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群案开审 喻华峰庭上否认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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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9日讯】亚洲时报一民3月9日报导﹐编者按:疑因率先报道多起当局失误事件而遭报复的《南方都市报》群案,3月4日在广州一家法院开庭。中共宣传部门严禁中国媒体报道该案,亚洲时报在线取得第一手资料,为读者独家介绍最新情况。

《南方都市报》群案广告总经理喻华峰涉嫌贪污行贿案,3月4日上午8点在广州东山区法院开庭。一审中,喻华峰和他的委托律师都做了辩护。据了解,喻华峰在庭上否认控罪。而原来传与此案有很大牵连的该报总编辑程益中,并没有在庭上出现。

外界一直质疑,《南方都市报》报道首例非典事件和民工孙志刚因为无暂住证,被广州公安抓获然后,在收容所里被活活打死事件而遭大陆当局报复。据亚洲时报在线了解,广州律师许志永当庭为喻华峰辩护时指出: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检察机关指控喻华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人员冒用张曙光、李零一等经营人员的名义提取的156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公款,并将其中的58万元私分,喻华峰分到了10万元。但据称,辩方反驳指,这156万元是南方都市报应得奖金的一部分,《南方都市报》编委按照自己的职权合法分配了这笔奖金,喻华峰得到的10万元是自己的合法收入。

辩方认为,根据《南方都市报》与南方日报集团签订的《年度二级核算方案》,《南方都市报》制定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承包合同》以及《广告业务管理大纲》等管理文件,2000年3月到2001年1月间,《南方都市报》共提取了1999年第四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以及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总计156万元作为整个《南方都市报》2000年度奖金的一部分。

辩方重申,《南方都市报》编委会之所以要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根本目的在于为了平衡采编人员、行政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收入差距。

据称,因为《南方都市报》经营部门没有自己的账号,所以不得不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提出来;喻华峰只是执行编委的决定进行了具体操作,并不是私自指使财务人员冒领公款。

辩方承认,这样的提取方式存在一定问题,但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奖金都已经有合法的财产主体,这里存在的关键问题不是虚增成本,不是冒领公款,而是在于把本属于经营人员的合法奖金取出供整个南方都市报员工分配。

据南方日报集团员工表示,根据南方日报集团管理规定,南方都市报编委有权决定本报年终奖金的分配。2000年度南方都市报共有可支配奖金 6052455.12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利润超额奖金、广告超额任务奖、广告节支奖等总计4488943.80元,广告部副总经理广告超额完成任务奖 826715.85元,广告销售成本节约奖405457.99元,以及1999年第四季度结余的广告部奖金271015.06元。

据指出,这些奖金共分为三次发放,第一次面向全体员工,第二次面向全部管理人员,第三次剩余的58万元面向全体编委。

辩方认为,公诉人指控的喻华峰贪污10万元就是第三次发放的58万元奖金中的一部分。据称,南方都市报编委会讨论了这次奖金分配方案,各编委也都签字领取了奖金;因此,从发放程序上来说也完全合法,喻华峰和其他八位编委一样,领取的都是合法的奖金。

公诉人指控编委们发奖金没有充分公开,因此指控他们“私分”。但辩方认为,“企业毕竟不同于政府,在一个现代企业里,奖金领取通常都不是以公开的方式”,而“员工个人的收入属于个人隐私”,所以其员工根本没有义务像国家机关公务员那样把自己的收入公开。

辩方认为,《南方都市报》编委决定发放并领取奖金没有通告所有员工并不能否认奖金的合法性。如果连这种奖金分配都算是贪污的话,那么,中国媒体乃至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年终奖分配将普遍存在贪污,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大部分也都是贪污犯。

辩方又强调,喻华峰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公诉人指控喻华峰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南方日报集团调研员李民英行贿97万元,但辩方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喻华峰试图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喻华峰也没有动机向李民英付出巨额贿赂。

相反,辩方认为,这97万元是代表《南方都市报》对李民营巨大贡献的奖励。

辩方称,喻华峰并没有向李民英谋取不正当利益,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向李民英送钱是为了谋取预收广告款业绩的奖励。辩方认为,企业化运作的《南方都市报》每年把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考核总经理业绩的标准在财务上属于“收付实现制”,至少在当时并非是什么“不正当利益”。

辩方认为,由于预收款记入当年业绩也就不能算作来年的业绩,而每年的奖励政策有所不同,因此这样以实际到款为考核标准的计算方法对于喻华峰来讲未必能获得更多的奖金。辩方指,根据《南方都市报》财务部门提供的计算结果,假如不把预售款算到当年业绩而算到来年业绩,喻华峰实际上将多收入奖金82411.67 元。

据熟悉案情消息指出,法庭辩论中,公诉人指控喻华峰“多拿奖金”被相反的证据否定之后,改口说喻华峰是为了“提前领取奖金”,但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提前领取奖金”对喻华峰进而言有什么意义,更不能解释喻华峰为什么需要拿97万元行贿来获得这样子虚乌有的利益。

据称,这样的指控被否定之后,公诉人又提出新的理由说喻华峰“提前获得奖金”是为了“提前获得《南方都市报》的承包合同”,但我们举出了大量证据证明,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之前已经有了每年近80万元的收入,是《南方日报》集团领导耐心劝说下喻华峰才来承包当年亏损的《南方都市报》广告部的。

但辩方认为,在以后的几年里,喻华峰出色的业绩、《南方日报》集团高度的评价以及喻华峰每年所获得荣誉和奖励都表明,喻华峰不可能需要靠行贿才能获得承包合同,所谓“为了获得承包合同”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

辩方又质疑,喻华峰没有向李民英行贿的必要和动机。据称,李民英从2001年12月28日起,职务已经变为调研员,也就是一个顾问的角色,没有实际职权。据指出,喻华峰送的两笔共76万元都是在2002年以后送的,如果喻华峰想行贿的话,他应该向有实际职权的主管社委乃至社长行贿,但事实上喻华峰把钱只给了这位没有实际职权的调研员,这在行贿的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喻华峰的律师指,即使在2001年12月之前李民英人南方都市报主编以及作为分管南方都市报社委时期,喻华峰的职务任免、工资奖金的确定,以及南方日报集团与南方都市报的二级核算承包方案,都是由南方日报集团社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而并非由李民英说了算。他指出,喻华峰不可能也从来没有通过李民英的职权得到整治上的荣誉或经济上的利益,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性,没有任何行贿受贿的动机。

在庭上,辩方律师告诉法官,所谓行贿97万元的事实的真相是喻华峰代表《南方都市报》给李民英的奖金。李民英在《南方都市报》办公,真正是《南方都市报》的一员,大量经营人员的证言表明,李民英为《南方都市报广》告客户的拓展做了大量工作,很多广告客户都是李民英亲自出面谈判确定的,也正是李民英非常辛苦的工作才赢得了“铁人”的称号。他强调,李民英所做的贡献不是利用职权,而是凭借辛劳和汗水。

辩方声称,为了表达对李民英的感谢,《南方都市报》编委多次讨论应该给李民英发奖金,2001年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奖金名单里列上了李民英的名字。“为了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南方都市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了避开集团管理规定的做法——由喻华峰以个人的名义把奖金领出来交给李民英。李民英为《南方都市报》做出了巨大贡献,《南方都市报》多次讨论要给李民英发奖金,李民英的证言表明喻华峰每一次送钱都说是奖金,2003年送的16万元是通过一个业务员李洋的名义领取并送给李民英的。

辩方求情指出,1997年底喻华峰来到《南方都市报》的时候,这是一个刚刚创刊的年亏损 800多万的小报。在以后的近六年的时间里,《南方都市报》业绩突飞猛进,2003年,《南方都市报》盈利1亿6千万元,南都人都很清楚,这样出色的业绩与喻华峰这位优秀的报业经理人的智慧和汗水是分不开的,与《南方都市报》摸索出来的一套有效激励机制是分不开的。

据了解,喻华峰法庭上也为自己做了最后陈述时指出:“我没有贪污行贿,在《南方都市报》最困难的时候,我曾自己拿钱给属下发年终奖金,在《南方都市报》健康成长的时候,我没有在《南方都市报》的制度规则之外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我相信,法律有义务以事实为依据,对我做出能够经得起社会和实践检验的判决。”

喻华峰在庭上指出:“我已经离开家整整80天,已有两个月的铁窗生涯。现在,对法律、对是非、对人性也有了刻骨铭心的了解。这个案子对我的人生,对我的同事,对我的亲人和朋友都有了深刻的影响。当然,个人的悲剧也许都没什么,但改革的探索不应当被毁灭。”

据指出,案件已经审结,但仍未知何时宣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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