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乃民意表達 未立法不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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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15日下午討論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提出的公投動議;特首董建華在會議前夕發表聲明,指動議誤導市民,嚴重損害社會和諧及影響中央與港良好關係;多位議員在會上反駁董的譴責,指公投是人民表達意見的一種渠道,不具法律約束,所以不構成違法。

立法會動議辯論第一位發言的張超雄說,提出動議是希望政府盡快就○七、○八政制改革方案盡快進行全民公投,讓全港市民通過投票方式來表達他們對政制改革方案的期望和意見。

指公投違法屬誤導

他說,公投很明顯不具法律約束,因為香港並沒有公投法。他要求特首董建華提出指責公投違法的實質依據。他又說,特首指公投「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才是誤導市民。

民主黨主席楊森表示,民主黨支持公投動議。他指特首指泛民主派提出公投誤導市民的說法是「無限上綱上線」。他認為,張超雄是為香港市民爭取一個表達的機會,而並非他個人的表達。

楊森最後說:「無法律又如何違法?無法律約束力的又如何挑戰中央?……現在香港變成如何?是否完全要打擊異己,所有反對中央(的議案)都不准提?……這哪像樣,香港還是香港?……叫政府做民意調查又說不做,那(民意)如何表達?」

「《基本法》四十五條關注組」成員、立法會議員湯家驊發言說,看不到公投有甚麼違法違憲的地方,相反,在《國際人權公約》有七條條款清楚寫明全部人民有權參與管治,有權表達對政制的意見,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指《國際人權公約》在香港繼續有效。他說:「議案要求政府體現政制上的責任,何來誤導?」

民建聯的譚耀宗反對公投,他表示收到「香港島各界聯盟會」的意見書,他認同意見書的觀點。意見書提出三點:一、公投非一般諮詢民意的行為,公投具有特定法律含意。在單一制國家內,地方行政絕不應組織一些涉及中央和地方關係的公投,否則會令中央和地方關係緊張;二、公投並無法律依據;三、公投推翻人大常委的決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因為釋法具法律效力。

民主黨的何俊仁回應譚耀宗說,嚴格來說,公決在很多地方是作為一種民意運動自決的一種表達方式,尤其是在一個聯邦架構內的很多屬邦國家,公決是必要和應有,但今次不屬公決,即使公決也不一定是民族自決的一種方式,不一定和憲制有關。若公決被認為一定有憲制改變,一定會牽涉到越離主權國的獨立行動,這是完全沒有法律的依據。

曾經聯同另外兩位民主派功能組別議員譚香文、衛生服務界李國麟發表不支持公投的醫學界郭家麒在發言開始時強調,他不支持公投並非不同意張超雄提出動議的背後精神,而是公投在法律上的觀點不清晰,無憲制上或法律上的基礎。他希望政府可以做廣泛和深入的民意諮詢。

「四五行動」成員、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認為,問題的關鍵是政府失責,未有就公投權利立法。他解釋,《基本法》、《人權法》、《聯合國人權公約》內賦予港人包括全民投票決定的權利,提出公投的人並非不認識法例,只是政府無具體立法,令港人不能運用這個權利向中央反映民意。

前線的劉慧卿支持公投動議。她說,港人有權就很多重大事情透過投票表達意見,尤其是香港行政機關和特首與立法機關都不是普選出來,更加重要的是將這個權力交給市民。

公投觸及重要話題

她指張超雄自從提出公投動議後,引起各方強烈的反應,意味著張超雄已經觸及到一個最重要和最敏感的話題——就是港人要不要知道他們贊不贊成自己去決定自己的命運。

她又說:「議員要求一起上京溝通都無得去,大家對中央聽取民意還有甚麼幻想?」

董建華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開會之前就公投動議發表聲明,指中央人大常委會已在4月26日就○七、○八普選特首及全體立法會議員釋法,人大常委「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香港特區必須遵守及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這項決定,這是『一國兩制』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規範」。

聲明又說,採取任何背離《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有關「決定」的方式,尤其是部分議員所動議討論的「公投」方式去處理○七、○八年兩個選舉辦法,「是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不切實際和誤導市民的不恰當做法。推動『公投』,不但會嚴重損害當前社會出現的和諧氣氛及影響中央與香港特區的良好關係,而且亦無助香港民主的健康發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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