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294) 不能为K-4申请I-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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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9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usalife@epochtimes.com。

问题二百九十四﹕我同我的太太在中国结了婚﹐她有一个19岁的女儿﹐我回到美国后为太太和女儿申请了I-130来办理K-3﹐K-4签证。但女儿的I-130被拒绝了﹐是不是她现在不能申请I-485调整身份﹖

解答﹕你没有说清楚你案子的情形. 你太太和女儿是否已经持K-3/K-4入境到了美国。因为在同你太太成婚时﹐你的继女已经超过了18岁﹐所以在移民法上她不能成为你们的小孩儿, 即未婚未成年女儿了。那么你也就不能为她申请I-130。但她仍然可以拿K-4入境﹐因为她小于21岁﹐所以她是你太太的未婚未成年女儿。那么﹐她将成为你太太K-3申请的“派生受益人”了﹐就像你太太若申请H-4﹐她的未婚未成年的女儿也可以申请H-4一样。所以﹐你在美国只需要为太太申请I-129F﹐K-3归类﹐而不用也不能为她女儿申请I-129F进行K-4归类。K-4只是在领馆直接申请。也就是说有K-3﹐才有K-4。K-4不能单独地申请。

K-3/K-4入境后﹐不需要再申请I-130﹐直接申请I-485﹐女儿也要直接申请﹐而且要立即申请﹐她在I-485面试时必须小于21岁才能调整身份。且“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是不适用于K身份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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