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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罚 刑期三级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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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8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赖仁中、胡守得╱特稿) 台湾警方投入无数人力物力,穷一年时间才缉获连犯十七案的白米炸弹犯,多数民众或许不知,以他被移送的公共危险罪论处,假使法官认定“其情可悯”,被告未来有可能只被判刑两、三年,且关个一年多就可能假释出狱。

又如,政府去年向祸乱全国的诈欺集团宣战,若真能将这批恶徒一网打尽,以常业诈欺罪来处罚他们,刑度也只在一年至七年之间,据统计,实务上对诈欺犯量刑两年以上者,竟不到一成。

司法实务界剖析,刑法翻修后影响最大者,当属数罪并罚的徒刑“累加”、“延长”效应,其中对常见的窃盗、吸毒、重利、经济犯,冲击“量”最大。

*刑期累计

新制对于要犯、累犯,祭出“重炮”伺候,新制施行后,若再出现类似白米炸弹犯连犯十七案者,则依一罪一判的新规定,即使每一罪都判最低刑一年,十七罪也可判到十七年,若法官能“再加一点点”,突破二十年刑不难。

至于重大诈欺集团首谋,使用刑法“修理”就更有效了,这类罪犯动辄犯案上百件,届时,一件就算只轻判半年就好,很容易就可将罪犯推上有期徒刑最高刑度的“三十年榜”。

原本,法务部初版是四十年,后来还是因立委有意见,只得让步减掉十年。

再如飞车抢夺、强盗、偷窃等,被告连干数十案者比比皆是,未来一件一件的罚他,让他尝到“使用者付费”的滋味,才能彰显维护社会正义的实质意义。

对冥顽不灵“累犯”而言,刑法也将是其天敌,现行实务界往往只“意思一下”加重累犯刑度,如判一年的,可能变成一年两个月,而新制除一罪一判、刑度拉高外,累犯者若再犯第三次(累犯再犯率不低)而被判有期徒刑,非得关到刑满才能出牢。

*各罪分判

还有一种“牵连犯”,意思是同一犯行中,触犯好几种罪,譬如有人先侵入他人住处,偷走车钥匙后骑走被害人机车,再飞车抢劫,其过程,至少有无故侵入住宅、偷窃和抢夺三罪,现制只以刑度最高的抢夺罪论处;未来则三罪都要被分别论刑,以往“重罪抵销轻罪”荒谬现象不再。

此外,法界提醒,未成年人性行为开放已是不争事实,就算其心甘情愿,但与十四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可处三年以上徒刑;十四岁到十六岁则为七年以下。

法界指出,目前援交盛行、青少年间性行为频繁,若以数罪并罚的一次一罪计量,和未成年援交一次,最惨的下场是三年徒刑加身,若来个十次,刚好攻占有期徒刑顶点的卅年;青少年男女血气方刚,只图贪欢,在无尽嘿咻间,卅年徒刑很可能就加身;这或许是刑法废除“连续犯”之下,另类的“性行为约束”。

**折衷主义 各界能接受

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特稿

综观刑法修正条文内容,兼顾法律的稳定性、社会接受度,采取兼具“弹性、折衷”的刑事政策。

这次刑法修正,部分修正条文内容,与法务部最初版本略有出入,不难看出是协商后结果,不少法界人士认为“不满意,还能接受”。

在假释条文修法上,各国对重刑犯和累犯是否准予假释有不同作法,但认为重刑犯易有再犯倾向、矫正不易,各国有一致共识,故法界均认为,有提高无期徒刑等重刑犯的假释条件,才能有效防卫社会。

故法务部提出修法草案时,针对无期徒刑犯,大幅提高假释门槛,主张需服刑满三十年才有资格报请假释,但立院司法委员会部分委员认为,三十年的门槛太重,恐影响囚情,经折衷后法务部让步,修订为二十五年。

修法过程中充满弹性的刑事政策,也是重要特色之一,其中,争议多时的“自首减刑”修正,最具代表性。

张志辉杀害女友携尸投案,究竟是否符合自首要件,曾引起议论;法务部早就防范有心人钻法律漏洞,遂将自首“必”减刑,修正为“得”减刑,让法官在审判时有更大的裁量空间,这也杜绝不合时宜的自首规定,是我国刑事政策一大进步。

此外,法务部认为,现行有期徒刑即使加重后,最多也只能判二十年徒刑,对原本刑度较重的罪并不适当,故法务部版提出最高上限应该三十年,但立法委员认为过苛,致这部分条文未获修正,仍维持原二十年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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