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称对香港特首产生办法北京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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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周慧盈北京六日电)中国大陆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部分条文释法案,这项释法案被香港部分人士解读为高度限制了港人自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则在北京举行记者会称,对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北京当局“有决定权”。

这项释法案攸关二00七年以及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如何产生,因此受到香港各界极大关注。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下午为此举行记者会,香港多家媒体特别从香港派出记者与会。

乔晓阳在会中以“架桥过河”来形容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释法权。他表示,因为香港社会对基本法中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有歧异,人大常委会因此在部分人大代表的建议下出面释法;就像是要过一条河要先架桥,但是因为桥的主旨不清楚,所以由桥的“设计者”出面说清桥的主旨。

乔晓阳在答复媒体问题时表示,有港人认为,北京当局对香港政制发展完全没有决定权,这是因为港人受普通法影响,只从字面上或只看某一项条文,未将基本法条文与政治体制有关规定相连贯;只要连贯起来就知道,在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方面,“中央是有决定权的”。

对于香港舆论担忧,中国人大对基本法的释法是“变法”一事,乔晓阳表示,中国的“立法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包括:需进一步明确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以及在法律完成制定的前提下又出现新的情况,在这两种条件下就要进行法律解释。

根据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释法案,二00七年以及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及立法会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修改时,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只有经过上述程序,修改方可生效。

至于是否需要进行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应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人大常委会将依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与第六十八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与“循序渐进”原则确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与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需由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此外,中国人大常委会指称,关于香港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以及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修改,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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