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縣年財政四份之一 貪官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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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訊】近日,廣東省肇慶市中級法院對廣寧縣經濟開發總公司原總經理黃良村貪污、挪用公款共計996.2萬元案進行審理後,一審宣判對其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據《南方日報》報道,1992年前後,整個廣寧縣一年的財政收入不過4000萬元左右。

據查,黃良村貪污過程如下:1992年5月至9月間,指使公司司機韋某先後以購買珠海群星股票、珠海西區酒樓等名義從公司借款60多萬元,隨後從韋某處取款後用作個人投資開辦的珠海西區「碧海酒店」。

1994年1月5日,通過虛開一張廣州市白雲區恒樂裝修工程公司爲「廣州展新實業公司裝修鋪位117個(地下室)」,金額爲70.2萬元的虛假發票,交公司財會入賬,沖減其本人在公司的借款20.2萬元、韋某的借款50萬元,從中侵吞公款70.2萬元。

1994年3月,廣寧縣經濟開發總公司以60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廣州展新實業公司。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間,廣寧縣經濟開發總公司通過廣州展新實業公司共劃款510萬元到廣州市建築機械施工公司合作開發房地産「馬棚崗B幢」專案,後因故雙方終止合作,廣州市建築機械施工公司從1997年10月起陸續退還510萬元投資款及100萬元的補償款。1997年10月27日、12月1日、1998年1月5日,黃代廣州展新實業公司先後三次收到廣州市建築機械施工公司支付給公司的專案綜合補償款100萬元以及退回公司的專案投資款60萬元。隨後黃指示公司財會人員將這三筆款共160萬元用於歸還其在廣州展新實業公司的個人借款。

1993年6月24日、9月2日,黃先後兩次指示公司財會從公司的賬戶上將79萬元公款彙到斗門縣房地産公司,用作其本人購買珠海市橋東開發區「金苑花園」首層7、8、9號商鋪,此款項至今尚未歸還給公司。

1993年至1994年,黃多次到澳門賭博,分別欠下澳門人鄭某森、歐某雄的賭債人民幣315萬元、323萬元。之後,黃先後三次指示公司財會從公司賬戶上將三筆共315萬元的公款彙入「中山市美佳發展有限公司」,以歸還所欠鄭某森的賭債,與此同時,黃又先後三次指示公司財會從公司賬戶上彙出三筆共323萬元公款到「珠海市利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歸還在澳門賭博時所欠歐某雄的賭債,兩筆款項今未歸還公司。

1993年11月13日,黃指示公司財會從公司賬戶上以匯票的方式將一筆49萬元的公款彙給中國工商銀行珠海市分行營業部羅某,此款項至今未歸還給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爲,黃良村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230.2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情節特別嚴重;又挪用公款766萬元,案發後不能退還。黃良村身犯數罪,法院依法作出數罪並罰的判決。

目前,黃良村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爲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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