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從喻華峰案看司法的職業尊嚴

蕭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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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8日訊】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
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聖人之言。”
——《論語.季氏篇第十六》

轉型時代,一切都給人希望,一切也都給人失望,如狄更斯對當年英國的描述,處在轉型時代的倫理道德的狀態於是混亂不堪,這當然包括司法倫理。也許2003年的《南方都市報》太像一份真正的報紙了,於是它等來了今年的喻華峰案、李民英案,以及接下來可能繼續出現的程益中案。此事一方面暴露當前司法不獨立,制度脆弱的基本特點,同時也暴露出當下司法倫理的極度脆弱。

照說,法官也好,檢察官也罷,他們都是司法公正最前沿的守護者,如果他們不能形成抵制司法干涉的最基本防線,即使社會輿論力量再大,我們可能也只有望司法興歎的份了。司法人員也是人,有七情六欲,有三親四眷,我們當然沒有理由苛責他們一定要如何如何。但是,不管什麽人,不管什麽共同體,都有一些基本的行爲準則需要服從,否則即不成其爲人,不成其爲人的共同體。司法人員也一樣,在有能力堅持的限度內保持獨立司法的權力是一切司法人員的基本操守,即使無能爲力,至少也要謹守“不與不公正爲伍,不與邪惡合作”——這甚至已經退到了作爲一個人的最基本操守上了。

話雖如此,可是一旦司法人員遇到一個明顯被人操縱的冤案,而且這種干預司法的行爲來自權貴,一般人根本無力抵禦,這時,司法人員該怎麽做?

記得小時候讀過一本《歷史故事新編》,是當代著名戲曲評論家查無此人星煜先生的作品,其中有一篇《大理寺正卿的失蹤》,講述岳飛案中,大理寺正卿(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院長)周三畏不願昧良心殘害忠良而挂印逃亡的故事,給我留下深刻印象。

雖然宋史並沒有記錄這段歷史,但是當年周三畏避禍之所蘭溪白露山下的忠隱庵已於2002年重修,或茲可佐證。

在當時宋高宗、秦檜君臣沆瀣一氣,欲致岳飛於死地而後安的大形勢下,如果寄希望於周三畏上抗皇權,下護國本,顯然不可能。周三畏於是處在了倫理衝突最激烈的火力交叉點上,如果將岳飛釋放,一則岳飛自己未必願意逃亡,二則即使逃亡也不會有什麽好結果,岳飛的命運無論如何,抗金大業都必亡無疑;如果按照宋高宗、秦檜的意思判處岳飛謀反,則陷害忠良之罪不可免,並將遺臭萬年。以周三畏的耿介秉性,很難昧良心害人,而且這樣做即使保住功名利祿,那也同樣面臨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的未來。於是周三畏在這樣一個兩難的關頭,做了自己能夠做到的事情,棄官遠走。

與周三畏相比,南都案中司法人員的倫理衝突,其激烈程度可能遠遠不及,我們也無權要求他們成爲周三畏,但至少他們應該爲公正作過基本的努力,至少,拒絕辦理這起案件還不至於到遠避他鄉隱沒江湖的地步吧?以當前中國的一般情況而言,拒絕辦理這種案件可能也就影響升遷,或者至多是從此工作不好作,穿點小鞋罷了。如果司法人員本身連這樣的一點代價都不肯付出,那麽他就沒有資格埋怨司法不獨立,因爲司法獨立不會從天而降,而是全社會的人們共同爭取,尤其需要司法從業人員的共同努力才可能結出的果實。

可是,目前我們看到的南都案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無法讓我們得出辦案司法人員沒有助紂爲虐的結論。如楊支柱先生、許志永先生已經證明的,喻華峰等人的行爲即使按照現行法律中最僵化的條文衡量,他們的行爲要符合貪污罪、行賄罪的犯罪要件都很難。因此,作爲司法專業人員的法官、檢察官,如果明知自己的司法行爲將導致冤案,而依然出入人罪,草菅人命,那麽他們的行爲就會構成瀆職。退一步說,即使以最低倫理要求來評價作爲公共官員的司法人員,即應當以政治行爲的後果來判斷其正當性,這些司法人員的行爲也未必是合格的——這樣的判決嚴重地打擊了媒體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

現實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一些受政府或者權貴干擾的案件,法官常常會很無奈地告訴即將敗訴的當事人:“這案子我們也作不了主。”對於這樣的法官,我首先是同情地理解,同時也很沮喪,因爲我忍不住會想,難道你們就連拒絕辦理這個案件都不能嗎?

確實,要完全與上司針鋒相對,這對任何人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司法大環境極差的前提下,南都案這樣的案件尤其不該要求司法人員完全我行我素,不顧來自政府的壓力,因爲這樣要求可能是不人道的。但是,倡導人道精神並不與人的基本底線倫理相違背,不然就不能叫人道,只能叫豬道了(這樣說可能侮辱了豬)。道德底線的位置常常與具體的環境相關,例如戰敗被俘的士兵投降,這是符合生命高於抗爭原則的。法官、檢察官都應當具備和保持從事這項職業的基本職業尊嚴——維護公正,至少不能不公正,遠離邪惡,至少不能與邪惡同流合污。但是,在這起案件中,我們實在看不到司法人員表現出這方面哪怕最基本的職業尊嚴。

也許,不少司法人員們早已習慣於“我們也作不了主”這樣的托詞,已經完全鈍化了自己的倫理觸覺,以逃脫自己的道德責任,甚至職業責任,它反應出我們這個社會早已盛行阿倫特所謂的“庸常的邪惡”,也就是對邪惡的事物已經完全習慣,不以邪惡爲邪惡,而只是生活中完全正常的一部分——這是從極權社會即已開啓的一種倫理盔甲,在後極權時代照樣大行其道。如果人們總是將自己的助紂爲虐歸咎於錯誤的命令與不當的干擾,那麽老天給我們這顆頭顱和心靈到底是做什麽用的呢?難道它們僅僅是唯唯諾諾時的表態工具嗎?早在半個世紀前,歐洲那場影響深遠的紐倫堡審判,確立了一項注定將光耀千古的倫理規則:如果上級命令與基本良知衝突,任何人都有不服從的義務,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正是這一規則將納粹將官一網打盡——因爲他們總是強調自己在執行任務,而不是在犯罪。

今天的中國正需要溫習這一規則,不僅僅是普通國民,尤其是那些操掌人們生殺予奪大權的職業法律人。周三畏做到了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聖人之言”,可是今天周三畏的同行們能夠做到嗎?

在倡導平等的今天,孔子所倡導的畏大人(意爲敬畏高位之人)或許已經過時,但是如果司法人員心中除了“畏大人”就別無敬畏,那麽,他們就不會有半絲的職業尊嚴,甚至連有沒有人之成其爲人的基本尊嚴都將成問題。

2004/3/29

──轉自《陽光憲政》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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