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隔靴搔痒的批评

——二评喻华锋案

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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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5日讯】喻华锋案一审判决宣告以后﹐遭到舆论的强烈批评﹐许多人对所谓“体制困境”和“借机报复”进行质疑。在我看来﹐这些批评全都是不得要领的。

如果喻华锋真的犯了贪污罪和行贿罪﹐即使有所谓“体制困境”存在﹐要做的事情也是改革体制﹐而不是放纵犯罪。在这里“体制困境”只是犯罪的原因﹐有原因的犯罪仍然是犯罪。体制再改革﹐也不会废除贪污罪和行贿罪。顶多考虑到事出有因﹐酌情从轻处罚罢了。这跟安徽省小岗村18户农民联产承包的尝试是两码事﹕联产承包只是对于旧的农村经济体制的突破﹐并非因为旧体制的不公而以犯罪的方法为自己谋取利益。

与此相似的一些说法是﹕“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罪”﹐“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贪污犯”﹐“如果按照这样的判决标准﹐几乎中国所有的国有企业老总都难逃牢狱﹐为什么偏偏是南方都市报﹖”这种种说法也先假定了喻华锋有罪﹐只不过表达了对有关部门选择性执法的抗议而已。
“借机报复”肯定可以作为要求有关机关或个人回避的理由﹐但未必能作为被告免受刑罚的理由。如果喻华锋真的犯了贪污罪和行贿罪﹐换一批公检法的人来侦察﹑起诉﹑审判他的案件﹐他仍然会被判刑﹐只是不用担心受不适当的过重处罚而已。有更大的贪污犯逍遥法外﹐并不能作为更小的贪污犯免受处罚的理由﹐只能作为给更大的贪污犯以更重的处罚的理由。法律不是万能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破不了的大案。如果这能作为免受处罚的理由﹐法律秩序将立即崩溃。

对于审判程序不透明的批评也一样﹐并非喻华锋案的要害。根据中国大陆法律﹐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再审或改判﹐但再审或改判的结果未必就是无罪判决。如果把这一理由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罪”这样的遁词并列在一起﹐结果就更加荒谬﹕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罪”的情况下只判喻华锋是不公平的﹐那么在中国司法过程普遍不透明的情况下以审判程序不透明作为理由来为喻华锋开脱也同样是不公平的。

在判决书本身已经显示喻华锋无罪的情况下﹐上述种种辩解都不过是隔靴搔痒。

喻华锋案之所以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之所以特别让我们感到恐惧﹔并非因为事出有因或有人借机报复﹐而是因为它是一个地道的冤案。

喻华锋所谓“私分奖金”的行为根本就不能构成贪污罪﹐理由我在《最富有想象力的判决》一文中已经详细论述过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奖金的非工资性决定了自认为奖金被侵犯的员工无权找南方都市报索要奖金﹐因此所谓“私分”不可能侵犯南方都市报的国有资产。即使以员工整体利益为“公”(这并不符合贪污罪的法理)﹐由于编委有权分配奖金﹐认为自己少分了奖金的员工也只能到南方日报社去控告南方都市报编委对奖金的分配不合理﹐而不能控告他们对奖金的分配方案违法。更由于9名编委“私分”的奖金总额少于3位广告部副总经理放弃的奖金额﹐实际上并没有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案件根本就没有受害人。

喻华锋所谓“行贿”李民英﹐无论真相是南方都市报让他代领奖金转交给李民英﹐还是他个人送钱给李﹐由于“行贿”金额高于所谓“提前领取奖金”的预期利益﹐认定“行贿”是不合逻辑的。如果把两项“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看﹐就更加不合逻辑。喻华锋贪污了职工的10万元奖金﹐却从自己口袋里拿了80万元向李民英行贿为职工谋取“提前领取奖金”的不正当利益﹖所以就算“行贿”李民英的钱是喻华锋个人掏的腰包﹐也只能理解为表达感谢。由于南方日报社规定社委不能从下属单位拿钱﹐李民英是不应该接受那笔钱的。李民英应该把那笔钱吐出来﹐但并不构成贿赂﹔因为贿赂是损公肥私的﹐而李民英并没有因为“肥私”而“损公”。这就像一个法官因为秉公办理了一个案件而当事人事后心甘情愿地给他送钱﹐这钱他肯定是不该拿的﹐拿了也应该吐出来﹐甚至应该受到纪律处份﹐但他跟当事人之间并不构成受贿与行贿的关系。

如果用一个真实的刑事案件来借机报复﹐我们还可以用洁身自好的办法来避免。如果竟然可以用一个似是而非甚至莫须有的罪名来打击报复﹐我们才真的无路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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