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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約定租金偏低 稽徵機關可依標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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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三日電)房屋或土地出租所得需申報,不過,當出租約定的租金偏低,台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稅徵機關可依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整。

國稅局指出,日前一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詢問,他將名下的土地出租給他開設的公司堆放貨品,所收取的租金已由公司辦理所得扣繳,為何仍收到國稅局寄發的補稅通知書。

結果,經國稅局調查,原來是他的租金低於一般行情過多。因為根據稅法規定,財產出租時,若約定的租金,明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稽徵機關可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至於土地的一般租金標準,是依土地申報地價5%計算。

舉例來說,甲地主出租一筆 500平方公尺土地,每年收取租金新台幣12萬元。然而,這筆申報的地價每平方公尺為 2萬元,有就是說,當地的一般租金標準,應是每年50萬元,也就是 2萬元×500×5﹪。所以,甲地主收取的12萬元租金顯著偏低,稽徵機關可依上述標準租金調整甲地主的租賃收入。

國稅局也另外說明,土地出租的約定租金收入,可減除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即減除地價稅後的淨額,才是地主的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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