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案喻華峰李民英獲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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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訊】(自由亞洲電臺報導)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本週二上午開庭,就《南方都市報》前總經理喻華峰貪汙和行賄,以及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前社委會委員兼調研員李民英受賄案的上訴宣判。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州市東山區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惟量刑偏重,故決定把喻華峰刑期由十二年減至八年,李民英的刑期也由十一年減至六年。

喻華峰的代表律師許志永向本台表示,喻華峰是冤枉的,他會堅持為喻華峰申訴。他說:這是一宗冤案,我們會申訴。

廣州市東山區法院是於今年三月,裁定喻華峰貪汙和行賄罪名成立,判入獄十二年的。法院同時裁定李民英受賄罪名成立,判入獄十一年。

喻華峰的法律顧問張星水向本台表示,廣州市中級法院週二的判決已屬終審,喻華峰目前只能向廣東省人民法院或同級法院申訴,嘗試推翻判決,但申訴過程並沒有時限,一些案件申訴多年仍未有結果。他說:申訴受理和審理都沒有期限的,所以有些人最後服刑完了,申訴還未有結果。

張星水又說,同樣被指控犯貪汙罪的《南方都市報》前總編輯程益中,可能會被判相同刑期,甚至更重刑。他說:程益中跟喻華峰被指控的是同一個事實,程益中的量刑可能會更重,因為他是領導。

程益中被指控夥同喻華峰,在二零零一年六月,以補發年終獎金為名,與報社七名編委私下瓜分報社五十八萬元人民幣,喻華峰和程益中各分得其中十萬元。

東山區法院已認定,喻華峰所得的十萬元,屬貪汙所得的贓款,須繳還《南方都市報》,同時沒收財產五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週二判處喻華峰因為貪汙罪入獄七年。另外,喻華峰因為在二零零一年至零二年間,以感謝當時任《南方都市報》主編的李民英為名,兩度向李民英發放獎金共八十萬元,觸犯行賄罪,判入獄兩年。兩項罪名執行刑期八年。

至於李民英則因為接受喻華峰給予的八十萬元獎金,以及其後兩度接受共十七萬元利益,被判受賄罪名成立,入獄六年,沒收財產十萬元。而被指違法所得的九十七萬元也要上繳國庫。

根據國內媒體早前報導 ,李民英是《南方都市報》創瓣人之一,一直幫助報紙開闢廣告市場,但因為已經退休,按制度不能享受獎金,所以喻華峰要簽字代替他領取報社分給他的報酬,兩人被以此判罪。

目前,程益中的案件仍未交到檢察院處理。律師許志永較早前向本台表示,檢察院並未起訴程益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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