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筆會呼籲中國釋放作家黃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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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訊】(美國之音記者海彥香港報導) 在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國際筆會呼籲中國政府釋放因所謂“顛覆國家政權罪”,在今年9月27日被判十二年監禁的記者兼網絡作家黃金秋,筆名“清水君”。同時,黃金秋的辯護律師認為,江蘇省高院對於黃金秋上訴案的相關處理違反國家有關法律。

國際筆會的獄中作家委員會12月7號發起全球性運動,呼籲釋放被捕入獄的中國、馬爾代夫和越南三個國家的網絡異議人士。該委員會在中國部分中,詳細講述了作家兼記者的黃金秋(清水君)的案件,敦促立即釋放黃金秋和其他六十多名網絡異議人士。

美國之音記者12月8日星期三,採訪了黃金秋的辯護律師、上海天易律師事務所的郭國汀,了解黃金秋的上訴情況。郭國汀表示,黃金秋的上訴過程中有一些他認為是違反《刑事訴訟法》情況。

*江蘇高院違反《刑事訴訟法》*

郭國汀說:“剛剛12月1號,到江蘇高院跟他們交涉,因為高院決定書面審理(上訴案)。影響這麼大的案子,而且是判刑判了這麼重的案子,又說是罪行重大的案子,怎麼又書面審理?更何況一審判決主要有幾個事實它沒弄清楚。一個是黃金秋發表的幾篇文章,特別是關鍵的、被他們認為是最反動的,實際上是黃金秋以個人名義發表的,並不是以政黨的名義,不是以那個中華愛國民主黨的名義發表。但判決書認定他是以愛國民主黨的名義發表的。這個是性質就不一樣了。第二個方面的事實是,黃金秋到底有哪些行為是屬於‘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它判決書也好,起訴書也好,都沒有任何的認定,是一句空白的、空洞的話。這個等於也是事實不清。那麼,進行書面審理的這種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那本案屬於事實不清的案件,所以,按法律規定是不能按書面審理的。那麼它之所以書面審理當然有它的考慮,因為我也跟法官申請,二審我要請記者旁聽,國內外的記者都有,好多都表示要參加旁聽。那它採取書面審理就根本沒法旁聽。”

郭國汀律師還透露,作為辯護律師,他有權力複印黃金秋案的相關檔案,但卻遭到拒絕。他說:“同時,我要求閱卷也被拒絕。這是很反常的現像。可以這樣說吧,我當了二十年律師,從來沒有被拒絕複印有關的案卷資料。這個案子上述審這麼特殊,就令我感到上訴的結果很不樂觀吧,因為正常的律師複製相關材料的權力,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上訴法官居然能夠一口拒絕,這個做法太離譜了。在這種情況下,我因為要接著馬上出差,我要求法官,如果他是書面審理,也要給我充分的時間,讓我撰寫辯護詞吧。結果,我本來是要求下周一提交,那法官一直強調案子的審限,必須在今天下午三點終以前提交。那麼搞得我,實際上只剩下一天的時間寫辯護詞。”

*黃的言行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上海的郭國汀律師表示,黃金秋案的關鍵在於,黃金秋的網上行為和言論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相反,他的所有行為都是受憲法保護的。郭國汀說:“黃金秋在網上組黨,或者在網上發表政論文章,或者是對執政黨呀或者是對政府提出批評或者批判,哪怕你批判,或者是指責,這種行為構不構成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是案子的關鍵所在。我們認為肯定不構成,因為這個是一個結社自由權,這是全世界,基本上所有的國家公認的。還一個就是說,言論自由權,更是憲法或者世界人權公約呀或有關的國際法律明確規定的,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吧對這兩個權力都是明確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你證明他組黨的目的或者組黨的行為本身就是‘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就是為了顛覆國家政權來組黨。公訴方也好,法院也好你都不能證明這一點,也沒法證明,事實上也不是這麼回事。那你認定他寫文章就是‘顛覆國家政權’,以言治罪治到這個程度,也是首例可能。”

郭國汀律師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款立法的本意是針對有顛覆國家政權權力的人士的,不是針對一般無權平民的。他說:“何況黃金秋本人是一個今年才三十歲的書生嗎,沒有任何的背景,也不是個社會知名人物。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這個條款立法的本意是用於防止黨政軍中的掌握政權的這些當權者實施這種行為的,並不是針對一般的老百姓的。就是網上發表文章的行為構不構成‘顛覆政權’的行為?如果把這兩個劃等號,那我想現在中文網上像黃金秋一樣的作者呀成千上萬,很可能真是人人自危。”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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