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稱對香港特首產生辦法北京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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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慧盈北京六日電)中國大陸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今天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部分條文釋法案,這項釋法案被香港部分人士解讀為高度限制了港人自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喬曉陽則在北京舉行記者會稱,對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北京當局「有決定權」。

這項釋法案攸關二00七年以及二00七年以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如何產生,因此受到香港各界極大關注。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下午為此舉行記者會,香港多家媒體特別從香港派出記者與會。

喬曉陽在會中以「架橋過河」來形容中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釋法權。他表示,因為香港社會對基本法中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產生有歧異,人大常委會因此在部分人大代表的建議下出面釋法;就像是要過一條河要先架橋,但是因為橋的主旨不清楚,所以由橋的「設計者」出面說清橋的主旨。

喬曉陽在答覆媒體問題時表示,有港人認為,北京當局對香港政制發展完全沒有決定權,這是因為港人受普通法影響,只從字面上或只看某一項條文,未將基本法條文與政治體制有關規定相連貫;只要連貫起來就知道,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的修改方面,「中央是有決定權的」。

對於香港輿論擔憂,中國人大對基本法的釋法是「變法」一事,喬曉陽表示,中國的「立法法」規定,在兩種情況下要對法律進行解釋,包括:需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以及在法律完成制定的前提下又出現新的情況,在這兩種條件下就要進行法律解釋。

根據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的釋法案,二00七年以及二00七年以後,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及立法會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修改時,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只有經過上述程序,修改方可生效。

至於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人大常委會將依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與第六十八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與「循序漸進」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與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需由香港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此外,中國人大常委會指稱,關於香港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及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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