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7日報導】(據中廣新聞梁國榮報導)花蓮一名三十多歲的男子向法院控訴,遭到一名五十多歲的婦女毆打成傷,向法院要求被告民事賠償五十萬元。全案經花蓮地院審理後,裁定被告需給付原告精神賠償金等共五萬四千元。
原告與被告比鄰而居,卻在去年7月時兩人發生爭執。被告張姓婦女表示,當時她只是在朋友托管的麵包樹上摘麵包果,卻遭到具有碩士學位的鄰居指控為小偷,隔天被告清掃樹下的樹葉時,又遭原告持相機拍照,所以他才在一氣之下,撥開相機,並沒有要毆打原告之意。被告甚至表示,她只是一個五十多歲的女人,如何毆打一個三十多歲的青年。
但經法院的調查顯示,兩人是因為機車出入問題,婦女不滿男子照相存證,因此從後方將男子抱住,並猛力拉扯衣服,導致男子手臂出血;隨後又扯下男子的眼鏡,造成顏面受傷,又將男子的眼鏡折斷,事後還對外散佈原告不實的言語,因此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犯行確定,判處被告需給付原告損害賠償金,包括精神損失五萬元,以及眼鏡、衣服、醫療費用,一共是五萬四千三百九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