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支柱:隔靴搔癢的批評

——二評喻華鋒案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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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5日訊】喻華鋒案一審判決宣告以後﹐遭到輿論的強烈批評﹐許多人對所謂“體制困境”和“借機報復”進行質疑。在我看來﹐這些批評全都是不得要領的。

如果喻華鋒真的犯了貪污罪和行賄罪﹐即使有所謂“體制困境”存在﹐要做的事情也是改革體制﹐而不是放縱犯罪。在這裡“體制困境”只是犯罪的原因﹐有原因的犯罪仍然是犯罪。體制再改革﹐也不會廢除貪污罪和行賄罪。頂多考慮到事出有因﹐酌情從輕處罰罷了。這跟安徽省小崗村18戶農民聯產承包的嘗試是兩碼事﹕聯產承包只是對於舊的農村經濟體制的突破﹐並非因為舊體制的不公而以犯罪的方法為自己謀取利益。

與此相似的一些說法是﹕“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罪”﹐“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貪污犯”﹐“如果按照這樣的判決標準﹐幾乎中國所有的國有企業老總都難逃牢獄﹐為什麼偏偏是南方都市報﹖”這種種說法也先假定了喻華鋒有罪﹐只不過表達了對有關部門選擇性執法的抗議而已。
“借機報復”肯定可以作為要求有關機關或個人迴避的理由﹐但未必能作為被告免受刑罰的理由。如果喻華鋒真的犯了貪污罪和行賄罪﹐換一批公檢法的人來偵察﹑起訴﹑審判他的案件﹐他仍然會被判刑﹐只是不用擔心受不適當的過重處罰而已。有更大的貪污犯逍遙法外﹐並不能作為更小的貪污犯免受處罰的理由﹐只能作為給更大的貪污犯以更重的處罰的理由。法律不是萬能的﹐任何一個國家都有破不了的大案。如果這能作為免受處罰的理由﹐法律秩序將立即崩潰。

對於審判程序不透明的批評也一樣﹐並非喻華鋒案的要害。根據中國大陸法律﹐程序違法可能導致再審或改判﹐但再審或改判的結果未必就是無罪判決。如果把這一理由跟“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罪”這樣的遁詞並列在一起﹐結果就更加荒謬﹕如果“我們每一個人都有罪”的情況下只判喻華鋒是不公平的﹐那麼在中國司法過程普遍不透明的情況下以審判程序不透明作為理由來為喻華鋒開脫也同樣是不公平的。

在判決書本身已經顯示喻華鋒無罪的情況下﹐上述種種辯解都不過是隔靴搔癢。

喻華鋒案之所以特別值得我們重視﹐之所以特別讓我們感到恐懼﹔並非因為事出有因或有人借機報復﹐而是因為它是一個地道的冤案。

喻華鋒所謂“私分獎金”的行為根本就不能構成貪污罪﹐理由我在《最富有想象力的判決》一文中已經詳細論述過了。最根本的一點就是獎金的非工資性決定了自認為獎金被侵犯的員工無權找南方都市報索要獎金﹐因此所謂“私分”不可能侵犯南方都市報的國有資產。即使以員工整體利益為“公”(這並不符合貪污罪的法理)﹐由於編委有權分配獎金﹐認為自己少分了獎金的員工也只能到南方日報社去控告南方都市報編委對獎金的分配不合理﹐而不能控告他們對獎金的分配方案違法。更由於9名編委“私分”的獎金總額少于3位廣告部副總經理放棄的獎金額﹐實際上並沒有員工的利益受到損害﹐案件根本就沒有受害人。

喻華鋒所謂“行賄”李民英﹐無論真相是南方都市報讓他代領獎金轉交給李民英﹐還是他個人送錢給李﹐由於“行賄”金額高于所謂“提前領取獎金”的預期利益﹐認定“行賄”是不合邏輯的。如果把兩項“犯罪行為”聯繫起來看﹐就更加不合邏輯。喻華鋒貪污了職工的10萬元獎金﹐卻從自己口袋裡拿了80萬元向李民英行賄為職工謀取“提前領取獎金”的不正當利益﹖所以就算“行賄”李民英的錢是喻華鋒個人掏的腰包﹐也只能理解為表達感謝。由於南方日報社規定社委不能從下屬單位拿錢﹐李民英是不應該接受那筆錢的。李民英應該把那筆錢吐出來﹐但並不構成賄賂﹔因為賄賂是損公肥私的﹐而李民英並沒有因為“肥私”而“損公”。這就像一個法官因為秉公辦理了一個案件而當事人事後心甘情願地給他送錢﹐這錢他肯定是不該拿的﹐拿了也應該吐出來﹐甚至應該受到紀律處份﹐但他跟當事人之間並不構成受賄與行賄的關係。

如果用一個真實的刑事案件來借機報復﹐我們還可以用潔身自好的辦法來避免。如果竟然可以用一個似是而非甚至莫須有的罪名來打擊報復﹐我們才真的無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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