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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 刑期三級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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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賴仁中、胡守得╱特稿) 台灣警方投入無數人力物力,窮一年時間才緝獲連犯十七案的白米炸彈犯,多數民眾或許不知,以他被移送的公共危險罪論處,假使法官認定「其情可憫」,被告未來有可能只被判刑兩、三年,且關個一年多就可能假釋出獄。

又如,政府去年向禍亂全國的詐欺集團宣戰,若真能將這批惡徒一網打盡,以常業詐欺罪來處罰他們,刑度也只在一年至七年之間,據統計,實務上對詐欺犯量刑兩年以上者,竟不到一成。

司法實務界剖析,刑法翻修後影響最大者,當屬數罪併罰的徒刑「累加」、「延長」效應,其中對常見的竊盜、吸毒、重利、經濟犯,衝擊「量」最大。

*刑期累計

新制對於要犯、累犯,祭出「重炮」伺候,新制施行後,若再出現類似白米炸彈犯連犯十七案者,則依一罪一判的新規定,即使每一罪都判最低刑一年,十七罪也可判到十七年,若法官能「再加一點點」,突破二十年刑不難。

至於重大詐欺集團首謀,使用刑法「修理」就更有效了,這類罪犯動輒犯案上百件,屆時,一件就算只輕判半年就好,很容易就可將罪犯推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度的「三十年榜」。

原本,法務部初版是四十年,後來還是因立委有意見,只得讓步減掉十年。

再如飛車搶奪、強盜、偷竊等,被告連幹數十案者比比皆是,未來一件一件的罰他,讓他嚐到「使用者付費」的滋味,才能彰顯維護社會正義的實質意義。

對冥頑不靈「累犯」而言,刑法也將是其天敵,現行實務界往往只「意思一下」加重累犯刑度,如判一年的,可能變成一年兩個月,而新制除一罪一判、刑度拉高外,累犯者若再犯第三次(累犯再犯率不低)而被判有期徒刑,非得關到刑滿才能出牢。

*各罪分判

還有一種「牽連犯」,意思是同一犯行中,觸犯好幾種罪,譬如有人先侵入他人住處,偷走車鑰匙後騎走被害人機車,再飛車搶劫,其過程,至少有無故侵入住宅、偷竊和搶奪三罪,現制只以刑度最高的搶奪罪論處;未來則三罪都要被分別論刑,以往「重罪抵銷輕罪」荒謬現象不再。

此外,法界提醒,未成年人性行為開放已是不爭事實,就算其心甘情願,但與十四歲以下者發生性行為,可處三年以上徒刑;十四歲到十六歲則為七年以下。

法界指出,目前援交盛行、青少年間性行為頻繁,若以數罪併罰的一次一罪計量,和未成年援交一次,最慘的下場是三年徒刑加身,若來個十次,剛好攻佔有期徒刑頂點的卅年;青少年男女血氣方剛,只圖貪歡,在無盡嘿咻間,卅年徒刑很可能就加身;這或許是刑法廢除「連續犯」之下,另類的「性行為約束」。

**折衷主義 各界能接受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特稿

綜觀刑法修正條文內容,兼顧法律的穩定性、社會接受度,採取兼具「彈性、折衷」的刑事政策。

這次刑法修正,部份修正條文內容,與法務部最初版本略有出入,不難看出是協商後結果,不少法界人士認為「不滿意,還能接受」。

在假釋條文修法上,各國對重刑犯和累犯是否准予假釋有不同作法,但認為重刑犯易有再犯傾向、矯正不易,各國有一致共識,故法界均認為,有提高無期徒刑等重刑犯的假釋條件,才能有效防衛社會。

故法務部提出修法草案時,針對無期徒刑犯,大幅提高假釋門檻,主張需服刑滿三十年才有資格報請假釋,但立院司法委員會部份委員認為,三十年的門檻太重,恐影響囚情,經折衷後法務部讓步,修訂為二十五年。

修法過程中充滿彈性的刑事政策,也是重要特色之一,其中,爭議多時的「自首減刑」修正,最具代表性。

張志輝殺害女友攜屍投案,究竟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曾引起議論;法務部早就防範有心人鑽法律漏洞,遂將自首「必」減刑,修正為「得」減刑,讓法官在審判時有更大的裁量空間,這也杜絕不合時宜的自首規定,是我國刑事政策一大進步。

此外,法務部認為,現行有期徒刑即使加重後,最多也只能判二十年徒刑,對原本刑度較重的罪並不適當,故法務部版提出最高上限應該三十年,但立法委員認為過苛,致這部份條文未獲修正,仍維持原二十年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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