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县年财政四份之一 贪官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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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讯】近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法院对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原总经理黄良村贪污、挪用公款共计996.2万元案进行审理后,一审宣判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南方日报》报道,1992年前后,整个广宁县一年的财政收入不过4000万元左右。

据查,黄良村贪污过程如下:1992年5月至9月间,指使公司司机韦某先后以购买珠海群星股票、珠海西区酒楼等名义从公司借款60多万元,随后从韦某处取款后用作个人投资开办的珠海西区“碧海酒店”。

1994年1月5日,通过虚开一张广州市白云区恒乐装修工程公司为“广州展新实业公司装修铺位117个(地下室)”,金额为70.2万元的虚假发票,交公司财会入账,冲减其本人在公司的借款20.2万元、韦某的借款50万元,从中侵吞公款70.2万元。

1994年3月,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广州展新实业公司。1994年9月至1995年8月间,广宁县经济开发总公司通过广州展新实业公司共划款510万元到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马棚岗B幢”专案,后因故双方终止合作,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从1997年10月起陆续退还510万元投资款及100万元的补偿款。1997年10月27日、12月1日、1998年1月5日,黄代广州展新实业公司先后三次收到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公司支付给公司的专案综合补偿款100万元以及退回公司的专案投资款60万元。随后黄指示公司财会人员将这三笔款共160万元用于归还其在广州展新实业公司的个人借款。

1993年6月24日、9月2日,黄先后两次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的账户上将79万元公款汇到斗门县房地产公司,用作其本人购买珠海市桥东开发区“金苑花园”首层7、8、9号商铺,此款项至今尚未归还给公司。

1993年至1994年,黄多次到澳门赌博,分别欠下澳门人郑某森、欧某雄的赌债人民币315万元、323万元。之后,黄先后三次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账户上将三笔共315万元的公款汇入“中山市美佳发展有限公司”,以归还所欠郑某森的赌债,与此同时,黄又先后三次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账户上汇出三笔共323万元公款到“珠海市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归还在澳门赌博时所欠欧某雄的赌债,两笔款项今未归还公司。

1993年11月13日,黄指示公司财会从公司账户上以汇票的方式将一笔49万元的公款汇给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分行营业部罗某,此款项至今未归还给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良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230.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又挪用公款766万元,案发后不能退还。黄良村身犯数罪,法院依法作出数罪并罚的判决。

目前,黄良村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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