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元:青少年公民養成的三大捷徑

曾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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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青少年的公民養成,應從公民權的積極落實著手。事實上,若無法從經驗傳授及實際參與出發,是無法喚起青少年公民意識的自覺的。

學校正就是一個公民養成的良好場所。法治的教育,可以在班會、學生會及家長會等場合中自然進行。青少年可以在其間學習到法治的精神乃源自於社會契約,即來自於每個人對於成就公共規範以換取個人最大自由的許諾。因此,制度上承認青少年在其日常生活中的公共領域擁有公民權,而可以參與公共規範的制訂,和家長、老師、教育管理機構之間有更多對話的空間,如參與制定各種班規和校規。相信這樣而建立的法律秩序,才能在青少年與同儕之間爭取得更多的認同。

如果本人所言有一點道理,則目前政府可以做的,是協助各級學校訂定制度化的公民參與機制,如學生自治和參與治校,並且在學校評鑒上設計這方面的指標。

再者,青少年的公民養成,除了公民權體系的建構外,還在於公民精神的提升,即對於公共事務的關懷和參與。否則,公民權的體系會成為一種空洞的形式,成為被少數品學兼優的學生菁英和學校當局操作的校園民主樣板。自從《志願服務法》通過之後,服務學習課程已經成為一種校園風潮。它提供了學生參與志工服務的基本時數,但最好不要強制,這會違背“志願服務”的原則。政府應當做的是:與民間一起配合提供更多的機會與誘因,提高對於服務績優者的獎勵,使之成為升學與就業的加分,而不要使學生志工淪為廉價勞工。我建議也將服務學習列入學校評鑒指標,才能擴大學校重視並配合辦理的程度。

我本人即經常提倡服務學習的價值,特別是強調社團參與的重要性。因為,社團是青少年尋求認同、建構所屬的社會秩序、以及志願實踐公共服務的最佳場所。我在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和經營管理研究所公共管理組任教,在大學部和研究所的入學推薦甄試中,我都會特別留意應徵者在社團參與或志願服務中的表現。雖然這是基於我對於從事行政管理工作者人格特質的認定,但是將社會參與列入升學成績考慮,我認為就是對於人格發展中的青少年,通過制度性的誘導,進行公民養成的一項很好的作法;放眼其未來,則兼有重塑社會價值觀的作用。我們可以朝提供青少年公共參與機會、促進學校社團多元與自主,以及鼓勵教師參與輔導社團等方向來著力。

(2004年10月8日發表于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所主辦之《〈青少年政策白皮書〉之〈青少年公民養成〉分組撰寫大綱》會議上。)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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