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開區:從窗戶出入的人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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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訊】2001年4月 我購得天津市南開區花港裡8-3-105帶臨街有門小院獨單一套,因原房主馮文寶持有南開區政府有關部門在1995年5月9日頒發給該處合法的小院使用證,我認為人民賦予政府權利是神聖合法的,那麼顯然該小院合法性無可質疑,該房經相關部門確定價值為伍萬貳仟伍伯貳拾元,但就因為小院有政府頒發的使用證,為此我為有合法身份的小院{按當時房價}多付出三萬貳仟元購置了該處房子 。

2003年2月8日,南開區政府有關部門一紙公告(見城綜執拆字第127號)將他們自己 1995年5月的政府行為——要求居民全額自費為美化環境所建我處小院定性為違法建設。並明確,無論單位或者個人一律拆除。有鑒於此,我和有小院的居民手持由萬興街辦事處核發的「小院使用證」奔走於萬興街辦事處、南開區政府、市信訪辦,目的是搞清楚該小院是不是違章建設,如果是,由該違法行為給居民帶來的損失和不良後果,到底應由誰來承擔和負責。奔波多日毫無結果,但區政府卻在無賠償,無調解,無裁決的三無情況下,利用老百姓給的手中權利,動用了大量的武警、綜合執法人員,鏟車、警車、救護車強行將小院拆除,將區政府要求我們全額出資建的居民小院夷為平地。而單位所建違章建築無一涉及。真乃官方可以放火;百姓不能點燈。(區政府自己定自己行為違法,但並未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任何責任,而將損失不容分說的全部轉嫁給了百姓)。

對此我們有小院全體居民曾提出過幾點質疑:

1、1995屆政府是國家執法機構,其行為不能是違法行為;倘若是違法行為,應依法律程序將其撤消。毫無疑問我們是被欺騙而做了違法事,但百姓不能代其受過。再者說根據「民法通則」第四章、第一節、第五十八條、第七款相關規定,「違法行為自始就沒有任何效力,」以此為基礎的收費行為就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建築是違法的,與此相關的收費必然也是違法的。作為違法收入的責任方,理應對在不能夠知曉該小院是違法建設的情況下,支付了費用的百姓依法退賠。為此政府當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又全額出資規劃建小院,建新院未必都有拆舊院,理應對我們曾出資配合95屆政府的要求建了小院的部分居民所遭到的損失給付賠償,為此政府當前因公共的利益需拆改小院,應對我們遭到的損失給付賠償。況且公民有權拒付或索回任何人違法行為的收費。

2、2003屆政府當前建設,想當然是合法,請依法給我們國有土地使用證。

3、再改建小院一定要留原院門(因窗改門不合法);為百姓安全起見應封頂子。

2003年4月14日我們幾經周折,終於在萬興街辦事處與朱偉山區長見了面,代表們非常理智地、認真地向朱區長反映了居民真實想法和強烈要求:

1、一部分1995年建院居民要求賠償;理由1、該小院既然是違法建設,那麼我們付了不該付的費用,造成的原因就是該違法建設被強行拆除,使我們在支付了費用後不能合法、有效主張權利,這是一種不應當的經濟損失。理由2、政府全額出資規劃建院,建新未必都拆舊,相對於無院者而言,我們又不是私搭亂蓋,必然有經濟損失,所以要求賠償,如果得不到賠償,那就有失公平;

2、因原小院有臨街門,窗戶改門違反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若各家各戶都把窗戶改成門,這20多年的6層老樓還站的穩嗎?恐怕連小地震也難抵,加之有的院內有煤氣管道,安全隱患等實際問題,別看是一個小門,但它關乎民生大事,居安思危,看歷史曾有過不少血的教訓,事到臨頭,悔之晚兮。所以強烈要求政府本著對百姓對歷史高度責任感,建新院給大家留臨街門(這是當時代表們最強烈的一致要求);

3、為今後居民居住安全、衛生、鄰里團結等具體實際問題,應給小院封頂子;

4、這次所建小院肯定是合法的,請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以此證明這是政府的合法行為;

當時區長聽完大家意見後說研究研究給予答覆。

2003年4月16日接到答覆,萬興街辦事處下發通知兩條:「一、按照政府安排重建小院不留門。二 、不建小院,將原改造的門窗恢復原樣,並安裝防盜網,憑原政府各口改建收費原始憑證,全額退款(通知)。」我面對通知感到茫然,因為只有兩條,無奈我只能選第二條。

2003年4月18日南開區房地產管理執法監查大隊給我下發「違章拆改治理通知」我如期糾正了我處以前窗改門違章行為。

2003年4月21日下午,南開區政府動用了百餘名公安干警、加之地方三級政府若干人、警車、救護車來我們處,看陣勢是要強蓋小院。我想4月16日政府剛下發的通知,豈不成了戲弄百姓,非常清楚我不能妨礙所謂公務,別無選擇,我在窗外自家小院裡,只能讓我愛人在我家裡用攝相機記錄下這段歷史,街辦事處張秀琴剛上來與我答話,僅僅幾秒鐘(顯然他們早已設計好),突然我身旁一位高個帶墨鏡便衣民警(看樣子是一個大官)率先擅自由我家剛封的窗戶跳入屋內,隨後又有4民警先後竄入,同時在窗外有兩彪形大漢民警和三名婦女死死抓住我不放,屋內5民警用非常手法搶走我愛人手中的攝像機,在大庭廣眾,眾目睽睽下強行將我愛人帶走,押到南開區分局,限制人身自由8個多小時,至深夜12點半,期間他們用我的攝像機不顧我愛人反對給我愛人錄像,在我愛人按公安人員要求違心地寫下保證書,無任何手續扣押我的家庭錄像帶子後,才將人放了。我問我愛人為什麼被抓,得到的答覆是侵犯了民警的肖像權?!

4月21日事發當天我在現場非常明確告訴區綜合執法何大隊長我選4月16日政府下發通知第二條,不要小院。他們已給我拉來封窗戶防盜網。但他們在我被迫去找我愛人離開家後,違背我的意願強行給我處蓋上無門無頂的小院。

2003年4月23日 我去區公安局信訪辦索要被扣留的我家庭攝像帶,301121民警接待,叫找國保科長,他說需瞭解一下給我回信兒。近一個月沒有任何消息。

2003年5月20日,早上8點30分我打27356643區公安局長熱線,沙局長接聽,我說:「1、我在家裡記錄自己的人生是否侵犯了民警肖像權?2、無合法理由扣我愛人長達 8個多小時是否侵犯該公民人身自由?3、警察應對的是違法犯罪,我們犯的是哪條法?4、我家錄像帶被無理由扣留1個月,我的隱私權是否被侵犯?」沙局長當時無任何答覆只是安排國保科王偉等4人10點來我處,王偉說:「你們違反了保密法!」我收回被他們扣留1個月並轉錄了15分鐘的96年我家庭錄像帶(公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且並無任何違法行為,難道公安局對該公民上述的一系列行為真的有不便被公民知曉的特權嗎?)

2003年7月25日街辦揚同志來我處談安窗、加鐵欄、封頂,26日王偉來,我明確告訴,1、拆院應賠償,2、窗改門違法,原院有門,新規劃應留門,封頂是我們強烈要求過的三個問題之一,政府曾堅決否定過的,今又給封了,對此政府有錯就改的明舉,我必然給予配合。

2003年7月29日早上,發現我的院牆上部被偷著拆了。問民工說頭兒讓干的,那的頭兒,民工也不說(民心工程怎用夜裡偷著干?)

2003年7月30日下午,工商所有請,轉天早上我趕到工商所,揚、索二同志接待,說:「有人舉報我無照經營。」我說:「我和愛人均為大齡下崗,4位老人兩位病臥在床,女兒大學在讀,靠窗口小賣維持生計。年前起照未果,2月8日趕拆改。本街窗口約10餘家均無照經營」。他們說:「那是社會現象,沒人舉報不管」。顯然我受到了「特殊關照」,接到了他給「責令改正通知書」,我講:「有錯必糾,但希望能在有序環境下做到自律,今天的執法是否公平?」。儘管他們在有人指使下如此不公正執法,但我仍立即停止了窗口小賣經營(別人都是社會現象,就我一人不是,哪說理去)。

2003年8月1日下午區公安局民警班冬臨來我處,我重申以上所述,他說:「工商局事是一手段,你賣吧,我幫你起照」。我對他再次明確對封頂沒有異議,同時要求降下不應長的兩行磚,因封頂後沒泛水(我樓全體居民曾聯名要求堅決反對,不讓長)。他當即安排拆改尾期民工落實。

2003年8月12 日因我處施工與協商不符故提出異議。

2003年9月12日早晨發現已安好的塑鋼窗不見了(聽鄰居說凌晨民工拆走的),找民工他們問,都支吾,晚上6點50分在他們全體都否認的情況下,我報了警,45分鐘後,300878和300899倆民警到,瞭解情況後懷疑拾荒者為之。我說不可能,並提示他們去民工處看看,他們沒去。實際東西就在民工處(拾荒者敢如此猖狂?若真依法辦事何須借月光,指使民工偷窗框,真難以相信這哪裡是政府形象的所為)。

2003年11月不僅我的小院沒封,因為他們的「特殊照顧」使得我的左右鄰居受株連,為此我向有關部門反映,希望能得到幫助,市信仿辦聽後讓我起訴,我不忍心起訴區政府,我想個別公務員工作失誤,通過正當渠道溝通最好,真的不好解決,至少有個合理合法的解釋。03年12月新華社天津分社周潤鍵記者就此事找到了相關部門走訪,得到原告答覆:「事已至此,盡量給當事人彌補」。

他們又是怎樣彌補的?2003年12月27日萬興街辦事處張秀芹和南開區分局崔、揚共三人找到我,我講:「整個過程我經歷太多你們說了不算,又沒有人對其行為負責,我要和責任人對話。」 張秀芹講她能負責,我只得再相信她一把,向他們提出:1、賠償,2、留門,3、退回區分局留存的我愛人被他人強迫寫下的保證書,4、退回區分局轉錄扣留 2003年4月21 日我的全部錄像資料,封頂之事你們安排,崔、揚倆民警說代我交錢,我說不用,三人當即商定設法變通,當時讓我寫困難情況,並要求交我愛人下崗證複印件,先交600元開個收據,然後蓋時再退還給我600元。

2004年2月17日我交給街辦事處小岳一份我愛人下崗證、給張秀琴寫要求退回保證書及錄像的信。並交給岳強600元,他說很快就給蓋,蓋時一併退回600元。後來在2月18日、3月31日、4 月22日、6月16日6月30日我共五次打電話找萬興街辦事處張秀琴;5月9日、5月28日、6月16日、6月30日、8月31日共5次打電話找萬興街辦事處岳強,總共找了他們10次,他們總是說出蓋的具體日子,以後就根本不予理睬,每次都不兌現,簡直是拿百姓尋開心。更為重要的是他們屢屢突破了所代表政府的誠信底線。

時至今日仍未給我處封頂。事實證明他們有意將我處設計的非常獨特,將鄰居的雨水安排到我的院裡,完完全全嘉禾縣政府的工作作風——誰讓我不舒服一陣子,我就讓他不舒服一輩子。特別是我住花港裡8號全體居民曾連夜簽寫書面要求,因泛水、采光、通風問題一致同意降下兩行磚,就是這個可憐的小小要求,按理說本應很輕易能得到解決,非但沒給降,反倒強制的又給長了兩行磚。在老百姓家蓋小院,百姓不許張口,他們想怎麼蓋就怎麼蓋,他們不認為百姓提意見是幫助他們工作,而是將提意見的百姓當作刁民,不擇手段打擊報復,看來他們必須說了算,他們就是不能聽老百姓的,不能寵百姓這毛病,不能讓百姓舒服,事實證明,老百姓忍著不說還好點,回頭看,這就是他們踐行了的三個代表,大會,小會,天天、口口聲聲喊的體察民情、順乎民意!

鑒於南開區政府有關部門濫用職權,不講誠信,無視國家法律,在上述建精品小區過程中對我的小院強拆、強蓋、強改。多次打擊報復傷害(有憑為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非常理智地向南開區政府提合理、合法要求的公民,嚴重侵犯該公民財產權(按政府要求自費建的帶臨街門小院被強拆、強蓋、強改),知情權(現小院合法否,因沒使用證難以確定),名譽權(民警在大庭廣眾下將我家屬押上警車抓走),隱私權(03年、96年家庭錄像帶毫無理由被區公安局扣1個月並損壞,其中部分轉錄扣存至今),侵害、妨礙該公民正常生活長達660天之久。我一個下崗女工,在遭受了南開區政府有關部門的種種傷害、打擊、報復後,曾多方尋求幫助未果。整個過程我感覺南開區政府有關部門不講法規、不講誠信乃至無視憲法,信訪、新聞媒體、法院、他們什麼也不怕。百姓實屬被逼無奈,老百姓真的無處講理了嗎。身居平湖裡精品小區我的小屋無窗、無頂、無門,面對的只是一道牆加鐵護欄。

再看今日,政府花巨資建的精品小區——天津市南開區花港裡精品小區,百姓們為了出入,只得在自家臨街被強迫封門而改成的窗戶下建了樓梯,天天從窗戶鑽進爬出,真可謂天下奇觀!。該項形象工程——:是否侵犯了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長遠利益、現實利益。根本利益。

天津市南開區花港裡8號樓3門102 室 范榮敏歡迎記者前往採訪。

2004年12月31日

電話:022—89583577 27464536
E mail frm1002@hotmail.com

──原載《中國輿論監督網》(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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