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明:制度不革新村民难维权

田晓明

标签:

【大纪元10月9日讯】最近,广州番禺区太石村400多村民,以大量耕地被征用、土地抛荒、经济发展缓慢等原因,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在现任村委会和当地政府的阻挠下,这个罢免活动已经失败;舆论的支持,独立知识份子的介入,都没能起到帮助太石村村民的作用。

回顾太石村村民的罢免活动我们可以发现,村民的力量是非常有限的,他们在现有的条件下做了最大的努力,可是他们并未取得预期的结果,政府有关部门对村民罢免诉求的不理睬,官员对村民的恐吓,都可以阻止村民的罢免活动。官员破坏村民的罢免活动是难以避免的,即使高层有意惩处破坏村民罢免活动的官员,也不可能把惩处落的实处,因为高层的力量难以触及到庞大的基层。在人治的条件下,高层的力量无法传达到基层,因此我们就应该舍弃这条路径,寻求新的能够帮助农民的方法。当我们考虑新的方法的时候,可以优先考虑制度能起到的作用,如果我们能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制度体系,那么村民就可以借助制度的力量来抵御侵权者的袭扰。

有哪些制度不利于村民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农村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一个不利于农民自我保护的制度。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制度,国家就把支配农村土地的权利交给了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虽然法律对这种权利有着种种约束,但是支配农村土地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总是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明目张胆地违反法律。与其督促乡村官员在支配土地的时候遵守法律,不如剥夺他们拥有的支配土地的权利。我们可以将土地集体所有改为土地私人所有,如果无法做到这点,我们也可以实行土地集体所有、个人支配,将所有权和支配权分离开;我们可以在相关的制度里做出如下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支配权归承包人所有,征用农村土地的时候需要经过土地承包人的同意,并且不能违背《土地法》的有关规定。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一些条款设计的不合理,这不利于村民保护自己的利益。在《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支持村民罢免村官》(www.epochtimes.com/gb/5/9/24/n1063427.htm)一文中,我指出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中“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是不合理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中还有不合理的地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现在的农村,人员流动比较频繁,外出做工的人和经商的人很多。在一个村庄里假如有二十名选民,如果有十名选民出去务工或经商,那么这个村子里就剩下十名选民了。如果再出现罢免请求,需要多少个选民同意这个罢免请求,有关机构才能受理这个罢免请求?这个村庄在册选民是二十人,实际在村子里生活的选民是十人,从理论上说,需要有四个人同意罢免请求。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人们只能在生活在村子里的十名选民中征求意见,看看他们愿不愿意支持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意向。人们不能去征求外出人员的意见,因为,1、外出人员不好联络,2、长期外出人员不了解村子里的情况。法定的提出罢免的人数是四人,这四人只能来自于目前生活在村子里的十名选民。从十个人里面寻求支持者的难度肯定要超过从二十人当中寻求支持者,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罢免村官的条件太苛刻,这就给村民罢免村官制造了人为的困难。

1998年中国的民间和官方开始一起关注农民、农村和农业,七年过去了,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中国人的一大问题,近来各地农村接二连三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这显示出农村里的各方矛盾已经接近爆炸边缘。时间已经不多了,看来小修小补已经发挥不了什么作用,我们现在能做的只剩下革新制度;民间应该积极呼吁,敦促高层改变现行制度中的不合理成分,如果基层官员不对改革制度表现出强烈的抵制,高层官员不死抱教条不放,那么改革制度将会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情。中国农田的劣质化一直没有停止;自然灾害将来也许会更加频繁、猛烈;这些因素都会威胁到农业生产。现在我们通过革新制度来帮助农民,就可以增强农民的实力,使他们在未来发生自然突变的时候免于遭受巨大的损失。 @

——原载《真话文论周刊》(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投书】田晓明:请连宋关注台商陶学臣权利
田晓明:丁子霖的奇迹
田晓明:民打油井官喝油
田晓明:不要随便扣银行员工的工资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