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乃民意表达 未立法不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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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吴雪儿香港报导)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15日下午讨论立法会议员张超雄提出的公投动议;特首董建华在会议前夕发表声明,指动议误导市民,严重损害社会和谐及影响中央与港良好关系;多位议员在会上反驳董的谴责,指公投是人民表达意见的一种渠道,不具法律约束,所以不构成违法。

立法会动议辩论第一位发言的张超雄说,提出动议是希望政府尽快就○七、○八政制改革方案尽快进行全民公投,让全港市民通过投票方式来表达他们对政制改革方案的期望和意见。

指公投违法属误导

他说,公投很明显不具法律约束,因为香港并没有公投法。他要求特首董建华提出指责公投违法的实质依据。他又说,特首指公投“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才是误导市民。

民主党主席杨森表示,民主党支持公投动议。他指特首指泛民主派提出公投误导市民的说法是“无限上纲上线”。他认为,张超雄是为香港市民争取一个表达的机会,而并非他个人的表达。

杨森最后说:“无法律又如何违法?无法律约束力的又如何挑战中央?……现在香港变成如何?是否完全要打击异己,所有反对中央(的议案)都不准提?……这哪像样,香港还是香港?……叫政府做民意调查又说不做,那(民意)如何表达?”

“《基本法》四十五条关注组”成员、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发言说,看不到公投有什么违法违宪的地方,相反,在《国际人权公约》有七条条款清楚写明全部人民有权参与管治,有权表达对政制的意见,而《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指《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继续有效。他说:“议案要求政府体现政制上的责任,何来误导?”

民建联的谭耀宗反对公投,他表示收到“香港岛各界联盟会”的意见书,他认同意见书的观点。意见书提出三点:一、公投非一般咨询民意的行为,公投具有特定法律含意。在单一制国家内,地方行政绝不应组织一些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公投,否则会令中央和地方关系紧张;二、公投并无法律依据;三、公投推翻人大常委的决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释法具法律效力。

民主党的何俊仁回应谭耀宗说,严格来说,公决在很多地方是作为一种民意运动自决的一种表达方式,尤其是在一个联邦架构内的很多属邦国家,公决是必要和应有,但今次不属公决,即使公决也不一定是民族自决的一种方式,不一定和宪制有关。若公决被认为一定有宪制改变,一定会牵涉到越离主权国的独立行动,这是完全没有法律的依据。

曾经联同另外两位民主派功能组别议员谭香文、卫生服务界李国麟发表不支持公投的医学界郭家麒在发言开始时强调,他不支持公投并非不同意张超雄提出动议的背后精神,而是公投在法律上的观点不清晰,无宪制上或法律上的基础。他希望政府可以做广泛和深入的民意咨询。

“四五行动”成员、立法会议员梁国雄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失责,未有就公投权利立法。他解释,《基本法》、《人权法》、《联合国人权公约》内赋予港人包括全民投票决定的权利,提出公投的人并非不认识法例,只是政府无具体立法,令港人不能运用这个权利向中央反映民意。

前线的刘慧卿支持公投动议。她说,港人有权就很多重大事情透过投票表达意见,尤其是香港行政机关和特首与立法机关都不是普选出来,更加重要的是将这个权力交给市民。

公投触及重要话题

她指张超雄自从提出公投动议后,引起各方强烈的反应,意味着张超雄已经触及到一个最重要和最敏感的话题——就是港人要不要知道他们赞不赞成自己去决定自己的命运。

她又说:“议员要求一起上京沟通都无得去,大家对中央听取民意还有什么幻想?”

董建华在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开会之前就公投动议发表声明,指中央人大常委会已在4月26日就○七、○八普选特首及全体立法会议员释法,人大常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香港特区必须遵守及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决定,这是‘一国两制’下,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规范”。

声明又说,采取任何背离《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有关“决定”的方式,尤其是部分议员所动议讨论的“公投”方式去处理○七、○八年两个选举办法,“是不符合既定法律程序、不切实际和误导市民的不恰当做法。推动‘公投’,不但会严重损害当前社会出现的和谐气氛及影响中央与香港特区的良好关系,而且亦无助香港民主的健康发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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