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多岁男子遭五十多岁妇女殴打 判赔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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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7日报导】(据中广新闻梁国荣报导)花莲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向法院控诉,遭到一名五十多岁的妇女殴打成伤,向法院要求被告民事赔偿五十万元。全案经花莲地院审理后,裁定被告需给付原告精神赔偿金等共五万四千元。

原告与被告比邻而居,却在去年7月时两人发生争执。被告张姓妇女表示,当时她只是在朋友托管的面包树上摘面包果,却遭到具有硕士学位的邻居指控为小偷,隔天被告清扫树下的树叶时,又遭原告持相机拍照,所以他才在一气之下,拨开相机,并没有要殴打原告之意。被告甚至表示,她只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女人,如何殴打一个三十多岁的青年。

但经法院的调查显示,两人是因为机车出入问题,妇女不满男子照相存证,因此从后方将男子抱住,并猛力拉扯衣服,导致男子手臂出血;随后又扯下男子的眼镜,造成颜面受伤,又将男子的眼镜折断,事后还对外散布原告不实的言语,因此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犯行确定,判处被告需给付原告损害赔偿金,包括精神损失五万元,以及眼镜、衣服、医疗费用,一共是五万四千三百九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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