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災難始於承包政府的工程

高智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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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訊】還剩幾天即是農曆2004年的新年,我的辦公室來一位叫秦應泉的山西老人,老人見到我即孩子般地嗚咽起來。約十幾分鐘後老人的情緒平靜了許些,開始敍說了他及他的家人業已煎熬了8年的悲慘境遇。

類似身處非人道境遇的來訪者每天不絕如縷。作爲這種獨特環境下的律師,我唯一能做到的只是耐心聽來訪苦主的訴說。在一個法院成爲司法腐敗及製造社會不公正的生力軍之現實環境裏,律師是沒有力量的,心中同樣淒苦的我掏出了200元人民幣囑咐其回家過年。老人顯然將我當作是個有希望的角色,新年後我接待的第一個外地來訪者即是這位老人,此後幾個月裏不下五次,當我早晨去辦公室上班時,老人已一臉倦容地等在門口,期間我們也指派我所蔡從雲律師赴山西與太原市中級法院進行交涉,我先後就此向不下20家國內媒體求助無果。老人的山窮水盡最終變成了我的山窮水盡,不得已又痛苦地拿起了筆……!現將秦應泉老人的申訴材料公開,僅此而已。

我叫秦應泉,是山西省方山縣馬坊村農民。自從承包了婁煩縣交通局的政府工程後災難就開始了,工人爲討要工錢告我,在太原市婁煩縣交通局不給我結算的情況下,法院判令我給付工人工資,我不得不變賣家產和借高利貸10萬元付清了工人工資。8年來,婁煩縣交通局以國家投資不足爲由拒付我的工程款,不得已與婁煩縣交通局打官司,官司雖然贏了,但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市政府協調爲名拒不執行已生效的法院判決。代表國家的判決成了一張廢紙,爲了打官司,(8年共經歷12場官司,不管輸贏都是我出的訴訟費。)我只有再借高利貸20萬元,現在我是一貧如洗、債臺高築,不得不背井離鄉,躲債度日。8年來我有鄉不能歸、有家不能回,原本較爲富裕的一家人因政府欠我的工程款使我成爲生活無著的窮困戶,我實在是已活不下去了。我強烈要求新聞媒體爲農民做主、給農民撐腰,主持正義幫助我要回政府欠的工程款。

1993年4月,我經人介紹承包了婁煩縣交通局的工程,此段工程是婁煩縣上最難施工的地方:路面土質硬、取土路程遠。1994年12月,我曆盡艱難將最艱難的基礎地方搞完,剩下較爲容易的路面施工,婁煩縣交通局就無理把我趕出工地,並拒絕給我進行工程結算,也不按原約定從我在婁煩縣交通局工程款帳戶上支付工人工資。1995年初,工人拿不到工資,婁煩縣交通局挑動工人,捏造說工程款已經全部給我結清了,並鼓動工人找我要錢。工人以爲我賴帳,很生氣,找到我不聽解釋,動手就打,將我打傷致殘,使我在床上躺了二十多天不能動彈。

實際上,婁煩縣交通局付給我工程款不到一半,其中的三分之二還必須在婁煩縣交通局自己經營的加油站、糧店領取高價的油、糧,另三分之一的現金用於支付工資、生活費和零星開支,並且統一在婁煩縣交通局管理的我的工程款帳戶上列支,實際上等於我幹工程,交通局來花消本應歸我的工程款。婁煩縣交通局停付工資,我哪里有錢去支付工人的工資。我再也不敢到婁煩縣去結算了,工人見我一次打一次,我相信,他們聽了交通局的謊言後,心狠手辣,打你決不顧你死活,這正達到婁煩縣交通局的目的,不結算就可以不給工程款。1995年3月,我委託中間人與婁煩縣交通局對我的工程量進行核實,婁煩縣交通局卻利用這個機會僞造與我結算完畢的證據,有時乾脆不承認我承包過工程。我多次寫信給婁煩縣交通局要求結算,他們卻置之不理。1995年底,工人看要工資無望便把我綁架到一個偏僻的地方,逼我寫下還款協定。由於家人報警,警方出面說不放人按刑事處分要抓他們,他們才放我,實際上他們已經犯罪。1996年1月4日,呂梁縣的高建東因工資到方山縣起訴我。方山縣法院扣押我大兒子秦保明的東風汽車(實際價值180000元),違法採取保全措施,保全案外人的財産。1996年4月,方山縣法院判決我給付高等工資(交通局向法院作僞證說工程款已全部結清,因爲合同規定工程款結算後付另外的一部分)。我上訴後被中級法院裁定發回重審。1996年底,方山縣法院再次判決我給付工人工資,因我無錢,1997年8月20日,方山縣法院決定拍賣我兒子的車。法院委託沒有鑒定資格的方山縣商品産品質量監督檢查站出具無效的手寫《鑒定書》,鑒定人員沒有鑒定僅憑對方當事人的意見把該車成新率鑒定爲四成。

這種違法操作作爲呂梁地區中院調查所證實。方山縣價格事務所根據錯誤的成新率鑒定該車價值爲47200元,與實際價值相差很遠。我的兒子秦保明提起國家賠償,1997年10月20日,方山法院(1997)方法賠字第1號決定書拒絕賠償。我兒子向呂梁地區中院申訴,1998年6月18日,呂梁地區中院調查(賠償辦郭正昌、陳全有的調查筆錄),證實方山法院存在違法現象。

1998年中院委託呂梁地區公安處車管所對該車成新率進行鑒定,結論爲7.5—8成新。呂梁地區價格事務所根據成新率鑒定該車價值爲102000元。1998年10月13日呂梁地區中院(1998)呂法委賠字第1號決定書卻不以新的鑒定爲依據,而仍然以違法的鑒定爲依據,賠償秦保明違法拍賣的價值47000元,直接損失近8萬元,與鑒定的價值嚴重不符,實際上至今一分未賠。1999年2月5日,在新年期間,方山縣法院以我不履行法院判決決定拘留我14天。1999年3月12日我到最高院申訴。1999年3月27日方山縣法院又以同一理由又拘留我15天。我兒子到山西省高院申訴,不料省高院竟不顧事實駁回我兒子的申訴,我兒子的車被法院違法扣押拍賣掉,至今未拿到國家一分錢賠償。1999年9月9日,我兒子向最高院申訴至今未果。

1999年9月,我向太原市中院起訴婁煩縣交通局欠我的工程款,2000年11月,太原市中院歷時一年多最後判決婁煩縣交通局支付我工程款260577元。而實際拖欠款達100多萬元。我不服,提起上訴,2001年4月,山西高院判決婁煩縣交通局支付我工程款32804元。山西高院以婁煩縣交通局單方面變更的價格爲依據,判決更失公正,2001年6月,我不服提起民事再審申請,2002年11月,山西高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工程總價值2019412.3元,已支付1019748元包括物質,尚欠999664.3元。但最終卻判決婁煩縣交通局只給付我工程款76萬元,雖然婁煩縣交通局欠我999664.3元。馬拉松的官司告一段落,執行實際上又成了個大問題,贏了官司不執行,判決書也是一張白紙。2003年7月,我申請執行,2003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院(2003)並執字第210號民事裁定書立即凍結、扣劃被申請人婁煩縣交通局存款90萬元,查封、扣押等額的財産。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只執行回2400元就不再執行。這是我奔波的報酬;這些年我打官司,不管輸贏都是我出訴訟費,爲交訴訟費和代理費我借高利貸20多萬元,爲付清工人工資變賣家產和借高利貸10萬元。2003年12月,太原市中院(2003)並執字第21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說因被申請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産,裁定中止執行。婁煩縣交通局有房地産、有小車、有大酒店、有存款,怎麽就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産。

當我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産財産的證據後,2004年2月太原市中院卻以市政府協調爲名拒不執行已生效的判決,對我的申請置之不理。我與政府打了多年的官司,不管我多麽地有道理,政府就是不給我一分錢,打了8年官司,感覺到政府是最不講理,什麽假都敢造,要多黑就有多黑,沒想到法院比政府還要黑。儘管中央三令五申,報紙、電臺天天講,可太原中級法院就是頂著不辦。請求新聞媒體爲農民做主、給農民撐腰,主持正義幫助我要回政府欠的工程款,我實在沒有任何辦法了!

謝 謝

一位山西泣血的農民 秦應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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