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294) 不能為K-4申請I-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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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9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二百九十四﹕我同我的太太在中國結了婚﹐她有一個19歲的女兒﹐我回到美國後為太太和女兒申請了I-130來辦理K-3﹐K-4簽証。但女兒的I-130被拒絕了﹐是不是她現在不能申請I-485調整身份﹖

解答﹕你沒有說清楚你案子的情形. 你太太和女兒是否已經持K-3/K-4入境到了美國。因為在同你太太成婚時﹐你的繼女已經超過了18歲﹐所以在移民法上她不能成為你們的小孩兒, 即未婚未成年女兒了。那麼你也就不能為她申請I-130。但她仍然可以拿K-4入境﹐因為她小於21歲﹐所以她是你太太的未婚未成年女兒。那麼﹐她將成為你太太K-3申請的“派生受益人”了﹐就像你太太若申請H-4﹐她的未婚未成年的女兒也可以申請H-4一樣。所以﹐你在美國只需要為太太申請I-129F﹐K-3歸類﹐而不用也不能為她女兒申請I-129F進行K-4歸類。K-4只是在領館直接申請。也就是說有K-3﹐才有K-4。K-4不能單獨地申請。

K-3/K-4入境後﹐不需要再申請I-130﹐直接申請I-485﹐女兒也要直接申請﹐而且要立即申請﹐她在I-485面試時必須小於21歲才能調整身份。且“兒童身份保護法案”(CSPA)是不適用於K身份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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