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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学纠纷定谳求偿无门 法律救济途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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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3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十三日电)随着台湾日渐国际化,有愈来愈多的青年学子载负着家长殷殷期盼步上游学之途,但也传出愈来愈多游学合约纠纷。法界人士表示,签订海外游学契约,首重合约内容能否保障消费者权益,否则就算法院判决业者应赔偿定谳,消费者若求偿无门,法律救济途径也相当有限。

邱先生为了增广儿子的视野,与民间代理业者签约让儿子参加美国“国际高中交换学生专案”,但缴了钱到美国,才发现契约内容与实际情形相差甚远,邱同学因此结束不愉快的美国游学课程,败兴返台。邱先生遂与代理业者上法院打官司,法院最终判决业者须赔偿新台币五十万元给邱先生定谳,业者仍不履行判决,邱先生无法顺利获得赔偿。

以本案为例,邱先生求偿的对象是这家公司,而非公司负责人,民事赔偿请求范围为契约内容未完全履行造成的损害赔偿,与诈欺取财案无关。

法界人士表示,邱先生应尽快持法院判决书到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申请调查这家公司所拥有的财产及账户,再向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申请强制执行这家公司拥有的财产或账户,以公权力执行判决效力。

若该公司名下拥有财产或账户,只要付给声请法院执行金额千分之七的规费,就可顺利拿回应得赔偿,不过,“一切顺利的机会不大”。

法界人士指出,由于求偿对象是公司法人,因此该公司名下若无财产或账户,效力并无法及于公司负责人;又若该公司已停业或易名营业,判决也无法有效执行。不过,若公司仍继续营业,邱先生可以请求法院传唤公司负责人说明公司财产现况,若说明不实或拒绝说明,法院可依法管收公司负责人。

法界人士表示,民间业者“知法玩法”,使法院判决形同无效在所多有,但法院也只能“依法执法”,不能逾越法令许可范围,在法律救济途径有限情况下,建议消费者签订契约时,逐条检视契约内容,并适时加注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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