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96)

違建屋主可逐房客不可追討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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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8日訊】最近紐約州的一個中級上訴法庭推翻其過去的判例,使得有違建屋主也可以在紐約市的房東房客法庭快速地把賴在有違建屋中的房客逐走。對紐約市內的不堪負重的房東來說可是一福音。

  2002年7月份,本案房東在送給房客30天終止房東房客之間的按月租約(Month-to-Month tenaney)通知後,就在紐約市房東房客的法庭告房客賴在房東的房子裡。房東房客法庭的法官把房東的起訴書給撤了,原因是法庭派了一督察去房東的房子裡觀察一番,該督察給法庭的報告是,房東的房子原屬合法兩家庭,但是因為房東擅自非法把地下室改建成一家庭居室,故該建築也就成為非法三家庭。由於三家庭屬多家庭,法律規定需要向有關部門註冊登記多家庭(Mceltiple Dwelling Registration),但是因為屋主的三家庭是由合法的二家庭非法改建成三家庭,故有關部門不允許屋主註冊登記,而在房東房客法庭的訴訟狀子裡,必須是合法的多家庭註冊登記方可起訴。所以房東房客法庭就按照先前判例,把案子發回房東房客法庭,並且指示由不同法官審理。

  該中級法庭推理如下﹕在過去本法庭一系列的判例是,如果房東的多家庭房子裡有違建存在,房東不可在房東房客法庭起訴。這些判例的基礎是根據紐約市的行政法令第27-2107〔b〕條的規定多家庭的房東必須先向政府登記、註冊,方可在市房東房屋法庭起訴房客。但是今天本法庭通過更進一步研究有關法律和法規以及最近的一些判例,認為先前的先例不應該在驅逐賴在違建屋中的房客時繼續適用。

  多家庭(Mceltiple Dwelling Registration)第352(2)條中規定來懲罰不向政府登記註冊的多家庭屋主該規定屋主不得在法院控告欠租的房客,除非多家庭的屋主已經向政府登記註冊多家庭。

  紐約市的行政法第27-2107〔b〕條也有類似的規定。在屋主沒有把多家庭的房子登記註冊的期間中,屋主將不得向房客追討租金。屋主必須在起訴書(Petition)中列出已經向樓宇局登記的號碼,並且附上一份登記註冊的收據。紐約市民事法庭統一法中(央2NYCRR)第208 -42(g)條也規定,多家庭的屋主必須在狀子中註冊號碼,並且列出一位超過21歲的管理大樓人員名字以及電話。

  綜合上面對有關的法律條文研究,我們可見多家庭法律對不登記註冊的屋主的懲罰是限制屋主不得向房客追討歉租。

  在地產訴訟程序法(RPAPL)的第711(2)條因歉租金,驅逐房客法內並沒有要求列出多家庭註冊號碼。在第711條不因歉租金,而驅逐房客的法裡也沒有類似列出多家庭註冊號碼。如果立法者想讓沒登記註冊的多家庭屋主不能收回房子的話,那麼法律將與上面沒登記註冊不能追討租金一樣有明文規定。

  公共政策也要求把那些住在有危險的違建房屋中以及在違建屋中操縱非法活動的房客及時驅逐。而房屋法庭州高等法庭的驅逐程序(Ejection)更適合快速和有效的驅逐程序。房屋法庭的法官們更具有專門的知識來完成這些目標。任何不同的解釋法律,尤其是在驅逐從事非法活動的房客的案子,都將不符合公 共利益。

  我們今天裁決立法者對那些多家庭而不登記註冊的屋主的懲罰是限制他們追討歉租,剝奪他們從那些房子上賺錢的能力。立法者並沒有想限制與追討歉租無關的驅逐房客的訴訟(Holdover Proceeding)中,限制屋主收回房子。

  雖然我們不贊同違章建築,禁止追討租金或者使用費就是要減少違建屋主的財政來促使他們拆除違建。而容許屋主在房屋法庭驅逐住在有危險房子中的房客是有效的執法來減少這些有危險的房屋。根據上述理由,多家庭沒有登記註冊的房東仍可在房屋法庭驅逐房客,只要驅逐的理由不是與追討租金有關。

  這個新判列給房東帶來福音,同時也給目前住在三家庭以上的違章建築中的無錢付租房客帶來不要付租金的希望。至少在房東去法庭驅逐房客期間,可以喘口氣,房東、房客各有難處﹔依法爭鬥,各使千秋,不見上下。

  原案參見CZERWINSKI V.HAYES(799 N.Y.S.zd 349, 3/29/2005)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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