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平:一個前中南海法律秘書的故事

——讀《俞梅蓀與新民權運動-中南海的秘書成了民間代言人》

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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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2日訊】⊙ 中南海憨厚的法律秘書

我讀張耀傑的書《俞梅蓀與新民權運動——中南海的秘書成了民間代言人》(明鏡出版社出版2004年出版),有一種親切感和現場感。因爲它寫的是我熟悉的朋友俞梅蓀先生。這本書前一部分寫俞梅蓀家史和他在中南海擔任國務院主管法律事務的副秘書長顧明秘書期間的故事,書的第二部分寫俞梅蓀因入罪而離開中南海之後的民間法律生涯,其中主要寫他爲農民維權的故事。

1994年8月,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泄露國家機密罪判處俞梅蓀有期徒刑三年。這三年徹底改變了俞梅蓀的人生。用張耀傑話就是,“完成了他從天堂到地獄脫胎換骨洗心革面的角色轉換。”(本文下面所有直接引語均出自張耀傑書,下略。)坐牢之前,他是中共體制內法律界的精英,坐牢之後,他成爲體制外法律界精英,現今,他是中國公民維權活動的活躍人士。在中國自由知識份子的話語中,2003年被稱做“維權年”,這一年發生的著名的四川自貢農民維權案、河北秦皇島、唐山兩市庫區移民維權案都與俞梅蓀有關。

近20年前,俞與我同在北大法律系。當時他是經濟法幹部專修班學生,這個班的學員都駐37樓,俞住一樓,我也住一樓,我們可以說早晚擡頭不見低頭見,串門、吃喝加瞎侃,漸漸都混熟了。這個班的學員,來的時候腦袋上基本都有“頂戴”,到北大進修實際是給“頂戴”鍍金。那個時候,學法律的人不象現在遍地都是,他們這批人,出了北大後,不想當官可能都難。俞梅蓀就是從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途徑北大,再進入中南海,走向秘書之路。1988年,俞已經是處級秘書,被逮捕前,中共組織部門已經對他作副局幹部物件考察了。從當今中共體制內各高官競相搜羅法律專業人才這個背景看,以俞梅蓀的的才華、人脈和活動能力,如果沒有1994年的大轉折,俞梅蓀該是體制內法律界最亮的星之一。

出國前最後一次見是俞梅蓀是1997年。那天,一批朋友在政法大學附近的一家餐館請他吃飯。剛出監獄的他,看上去還帶有監獄磨煉的痕迹。席間,大家自然對他出獄有一番祝賀、在監獄的遭遇有一番感慨和同情,然後,談話扯到了他那樁泄密罪。

常年參加中央和全國人大會議報道的《文匯報》駐北京首席記者王XX不知道採用什麼技術手段,未經俞梅蓀同意秘密複印了一些文件。事後,王XX根據文件精神,在《文匯報》上撰寫了相關的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並因此受到獎勵。與此同時,他還把文件泄露給了第三方,由第三方撰文在香港《文匯報》上發表,從而引起上海市國家安全部門的追查,進而牽連到俞梅蓀。

俞梅蓀被抓,聽起來象天方夜譚。因爲當顧明秘書的緣故加上他喜歡寫法律類文章,找他請問的、輾轉找領導的、通關係的來自公安、安全、法院系統的人自然絡繹不絕。那天,安全部門的人來找他,他只當是來請問法律問題的,衣服都沒有穿,就出去迎接。先是非常熱情地問人家“要不要到我辦公室去談?”將近中午,又關切地問這些安全部門的特務,要不要到中南海的小食堂去吃工作餐。等自己被從中南海巧妙地帶出,最後關在冰冷的屋子時,他還說是不是可以給顧明同志通個電話。以前在北大與他同系同樓時,從來沒有如此聽他說過自己,也沒有發現俞是這樣一個“呆子“。我原來以爲幹秘書的都是人精,沒有想到中南海居然有如此憨厚的法律秘書!

⊙ 法學界一代宗師被末流法官修理

我之看法,《俞梅蓀與新民權運動》一書的最大價值,是它通過對俞梅蓀體制內外角色的轉換和他在體制內外法律視野焦點的置換,促醒人們正視當今中國宏大的立法和醜陋的司法之間的巨大鴻溝。

按照有關監獄管理規定,服刑人員滿足一定條件可以減刑。於是,某日某獄警通知俞梅蓀趕緊交一份認罪書。俞梅蓀是個法律專家,他知道《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表現好的服刑者的減刑條件是“悔過”,而不是“悔罪”。於是,他對一位姓石的中隊長說:“我明明無罪,法院卻判決我有罪,這是違法的;現在你們又要我無罪認罪,同樣也是違法的;我無罪而違心認罪,也是違法的。”石中隊長一生的獄警生涯中,什麼時候有人向他提出過這樣的問題?“我在獄中幹了10多年,從來沒有遇到不認罪能減刑的。”這是他的回答。然後,他把這個問題反映給了他的上司。儘管他的上司“承認俞梅蓀在理”,不過,這位領導說,“儘管《刑事訴訟法》及其關於減刑只 ‘悔過’而不需 ‘悔罪’的規定已經發佈10多年了,我還沒有遇到不認罪就減刑的。” 然後,這位領導開導俞梅蓀說“現在社會上大家都在違法,你無罪而認罪又算什麼?”。俞梅蓀說,“人家不懂法律,被你們蒙了,違心認罪,情有可原,但我是搞立法的,一字之差,只能死在這裏了。”1997年2月,終於因不願意“悔罪”而服滿刑的俞梅蓀在刑滿後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報到,無意中看到北京市第二監獄的鑒定書,大意是,“俞梅蓀入獄後,通過教育改造,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爲,後來片面理解法律,拒不認罪。”

《刑事訴訟法》頒佈了十年,監獄當局居然一直在違法操作,而且在被指出違法時,居然還教導服刑人員別把違法、認罪當回事,最後,進一步依仗強權,反過來一口咬定俞梅蓀片面理解法律。而且因爲監獄當局出具的鑒定書說他不認罪,出監獄之後他連最低生活保障費都申請不到。這就是俞梅蓀爲捍衛法律和人格尊嚴付出的代價。

在中國,人要關進了監獄,別說你是中南海秘書,就是中南海高幹,也可以照樣讓人收拾。也可能是因爲有在監獄被折磨的經歷,前人大委員長彭真意識到中國沒有法制不行,於是他出來工作後,首先就抓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起草制定工作。等俞梅蓀坐牢時,中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已經“升級”,儘管如此,中國監獄還有監獄的“王法”。想到這一點,俞梅蓀讓獄警如此收拾,想必也沒多少覺得冤的。

三年監獄生活之後,俞梅蓀自然無法在體制內再爲中國法制添磚加瓦,但由於他在法律界的地位以及爲人坦誠,他立即成爲體制外法律界的精英人物。由於他曾直接參與起草《行政訴訟法》,便有人請他代理行政訴訟案件。1999年4月,甘肅民族出版社出版的上海作家陳曉東的長篇紀實文學《寧瑪的紅輝——今日喇榮山中的一塊密乘淨土》在沒有進入新華書店銷售前,便就被新聞出版署查封了。1999年,陳曉東慕名拜訪了俞梅蓀,然後俞梅蓀又陪陳曉東去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告新聞出版署的狀子,1999年8月3日,中國第一件作家告新聞出版社的行政訴訟案正式立案。後俞梅蓀正式接受委託,代理此案。

10月15日, 當俞梅蓀以委託人身份來到法院時,法院向他宣佈裁定說此案“不符合受理條件,駁回起訴”。憨厚的俞梅蓀反問說:“本案是經你院反復審查,符合各項法律規定才立的案,怎麼拖了2個月,不開庭就‘裁定’爲‘不符合’收案條件呢?而且連向當事人或代理人詢問案情的程式都沒有?”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XX說,法律沒有規定一審必須開庭。如果王法官告訴俞梅蓀,他說法律是什麼就是什麼,也許俞梅蓀就當秀才遇到兵了,轉身便走,也不會受皮肉之苦。不料這個王法官還要進一步指責俞梅蓀對《行政訴訟法》的理解有問題,甚至說他不理解立法意圖。俞梅蓀自然不服氣。俞梅蓀堅持說,根本不存在任何理解上的誤差,只需依法審理即可。這可惹怒了王法官,於是,兩個大塊頭法警上把俞梅蓀打倒在地,反扭胳膊,把他拽出法院,然後推倒在大門外的馬路上,俞雖然個子也不小,但王法官和法警代表權力,俞梅蓀不是不知道。結果是,他的眼鏡被打落在地,隨身攜帶的案卷文件如天女散花。經醫院檢查,他的左肩、腰等多處受傷。

有難友對俞調侃說他這個搞立法的被司法人員拿他立的法律給辦了,俞能說什麼呢?被認爲是中國法學界一代宗師的江平教授不是照樣被俞案的法官收拾嗎?江平教授曾經是中國政法大學校長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這是迄今爲止中國專業法律人員在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可以擔任過的最高職務了。

1994年7月,俞梅蓀泄露國家機密案開審。江平教授出庭爲俞作無罪辯護。江平指出,俞的行爲不具備該犯罪要求的三個條件:即犯罪動機、社會危害、手段卑劣。江平教授指出,俞梅蓀的動機是好的,他是爲了支援《文匯報》以正確輿論引導人。王XX撰寫的宣傳十四大的文章受到有關部門的嘉獎,社會效果是正面的。王XX的本職工作,就是上海黨報派駐北京報道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方針政策,他與俞之間只是正常的公務交往。俞最多只是工作上出現失誤,並沒有犯罪。但8月2日,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居然認定辯護人的意見是“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不予採納”。記得我看到過一篇文章,一位法官說當了一輩子法官,但沒有寫過一份像樣的判決書。所謂沒有寫出像樣的判決書就是說法院的判決書單方面認定的犯罪事實(別的事實都不是法院需要的事實),不說明案件事實與法律之間的聯繫(即只簡單羅列事實,然後根據法律判決,至於案件事實與法律之間的法理說明完全忽略不論)。在這個模式下,江平教授的辯護意見便成了“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江平教授爲被告人的辯護成了多餘的辯護。用俞自己的話說,“按照這樣的判決,等於說江平先生說瞎話和不懂法,法律界的一代宗師隨便就敗在弄虛作假的末流法官手下。江平先生爲我而受辱。”在這樣一種司法體制下,無論是法學界的一代宗師,還是體制內的前中南海法律精英,都得忍受末流法官的無情修理。

⊙ 民告官的法律成了官整民的法律

當初參與起草《行政訴訟法》的俞梅蓀絕對不會想到,一旦“完成了他從天堂到地獄脫胎換骨洗心革面的角色轉換”之後,他會把自己當初參與制定的這部法律貼上“惡法”標簽。這種認識的質變是從他幫助四川自貢農民維權之後完成的。

年均收入2000元的農民,在土地被強制徵收之後,其補償標準是18-40歲的農民一次性補償安置費8000元,40歲以上的農民則每月發放生活費54元。僅此一項,當地政府從農民身上牟取的暴利達數十億。8年來,失去土地的戶農民爲了維權,甚至付出了生命代價。其中6次起訴,4次上訴,1次申述,各級法院和政府部門都不受理。一位失地農民說,按照城市標準,他本來可以得到將近80萬的補償安置費用,但他只得到數萬元的臨時安置房和10萬補償款。針對這種針對農民的歧視、掠奪性的政策,清華大學法學院程潔教授在一篇文章中抨擊當地政府對農民實行歧視性補償,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財産權益。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俞梅蓀成爲三萬多農民的維權代言人。

維權過程自然有數不盡的心酸和曲折。但我想最讓俞感歎的還是與他的法律專業有關的問題。農民維權代表劉正有曾經告訴俞梅蓀,“‘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無法操作,形同虛設,實際上對官員起不到作用,算什麼民告官的法?!因爲有了這些法,百姓依法維權,反而遭毒打,接下來還要被勞改勞教。維權不成,反而大難臨頭,還不如根本就沒有這個法。”許多年前,當我研究中國農民問題時,我就說過,“不要看不起中國農民!”。這位農民對中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評價,對我還是振聾發聵的。一位農民就是這樣通過自己的故事說出了比當今中國立法者和法律學者都要深刻的法治觀點。我至今爲我及其它學者當初認爲《行政訴訟法》能夠在中國帶來革命這種膚淺的觀點而覺得汗顔。

這位農民的話不僅對我産生了震驚作用,也極大地啓發了俞梅蓀這位法律專家。“政府一個紅頭文件就把3萬農民一生的積蓄剝奪殆盡,政府行爲倡狂得沒有任何約束。依照《行政訴訟法》不僅告不了官,護不了民。政府官員隨便定一個罪名,就可以置依法維權者於死地,依法維權反受其害,農民們覺得被《行政訴訟法》給騙了,即使該法是一部民告官的良法,在實際操作中也成了官整民的惡法。”這是俞梅蓀換位思考後得出的看法。一位元農民,一個前中南海法律事務秘書,都從各自角度對中國的法治得出了驚人一致的看法,這說明什麼呢?它還不能促使人們反思當今中國以大躍進速度立法這種單向法治進步嗎?當初俞梅蓀在國務院搞300項立法規劃時,胡耀邦先生因爲說那麼多的法律無法記得而被俞先生看做是鬧了一個大笑話,但俞梅蓀在維權中的遭遇,不是也說明當初的所謂300項立法規劃同樣有荒誕不經之處嗎?

⊙ 農民的命運就是俞梅蓀的命運

就在俞梅蓀全身心幫助四川自貢農民維權的時候,俞梅蓀先生個人的命運也開始“遭遇飛來橫禍,不得不玩命逃亡。”而導致俞梅蓀逃亡的就是它捲入了河北秦皇島、唐山兩市庫區移民維權案。

1992年至1997年,唐山市某地2·3萬移民因爲一直沒有得到國家規定應該發給的補償費6000多萬元而開始背井離鄉維權上訪。2003年,在一個“三農維權”研討會上,俞梅蓀認識了與會的移民代表並與他們建立了聯繫。爲了幫助這些移民,俞梅蓀及現被中國政府逮捕的、原《中國改革》雜誌農村版新聞部主任趙岩與移民代表張友仁,決定在北京“兩會”召開前,向河北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提出“要求罷免唐山市委書記張和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和河北省人大代表資格的動議。”

在這份罷免動議上簽名的有11283人,因此,該罷免折被稱作“萬民折”。“萬民折”的完成,本身就是一個奇迹。讓原子化狀態分佈的中國上萬農民在這個動議上簽名,有無法想象的高難度,但他們辦成了。而且,就我所知,當代中國法制史上,還沒有這麼多農民起來要求罷免一個人大代表。從過去的安徽小崗農民搞包産到戶、村委員會選舉等,到今天的“萬民折”,都是現代中國法制史上的首創。這封罷免動議信的影響是巨大的。但我在海外看到這封罷免動議時,幾乎可以用震驚來形容。但它也捅了馬蜂窩。從而導致地方黨政當局開始動用國家機器鎮壓移民和幫助移民的俞梅蓀。

首先是移民維權領袖紛紛被抓,然後俞梅蓀受到波及。據說張耀傑書中介紹,唐山警方裝備精良,在“兩會”召開期間,在北京公開追捕俞梅蓀,於是他被迫離開自己的家,開始了大逃亡。他與移民維權代表一起先後在北京香山附近的一個礦泉水廠的倉庫中過夜,在用炭火取暖時煤氣中毒,醒來後身體失去知覺,於是他使勁撞牆,試驗自己對痛苦有沒有反映,最後開始咬舌頭,直到把舌頭咬開了一半,才發現自己還知道一點痛覺,之後又昏死過去了。幸虧後來被及時送到醫院搶救才轉危爲安。然後,他又躲在北京城郊的一個洗浴中心。

這就是在中共奢談人權時的一個有法律專業背景的共和國公民的命運。農民的人權和財産權可以隨意被剝奪,俞梅蓀的人權能夠有例外?實際上,在專制體制之下,農民的人權與法律專業人員的人權本質上不會有什麼區別的。

⊙ 當權者無法無天

作爲中南海的法律事務秘書,加上俞梅蓀的老闆顧明在中共體制內盤根錯節的人事關係,俞可以說曾是“處於權力巔峰的中南海人”。由於俞長期從事立法工作的政治背景和可以利用的政府資源,使得他具有得天獨厚地從宏觀角度審視中國法律問題的優勢。從整體上看,中國法律問題堆積如山,其中當然包括宏觀問題,但張耀傑這本書則通過俞梅蓀的故事,更多地透視了中國法律微觀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更能說明中國走向法治過程中的更深層、尖銳和更根本性問題。

毫無疑問,俞梅蓀在1994年的入獄對他個人的生活和法律職業生涯來說是一次劫難,但另一方面,這一劫難也爲他提供了從宏觀切換到微觀角度觀察中國法律問題的極好機遇。沒有這次入獄,俞對中國法治的認識無法實現飛躍,他的認識可能仍然停留在宏大的立法工作層面,停留在宣傳中國立法及其法制進步層面。正是通過他的入罪、服刑、以及作爲體制外法律精英幫助中國弱勢百姓維權等系列活動,使得他親眼看到了在輝煌宏大和大躍進似的立法進程之外,司法體制中阻礙中國法治進步的厚重污垢。20歲的李樹森因爲惡作劇盜竊了外國人價值萬元的財産而被判刑12年;一位只有17歲本來應該從輕處罰的少年犯,因爲一次玩鬧性質的偷盜被判12年徒刑,一位盜竊了一張支票的人因爲支票挂失而自投羅網最後被判刑13年,沒有在監獄的經歷,他是無法感受他的獄友在這種所謂的法制中的苦難和呻吟。正是通過從天堂到地獄脫胎換骨洗心革面的角色轉換,俞梅蓀認識到“立法如不執行,不僅是一紙空文,而且有很大的欺騙性和危害性。”

在中國,實現法治的障礙並不是沒有文化和教育的散沙般的農民,而是河北唐山張和這種中共書記、四川自貢這樣的政府和北京市法院、監獄這些司法——執法當局的無法無天。俞梅蓀泄密案、俞梅蓀代理的陳曉東訴新聞出版署行政訴訟案以及俞梅蓀介入的四川自貢農民維權案、河北秦皇島、唐山兩市庫區移民維權案導致的悲劇,導致的人權被侵犯,都只與一個因素密切有關:當權者無法無天。

今天的俞梅蓀看到了中國法治的真實圖畫。也許在這一點上,俞梅蓀要感謝那個泄密案,最終使他認識到小民與自我的真實人權狀態,認識到大躍進立法推動法治進步的蠱惑性。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憲法與公民權利中心理事長王晨光針對四川自貢農民維權案發表評論指出,“法治絕不僅僅是宏觀上的法制建設,更在於社會運行中的公民權利保障。這正是中國法治需要實現的目標,也是當前中國法治面臨的最大問題。

《民主中國》1/11/2005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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