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杰:绅士与流氓

──评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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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讯】近年来,法学界有一种让人瞩目的论调,即北京大学法律系朱苏力教授提出的“法律资源本土化”的理论。他在一篇很有名的文章《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中写到:“中国有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史,并演化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尽管这些法律制度依据西方标准看来未必是‘法律’的,从今天中国社会变迁来看,也已经不很完善,甚至过时了,但它毕竟在中国人的生活中起过、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在起著作用。它就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保证着他们的预期的确立和实现,使他们的生活获得意义。这是不可能仅仅以一套书本上的、外来的理念化的法条所能替代的。”苏教授所谓的“本土化”的法律资源,主要是指乡规民约。对乡规民约内涵如何釐定,今天依然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但是,我认为大家都忽略了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具体制定和实施这些乡规民约的是谁?从古到今,制定者和实施者有没有变化?

古代中国是由皇权和绅权共同建构庞大的国家机器。特别是明清以降,绅士阶级不断壮大和膨胀。在县以下的广袤空间里,绅士们发挥着政府所无法发挥的作用,制定并实施着大大小小的乡规民约。在1905年科举制度取消之前,他们是农村社会的真正统治者。他们不是官僚,却一呼百应、左右一方。绅士阶级占有知识和财富,他们大多拥有高低不等的功名。儒家文化的熏陶,使他们有着强烈的文化向心力。他们在制定和实施乡规民约的时候,将儒家的理念贯彻到其中。因此,那时的乡规民约背后有一套文化价值在起支撑作用。但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阶层的剧烈分化,使绅士阶级很快就跟专制帝国一起进入了历史垃圾堆。他们留下了一个巨大的权力真空,这块权力真空由谁来填补呢?也就是说,近现代以来,新的一套乡规民约是由谁来制定和实施的呢?可惜的是,学界很少关注这个关键的问题。

王先明在《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一书中指出:“由分化走向消亡,是绅士集团在近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必然命运。”在近代以前,绅士阶层稳定的继替常规,保证了基层社区领导权的稳固。科举制消亡以后,农村精英向城市的大量流失造成了乡村士绅质量的蜕化,豪强、恶霸、痞子一类边缘人物开始占据底层权力的中心。同时,政府也努力加快这一变化的过程,企图通过对绅士阶层的排斥和对流氓阶层的扶持完成权力向乡村渗透。对此,吴□、费孝通等所着的《皇权与绅权》一书论述道:“原来应该继承绅士地位的人都纷纷离去,结果便只好听滥芋充数,绅士的人选品质必随之降低,昔日的神圣威望乃日渐动摇。”民国以后,中国农村社会矛盾十分尖锐,社会关系急剧恶化,社会骚动变乱迭起,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乡村权力的蜕化。同样是乡规民约,但是实施的人已经不一样了。

中国近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权力如何实现对下层的控制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国家在打击绅士的同时,在农村寻找新的合作者。谁是新的合作者呢?是昔日的边缘人,即流氓阶层。美国学者杜赞奇在他的名著《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一书中精辟地阐述了这个问题。他提出乡村统治中的“经纪模型”。官僚政府统治乡村,需要“经纪人”(即“中介人”)。绅士阶层属于“保护型经纪”,他们代表着社区的利益,并保护自己的社区免遭国家政权的侵犯。该经纪同社区的关系比较密切,社区有点类似于“乡村共同体”。而杜赞奇通过对民国以来乡村中流氓当权的社会现实的分析,得出“掠夺型经纪”的概念。获得权力的流氓们,是国家与乡民之间的“总包税人”。他们对待乡民是贪婪的、掠夺的。乡规民约的主体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国民党和共产党政权整肃乡村的政策中,都有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土豪劣绅”。把绅士阶层定义为“劣”,完全否定他们的进步意义,从而树立起新的权威,即乡村流氓阶层。流氓与绅士相比,既没有文化的素养,也缺乏远大的理念,他们追求的东西只有一个──赤裸裸的利益。他们对乡村的伤害比绅士要大许多倍。绅士当权的时代,农村对农民而言当然绝非天堂;但是流氓当权的时代,农村对农民而言绝对是地狱。

时至今日,乡村权力依然执掌在流氓手中。有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是前两年发生的禹作敏案件,一个是卢跃刚《大国寡民》所报导的武芳毁容案件。前者发生在天津大邱庄,是中国北方沿海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禹作敏在社区中俨然是一方帝王,一手遮天。不可否认,他本人能力很强,也具有某些现代经济观念,但他骨子里仍然是流氓,不是流氓又怎么能够草菅人命呢?他身上挂的党委书记、公司总经理、派出所所长等职务掩盖不了他流氓的实质。后者发生在陕西礼泉县烽火村,是中国内地经济最落后的地方之一。王保京、王农业父子先后在烽火村当权长达40年之久,荼毒乡民,为害一方,运用权力,操纵法律,是中国农村具有典型意义的“流氓当家”。他们甚至能够动用种种力量,使陕西省内的新华书店里看不到一本揭露他们真面目的《大国寡民》。从这两个事例可以看出,从沿海发达地区到内地不发达地区的农村社会,流氓当权的现象具有广谱性。不管是政府颁布的法律,还是乡规民约,都是他们手头压迫乡民的杀手□而已。法律和乡规民约对他们自身来说是无效的,而在压榨村民的时候却十分有效。这也是中国法制的“本土资源”。这样的本土资源是弘扬好、还是清除好呢?

我觉得,作为法学家的朱苏力教授,除了研究法律本身以外,还应该花一些精力研究中国的近现代史并且更加深入地锲入到农村中去掌握第一手活生生的材料。不妨在对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作更深入的了解以后,再对特定时空内存在的“中国”发言。这样也许更能够“言而及意”。回避中国当下农村中“流氓当权”的问题,对农村的研究就会变得像一张白纸一样苍白。无论是西方的现代法律,还是中国本土的乡规民约,如果掌握在流氓们的手上,它们两者是毫无区别的。不考虑实施乡规民约的主体,片面地强调乡规民约的合理性,只会对流氓们有益而对改变农民悲惨的处境无补。这就牵涉到学者最基本的“学术良心”问题了。朱苏力教授在盛赞乡规民约的合理性、肯定“过去十几年来,最成功的制度和法律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兴起的”的同时,是否听到了在拥有无边际的权力的流氓们压迫之下的广大农民痛苦的呻吟呢?

作者为中国作家,居北京

──转自《观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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