近現代以來,新的一套鄉規民約是由誰來制定和實施的呢?可惜的是,學界很少關注這個關鍵的問題。

王先明在《近代紳士──一個封建階層的歷史命運》一書中指出:“由分化走向消亡,是紳士集團在近代中國社會發展中的必然命運。”在近代以前,紳士階層穩定的繼替常規,保證了基層社區領導權的穩固。科舉制消亡以後,農村精英向城市的大量流失造成了鄉村士紳質量的蛻化,豪強、惡霸、痞子一類邊緣人物開始佔據底層權力的中心。同時,政府也努力加快這一變化的過程,企圖通過對紳士階層的排斥和對流氓階層的扶持完成權力向鄉村滲透。對此,吳□、費孝通等所著的《皇權與紳權》一書論述道:“原來應該繼承紳士地位的人都紛紛離去,結果便只好聽濫芋充數,紳士的人選品質必隨之降低,昔日的神聖威望乃日漸動搖。”民國以後,中國農村社會矛盾十分尖銳,社會關係急劇惡化,社會騷動變亂迭起,一個直接的原因就是鄉村權力的蛻化。同樣是鄉規民約,但是實施的人已經不一樣了。

中國近現代化過程中,國家權力如何實現對下層的控制一直是一個重要的方面。國家在打擊紳士的同時,在農村尋找新的合作者。誰是新的合作者呢?是昔日的邊緣人,即流氓階層。美國學者杜讚奇在他的名著《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一書中精闢地闡述了這個問題。他提出鄉村統治中的“經紀模型”。官僚政府統治鄉村,需要“經紀人”(即“中介人”)。紳士階層屬於“保護型經紀”,他們代表著社區的利益,並保護自己的社區免遭國家政權的侵犯。該經紀同社區的關係比較密切,社區有點類似於“鄉村共同體”。而杜讚奇通過對民國以來鄉村中流氓當權的社會現實的分析,得出“掠奪型經紀”的概念。獲得權力的流氓們,是國家與鄉民之間的“總包稅人”。他們對待鄉民是貪婪的、掠奪的。鄉規民約的主體已經發生了質的變化。在國民黨和共產黨政權整肅鄉村的政策中,都有一個使用頻率極高的詞“土豪劣紳”。把紳士階層定義為“劣”,完全否定他們的進步意義,從而樹立起新的權威,即鄉村流氓階層。流氓與紳士相比,既沒有文化的素養,也缺乏遠大的理念,他們追求的東西只有一個──赤裸裸的利益。他們對鄉村的傷害比紳士要大許多倍。紳士當權的時代,農村對農民而言當然絕非天堂;但是流氓當權的時代,農村對農民而言絕對是地獄。

時至今日,鄉村權力依然執掌在流氓手中。有兩個例子可以說明這個問題。一個是前兩年發生的禹作敏案件,一個是盧躍剛《大國寡民》所報導的武芳毀容案件。前者發生在天津大邱莊,是中國北方沿海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禹作敏在社區中儼然是一方帝王,一手遮天。不可否認,他本人能力很強,也具有某些現代經濟觀念,但他骨子裡仍然是流氓,不是流氓又怎麼能夠草菅人命呢?他身上掛的黨委書記、公司總經理、派出所所長等職務掩蓋不了他流氓的實質。後者發生在陝西禮泉縣烽火村,是中國內地經濟最落後的地方之一。王保京、王農業父子先後在烽火村當權長達40年之久,荼毒鄉民,為害一方,運用權力,操縱法律,是中國農村具有典型意義的“流氓當家”。他們甚至能夠動用種種力量,使陝西省內的新華書店裡看不到一本揭露他們真面目的《大國寡民》。從這兩個事例可以看出,從沿海發達地區到內地不發達地區的農村社會,流氓當權的現象具有廣譜性。不管是政府頒布的法律,還是鄉規民約,都是他們手頭壓迫鄉民的殺手□而已。法律和鄉規民約對他們自身來說是無效的,而在壓榨村民的時候卻十分有效。這也是中國法制的“本土資源”。這樣的本土資源是弘揚好、還是清除好呢?

我覺得,作為法學家的朱蘇力教授,除了研究法律本身以外,還應該花一些精力研究中國的近現代史並且更加深入地鍥入到農村中去掌握第一手活生生的材料。不妨在對中國的歷史和現實作更深入的了解以後,再對特定時空內存在的“中國”發言。這樣也許更能夠“言而及意”。迴避中國當下農村中“流氓當權”的問題,對農村的研究就會變得像一張白紙一樣蒼白。無論是西方的現代法律,還是中國本土的鄉規民約,如果掌握在流氓們的手上,它們兩者是毫無區別的。不考慮實施鄉規民約的主體,片面地強調鄉規民約的合理性,只會對流氓們有益而對改變農民悲慘的處境無補。這就牽涉到學者最基本的“學術良心”問題了。朱蘇力教授在盛讚鄉規民約的合理性、肯定“過去十幾年來,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變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國人民,特別是農民興起的”的同時,是否聽到了在擁有無邊際的權力的流氓們壓迫之下的廣大農民痛苦的呻吟呢?

作者為中國作家,居北京

──轉自《觀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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