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查國際發表江澤民群體滅絕罪報告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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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訊】 2004年1月30日,“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簡稱“追查國際”)發表了《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構成群體滅絕罪的追查報告》的第一部分“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基於江澤民個人意志的、蓄意的群體滅絕犯罪”。該部分以詳實的分析和例證指出,江澤民不容忍這麼多的人煉法輪功,是其“妒嫉”導致了這場鎮壓。同時指出,“從1999年7月20日起,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場利用……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

從第一部分的報告中,可以總結出以下四個方面的結論:

1.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出於個人妒嫉

1999年4月25日,由於天津法輪功學員有多人無故被抓和抄家等,上萬名法輪功學員來到北京國務院信訪辦上訪。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請願時所表現出的自律、和平和協調能力感到很不安,覺得自己的權威受到了挑戰。同時,江對朱□基在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就和法輪功學員代表談判並妥善處理了這一事件也很不愉快。當天夜裡,江寫信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江寫道, “ 難道我們共產黨人所具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所信奉的唯物論、無神論,還戰勝不了法輪功所宣揚的那一套東西嗎?果真是那樣,豈不成了天大的笑話!”

1999年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發表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將法輪功的產生和迅速傳播說成“國內外敵對勢力同我們黨爭奪群眾、爭奪陣地的一場政治鬥爭,” “這是1989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接著講話中提到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要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各部門、地方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 “必須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堅決依法打擊”“幕後人物和主要策劃者、組織者,絕不能心慈手軟”。

從報告引述的一些國外權威媒體的報導中,也可以看到這種妒嫉心:據《華盛頓郵報》99年11月12日的報導中稱,“根據中共內部消息,政治局並沒有一致同意對法輪功的鎮壓,而是江澤民獨自要鏟除法輪功。”“尤其是當他得知自己周圍的人中有不少是法輪功修煉者以後,更決意要盡快鏟除。”

2. 江澤民個人發起、推動並強制整個政府實施迫害

報告指出鎮壓法輪功完全是由江澤民個人發起的:

1999年4月27日,中共中伊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學習江在4月25日晚寫的信,並要求學習貫徹、匯報中央。根據這個通知可知,對4.25上訪做出負面評價的是江本人,江的信和中共中伊公廳的通知說明江要把他的意願強加給黨的高層,請注意中伊公廳的通知要求的是:學習貫徹落實,不是徵求意見、或討論研究。

1999年5月8日, 江給中共中央政治局、書記處、中央軍委諸高層領導人批示, “要求黨員、幹部主動、自覺地同法輪功組織脫離關係,把這項工作作為檢驗單位工作的條件。”提出對法輪功的集體活動“要嚴加訓誡,責令其立即停止活動,各級公安、安全部門要加強情報信息工作,特別要注意收集和掌握苗頭性、內幕性、動態性和趨向性信息,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處置。不提供煉功場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提供印刷通訊設備。”要求各級單位“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

1999年6月7日,江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發表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聲稱要對法輪功 “採取有力對策”。接著講話中提到對不放棄信仰的法輪功學員“要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組織措施,各部門、地方和單位要堅決貫徹落實。” “必須最大限度地孤立和堅決依法打擊”“幕後人物和主要策劃者、組織者,絕不能心慈手軟。”自此,大規模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等精神迫害和肉體酷刑折磨開始了。

1999年6月10日,在江的直接指令下,中共中央專門成立了由李嵐清任組長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下設中共中央“610”辦公室,即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最高權力機構。之後,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等都相繼成立了“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及其執行機構“610”辦公室。江澤民幾年來通過“610”辦公室不斷下達各種對法輪功的密令,從“三個月鏟除”、“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搞垮、肉體上消滅”,到“打死算自殺”,以及“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直接導致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人數急速上升,截至2004年1月29日已證實的死難者達872名,而實際上死亡人數遠不止於此,據中共內部消息,死亡人數至少達數千人以上。

從1999年7月19日開始,中共中央、公安部、民政部、中組部、中宣部、人事部、共青團、國家新聞出版署、總政、工商聯、民主黨派、文化部、教育部等部門分別以通知、負責人講話等方式擁護江取締法輪功的決定, 並要求本系統(各省、市)下屬單位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江的講話。在鎮壓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前提下,能夠在黨、政、軍中擁有如此超級權力,決定鎮壓的只有江澤民。

報告中還提到的其他例子也可以說明這一點:首次公開將法輪功冠以“邪教”二字的,仍然是江澤民。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社論委員會主席佩雷菲特書面10月26日,中國各大報紙在頭版頭條發表了江澤民的講話。

報告中同時提到江澤民甚至親自把迫害延伸到海外:在紐西蘭的奧克蘭市舉行的1999年APEC高峰會議期間,江私下送了一本詆毀法輪功的書籍給美國總統以及其他國家的領導人。2000年9月,江在接受美國CBS電視台專訪時還造謠誣陷法輪功創始人。

3. 江澤民主導策劃了鎮壓的具體手段

1999年7月,江在中國大陸發動了大規模的對法輪功以及修煉者的迫害。1999年7月19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共產黨員不准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全黨要統一進行”三個階段:即所謂“學習提高”、“教育轉化”和“組織處理”。同時要求將這一決定“落實到所有基層黨組織和全體黨員,不留死角。”並“認真做好周圍群眾的工作。”

報告中我們還可以看到這些實例:由於整個迫害是建立在謊言基礎上,江澤民銷毀法輪功書籍,使人們無法查證江用以詆毀法輪功理論的證據。1999年7月20日之後,江和全國各地“610”組織下令收繳並銷毀法輪功書籍和宣傳品。此外,複印中心受到監控,倉庫被徹底搜查,私人書店被關閉。出版和售賣法輪功書籍材料的人被投入監獄就不足為奇。與此同時,在全國,每個法輪功學員都被命令或脅迫上交他們的書籍。

在江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給法輪功定性5天後,即99年10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一個決定(《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提到要“堅決依法取締邪教組織,嚴厲懲治邪教組織的各種犯罪活動。” 從這裡我們首先可以看到一點:江澤民講話定調在先,人大常委的“立法”在後。為了使這些解釋“合法化”,1999年10月30日,江又利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次會議通過了一個決定。《華盛頓郵報》1999年11月2日的一篇文章談到這些法律:“當中國共產黨領導人發現他們沒有他們需要的,用以強力鎮壓一個和平打坐社團的法律時,這個政黨就命令制定一些新法律。現在這些法律將被溯及既往地應用。”

報告強調:上述決定是江大規模迫害法輪功的密謀中的一個環節──尋求和製造“法律依據”。

4. 江澤民應該被繩之以法

報告前言指出:“從1999年7月20日起,江澤民發動的大規模對法輪功的迫害,是一場利用……整個國家機器,針對中國大陸及海外數千萬信仰真善忍的無辜百姓的犯罪行為。”,該行為已經觸犯了聯合國1998年頒布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第六條的“滅絕種族罪”和第七條的“危害人類罪”的相關條款。指出,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罪行符合“滅絕種族罪”5條中的前4條,符合“危害人類罪”定義中的除第十條以外的所有條款。

報告同時指出,江澤民的強權踐踏了中國憲法:從鎮壓法輪功一開始,根據江澤民的命令和指示,在實施對法輪功的鎮壓的過程中,以下憲法條款已經受到了侵犯:35條(言論、結社等自由),36條(宗教信仰自由),37條(人身自由),38條(個人尊嚴),39條(家庭),40條(通訊),41條(言論自由),53條(遵守憲法)和54條(維護祖國的利益)。

1999年7月,江澤民通過民政部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事實上,民政部沒有這項權力。然而,這個行政命令卻成了對法輪功大規模的鎮壓的“法律”依據。

報告還例舉了江澤民其它的一些違法行為:江下令並縱容持續封鎖憲法賦予當事人的正常申訴渠道,以及公民合理表達意願的其它正規和非正規尋求申訴的途徑。他下令並縱容法庭剝奪法輪功學員的辯護時間和辯護權利,並規避適當的法律程序。依法應公開的庭審被秘密進行,顯而易見的偽證被認定為合法“證據”;法律程序被漠視;定罪和判決在庭審前就已經決定;起訴通知書不予發送;會見證人的權利被剝奪;所有的上訴權利都被剝奪。

為阻止各地學員進京上訪,江利用鐵路、航運等公安部門在各大車站、港口嚴加防守,發現法輪功學員即進行抓捕。1999年7月20日,中國全國統一大規模對法輪功輔導員的抓捕和抄家行動開始後,數萬名法輪功學員聞訊後到國務院信訪辦上訪被抓捕,並被關押於北京市豐台體育館、石景山區體育館等各大體育館。在各省市,在當地政府上訪的法輪功學員均被逮捕。

江在司法系統剝奪(當事人)聘請律師,查閱法律和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識的權利。那些懂得法律知識和知道他們憲法權利的公民受到更加殘酷的折磨和虐待。

報告的其它九個部分是:第二部分:江澤民全面系統的利用國家機器和國家政權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第三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的精神酷刑和企圖滅絕信仰;第四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對法輪功實行“肉體上消滅”政策;第五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奴役:勞教所強制勞動,酷刑和奴工產品;第六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強姦、性暴力、強迫墮胎,對兒童造成的傷害;第七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不惜動用了最野蠻的公開搶掠手段(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第八部分:江澤民將迫害推向海外(通過它海外媒體、使、領館、某些國家的政府和公司);第九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江澤民實踐並完成了個人的獨裁統治;第十部分:對法輪功實施群體滅絕的實質是滅絕人們的道德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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