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楊支柱:異地審理是疾病不是藥方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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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繼2月5日人民法院報發表《行政案件異地審判:“陳崇冠們”先行一步》一文之後,3月17日中國青年報又發表《排除行政干預,台州“民告官”案件異地審理》一文,繼續為浙江省台州市行政案件的異地審判叫好。

所謂台州式“異地審判”,就是行政案件不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審理,而由上級法院指定一個其轄區內的外地下級法院來審理。

根據中國青年報的報道,台州市對行政案件實行異地審判後“當事人樂意‘奔波’”,“也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法學界的肯定”,總之是皆大歡喜。然而在我看來,這種皆大歡喜,只是因為對中國司法不獨立、不公正問題的根本解決已經不敢想象,做出的一種“兩害相權取其遠”的無奈選擇而已。

這種皆大歡喜的報道是以偏概全的。“當事人樂意‘奔波’”,是因為記者采訪的是那些沒有因為異地審判增加訴訟成本而沒有去起訴的潛在當事人。“法學界的肯定”當然也不可能是法學界全體人士的肯定,甚至都不能說是大多數,因為記者並沒有對足夠的樣本進行統計。

毫無疑問,對於一審行政案件普遍實行異地審理是不合法定程序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賦予了上級法院以指定管轄的權力,但這是特殊情況。普遍異地審理把特殊變成了一般,而且完全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關於“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如果法院可以這樣篡奪立法機關的權力,立法機關的權威何在?人民和人民代表在這個國家的地位如何保障?如果法院可以這樣隨意曲解法律,公民怎麼能信任這樣的法官、這樣的法律?公民怎麼可能養成守法的習慣?

然而根據《行政案件異地審判:“陳崇冠們”先行一步》的報道,連已經說出異地審判增加訴訟成本、可能使部分當事人放棄訴訟的姜明安先生,也說台州中院的做法“在程序上是合法的”,這到底是姜先生的自相矛盾還是記者的故意強加?

除了違反訴訟程序和增加訟累之外,我也不相信普遍異地審理真能保護行政案件的審理不受行政機關的干預。在一個運動治國和官員(包括法官)說假話已成習慣的國度,任何試點都是可以成功的,連58年的大躍進不是也有成功的試點麼?!但是運動過後會怎樣?試點推廣之後會如何?何況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使我想到我見過的一本學生手冊。

一位朋友把他兒子的學生手冊拿給我看,我才知道現在的小學生中已實行一種制度化的“民主生活會”,學生相互評議的指標包括組織紀律、集體活動、公共勞動、清潔衛生、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等十多個項目,每學期評議兩次。學生手冊上所記載的評議的結果令人吃驚。第一次自我評議的大多數項目為良、優,也有不及格的項目。同學的評議與自我評議雖有出入,但大體一致。到第二次評議時,自我評議變化不大,但同學的評議已經有了七項不及格了。到了第三次評議時,所有項目的同學評議都成了不及格。然而從第四次評議開始,所有項目的自我評議和同學評議都變成了優、良,而且優多良少。他父親和我分析了這種變化的原因:顯然從第二次評議起,孩子們已經開始學會壓制別人抬高自己;從第四次評議開始,他們又學會了相互拉攏、相互妥協、互相賄賂。成人社會裡進行了幾十年的從“批評和自我批評”到“表揚和自我表揚”的悲喜劇,就這樣以閃電戰的速度在兒童世界裡重演了一遍。(參見楊支柱《自由從搖籃開始》第121-122頁,上海三聯書店2003)

連小學生都能很快學會趨利避害,把相互監督變成相互利用;難道行政機關不會?只要行政機關干預法院審判的體制性因素(主要是法院內部的行政體制、法院外部政法委對公檢法的統一領導和新聞自由的缺乏,並不是某些人所強調的法院的人、財、物受地方控制——這是民主制度本身的要求)沒有改變,只要行政機關仍然能夠干預本地法院的審判活動,它們當然也就能夠很容易地通過跟外地行政機關達成默契,借手當地行政機關繼續干預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的行政案件的審理。

從邏輯上講,本地法院不審理以本地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案件也是很荒唐的,跟強制性異地為官一樣荒謬。按照這種邏輯,起訴國務院及其部委的行政案件不但不能由高級法院與中級法院審理,連最高法院也不能審理,而應該由外國的法院來審理。那麼應該由哪一國的法院來審理呢?這首先得有一個全球法院(不是國際法院,正如最高法院不是省際法院)來承擔指定管轄的職能。也許有人會說,將來世界大同,是可能有全球政府和和全球法院的;但是這也不能解決問題。如果有全球球會和全球政府存在,則起訴全球政府的行政案件只能由外星人組織的法院來審理。如果沒有球會和球府來制衡球院,則球院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獨裁者。

實際上,普遍地異地審案並不是什麼擺脫行政干預的藥方,而是一種雖然可能在短時間內解決部分表面問題但從長期效果上看更嚴重的疾病。就像用癌症病毒殺死感冒病毒,也許短時間內可以減輕或消除病痛,但長期效果更加堪憂。

這個疾病的症結並不是迷信外地人的監督,而是迷信上級的指定。異地為官也一樣,是由上級指派的外地人,而不是由選民選舉的當地人,既沒有民意基礎又不熟悉當地情況;然而不少中國知識分子卻對此津津樂道。前不久一些知識分子搞了個什麼“民間教育提案”在網上流傳,要求中央政府承擔義務教育的主要經費,而只是附帶性地提了一下縮小中央的收稅權,整體上也是要擴大上級和中央權力的(盡管用的詞是“責任”,但“責任”擴大權力能不跟著擴大嗎?)。還有法學界一直流行的對地方控制法院人、財、物的批判,也是中央崇拜症和上級崇拜症的表現。

這個上級崇拜症是與民主或自治理念背道而馳的。對會、府、院的的監督要靠它們之間的相互制衡,而使這種相互制衡不蛻化為相互利用的根本保障,則是建立在言論、結社自由基礎上的民眾監督和會、府的周期性民主選舉。

即使在一個沒有民主體制和民主習慣的地方,在權力的分配上也不應該強調權力集中。一方面,只有下級或地方行使職權的時候,我們才能要求上級或中央予以監督;另一方面,對於普通民眾來說,越是基層的政府離自己越近,監督的成本越低。小官作出的決定,我們可以用皇帝或大官的名義反對;但如果決定本身是皇帝作出的,我們拿什麼來反對呢?

即使在一個沒有民主體制和民主習慣的地方,在權力的分配上也不應該強調異地為官、異地審案。所謂“兔子不吃窩邊草”,賊不在自己家附近作案。本地的官、本地的案子,雖然也會舞弊,由於“低頭不見抬頭見”和老婆、孩子處於民眾可威脅范圍內的緣故,殺雞取卵的比例則恐怕要小得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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