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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學糾紛定讞求償無門 法律救濟途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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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十三日電)隨著台灣日漸國際化,有愈來愈多的青年學子載負著家長殷殷期盼步上遊學之途,但也傳出愈來愈多遊學合約糾紛。法界人士表示,簽訂海外遊學契約,首重合約內容能否保障消費者權益,否則就算法院判決業者應賠償定讞,消費者若求償無門,法律救濟途徑也相當有限。

邱先生為了增廣兒子的視野,與民間代理業者簽約讓兒子參加美國「國際高中交換學生專案」,但繳了錢到美國,才發現契約內容與實際情形相差甚遠,邱同學因此結束不愉快的美國遊學課程,敗興返台。邱先生遂與代理業者上法院打官司,法院最終判決業者須賠償新台幣五十萬元給邱先生定讞,業者仍不履行判決,邱先生無法順利獲得賠償。

以本案為例,邱先生求償的對象是這家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民事賠償請求範圍為契約內容未完全履行造成的損害賠償,與詐欺取財案無關。

法界人士表示,邱先生應儘快持法院判決書到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調查這家公司所擁有的財產及帳戶,再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這家公司擁有的財產或帳戶,以公權力執行判決效力。

若該公司名下擁有財產或帳戶,只要付給聲請法院執行金額千分之七的規費,就可順利拿回應得賠償,不過,「一切順利的機會不大」。

法界人士指出,由於求償對象是公司法人,因此該公司名下若無財產或帳戶,效力並無法及於公司負責人;又若該公司已停業或易名營業,判決也無法有效執行。不過,若公司仍繼續營業,邱先生可以請求法院傳喚公司負責人說明公司財產現況,若說明不實或拒絕說明,法院可依法管收公司負責人。

法界人士表示,民間業者「知法玩法」,使法院判決形同無效在所多有,但法院也只能「依法執法」,不能踰越法令許可範圍,在法律救濟途徑有限情況下,建議消費者簽訂契約時,逐條檢視契約內容,並適時加註保護消費者權益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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