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83)

控告政府 規矩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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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6日訊】在紐約州要去法院告政府前,有很多程序需要完成。其實立法者設立那些程序就是要防止政府被過多地告進法院,而那些程序都有很短的時間限制,超過了求償者的權力也就喪失了。

  筆者記得在上法學院時,教授曾經解釋那些法律的來源。美國的法律大部份是從英國法律那裏借來的。英國過去是君主制,皇帝永遠是對的,故所有的法律制定都是針對臣民的,法律不容許臣民告皇帝。美國建國時,基於民主的原因,容許受到政府傷害的民眾去法院告政府,但是設立很多時間限制,以減小政府被控告。筆者不是法律歷史研究者,也沒有考證過上面的故事,只是想說明在美國告政府也不是那麼容易。

  今天介紹的案例,是說民眾在告政府前,需在事件發生90天內向政府登記求償通知(Notice of Claim)。如果沒有這樣做,民眾告政府的權力可能喪失。

  本案的原告是一位母親,她控告政府一些部門,因為那些部門沒有及時把她兒子性侵犯她女兒的事件上報中央登記處。該母親在告政府機關時,沒有在事件發生的90天內向政府登記求償通知(Notice of Claim),該母親就去法院要求給她機會再向政府發出求償通知,下級庭審和中級上訴法庭同意她的部份要求,給予她機會再向政府發出求償通知。政府上訴至州最高上訴法院,法院認為下級法院在處理一個十分明顯的荒謬案件時,不應該給予原告再次向政府發求償通知的機會。

  在2000年,原告有四個孩子與其一起住,一個男孩和三個女孩,男孩與三個女孩同母異父。原告發現男孩有不正當行為對待其中一個女孩時,就告訴了女孩的兒科醫生,同時也打電話給紐約州孩子受虐待的中央註冊中心熱線,該中心回答電話的人則稱,原告的兒子在法律上對原告的女兒不需負責任。在2000年9月,原告把此事向其女兒學校的校長以及校心理醫生報告,該心理醫生把她介紹到外面的輔導療所接受輔導,校長、醫生和輔導療所都沒有向紐約州的孩子受虐待中央註冊中心報告。

  一位不具名的第三者在2001年1月份向州受虐待中央註冊中心報告,原告兒子有不正當行為對待其女兒的事情,該熱線接受了其報告。該熱線派了一位醫生來原告的家裏調查,發現不正當行為的事件是偶然,故不建議需要繼續治療。該醫生也不認為事情已經嚴重到需要兒子負刑事責任,心理輔導就足夠了。

  該女兒最終告訴母親,她的兄長已經超過了不正當行為,他要她和另一小妹妹做不正當的性行為並且強姦她們。原告就起訴所有經手她兒子與女兒事情有關的政府機關,稱如果這些官員及時上報州孩子受虐待的中央註冊中心熱線,將會及時防止其兒子繼續侵犯其女兒,由於原告已經錯過了告政府機關需發90天求償通知的時間,原告就向法庭請求讓她可以重發90天求償通知,下級和中級法院也同意原告的部份要求。州最高上訴法院則推翻下面判決,認為當一個案子在表面上看已經是荒謬之時,法庭不應再給原告機會向政府發求償通知。

  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的意見簡要如下,被虐待的兒童在家事法第1012條中被定義為是一個兒童被其父母或其他對他有法律義務責任照顧的人虐待。在本案中的男孩即不是父母,也不是有法律義務責任照顧女孩的人,本案中的原告也明確排除她沒有委託男孩去照顧這些女孩。我們拒絕採納原告的說法,監護人(custodianship)在本法律解釋上包括甚至是「十歲的兄弟」。

  雖然立法者的意願,監護人可能包括同住在同一屋簷下的成年人或者少年,但是決不能被解釋包括幼年的兄妹。我們的結論是有法律根據的。社會服務法第412條〔4〕條規定要18歲以上才能成立,所以說本案中的14歲男孩因為他沒有法律上的義務來照顧他的妹妹,故政府機關無需把資料報送給州政府註冊熱線。

  通常政府是不需要採取行動,當一個未成年的孩子受到另一兄妹的虐待。家長通常是需要採取行動的一方。本案原告並沒有說她沒有辦法阻止她的十四歲男孩侵犯他的姐妹。法庭記錄顯示原告母親是一家之主,她應該採取措施保護她的女兒。

  由於本案中的被告,沒有法律強制的責任來報告男孩性侵犯其妹妹的行為給州註冊熱線,故原告的狀紙是沒有勝訴的可能,在這種情形下,法庭應該否定原告的動議要求,再給機會向政府求償通知。

  原案見Catherine G.V. county of Essx ,NY3d, (10/14/2004)。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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