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曉明:制度不革新村民難維權

田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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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訊】最近,廣州番禺區太石村400多村民,以大量耕地被徵用、土地拋荒、經濟發展緩慢等原因,要求罷免村委會主任,在現任村委會和當地政府的阻撓下,這個罷免活動已經失敗;輿論的支持,獨立知識份子的介入,都沒能起到幫助太石村村民的作用。

回顧太石村村民的罷免活動我們可以發現,村民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他們在現有的條件下做了最大的努力,可是他們並未取得預期的結果,政府有關部門對村民罷免訴求的不理睬,官員對村民的恐嚇,都可以阻止村民的罷免活動。官員破壞村民的罷免活動是難以避免的,即使高層有意懲處破壞村民罷免活動的官員,也不可能把懲處落的實處,因為高層的力量難以觸及到龐大的基層。在人治的條件下,高層的力量無法傳達到基層,因此我們就應該捨棄這條路徑,尋求新的能夠幫助農民的方法。當我們考慮新的方法的時候,可以優先考慮制度能起到的作用,如果我們能建立起一個有效的制度體系,那麼村民就可以藉助制度的力量來抵禦侵權者的襲擾。

有哪些制度不利於村民保護自己的利益?在農村實行的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一個不利於農民自我保護的制度。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制度,國家就把支配農村土地的權利交給了鄉鎮政府以及村委會,雖然法律對這種權利有著種種約束,但是支配農村土地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總是鑽法律的空子,或者明目張膽地違反法律。與其督促鄉村官員在支配土地的時候遵守法律,不如剝奪他們擁有的支配土地的權利。我們可以將土地集體所有改為土地私人所有,如果無法做到這點,我們也可以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個人支配,將所有權和支配權分離開;我們可以在相關的制度裡做出如下規定,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支配權歸承包人所有,徵用農村土地的時候需要經過土地承包人的同意,並且不能違背《土地法》的有關規定。

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有一些條款設計的不合理,這不利於村民保護自己的利益。在《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支持村民罷免村官》(www.epochtimes.com/b5/5/9/24/n1063427.htm)一文中,我指出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中「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是不合理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中還有不合理的地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現在的農村,人員流動比較頻繁,外出做工的人和經商的人很多。在一個村莊裡假如有二十名選民,如果有十名選民出去務工或經商,那麼這個村子裡就剩下十名選民了。如果再出現罷免請求,需要多少個選民同意這個罷免請求,有關機構才能受理這個罷免請求?這個村莊在冊選民是二十人,實際在村子裡生活的選民是十人,從理論上說,需要有四個人同意罷免請求。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人們只能在生活在村子裡的十名選民中徵求意見,看看他們願不願意支持罷免村委會成員的意向。人們不能去徵求外出人員的意見,因為,1、外出人員不好聯絡,2、長期外出人員不瞭解村子裡的情況。法定的提出罷免的人數是四人,這四人只能來自於目前生活在村子裡的十名選民。從十個人裡面尋求支持者的難度肯定要超過從二十人當中尋求支持者,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罷免村官的條件太苛刻,這就給村民罷免村官製造了人為的困難。

1998年中國的民間和官方開始一起關注農民、農村和農業,七年過去了,三農問題仍然是困擾中國人的一大問題,近來各地農村接二連三發生了一些暴力衝突,這顯示出農村裡的各方矛盾已經接近爆炸邊緣。時間已經不多了,看來小修小補已經發揮不了甚麼作用,我們現在能做的只剩下革新制度;民間應該積極呼籲,敦促高層改變現行制度中的不合理成分,如果基層官員不對改革制度表現出強烈的抵制,高層官員不死抱教條不放,那麼改革制度將會是一件比較容易的事情。中國農田的劣質化一直沒有停止;自然災害將來也許會更加頻繁、猛烈;這些因素都會威脅到農業生產。現在我們通過革新制度來幫助農民,就可以增強農民的實力,使他們在未來發生自然突變的時候免於遭受巨大的損失。 @

——原載《真話文論週刊》(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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