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思之大律師寫給北京市律協會長的一封信

張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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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日訊】

大進:

知您被選為協會會長,立馬想到那句凡夫俗語:“您又進步了!”進步,無論大小,總是朝前走的意思,我因此時時都盼聞您行進中的腳步聲。踏步雖或有聲,但因其未「進”,不可能更上層樓,不該作數。對麼?

寫信言事,非關友情,另有主旨在。

司法局8日《通告》,以鋼遵命轉來。結合聽證情況研讀再三,覺得「局」中官員走了一步「矢棋」。事涉協會工作,作為會員,理當力陳管見,期能獲致「悔棋」 的效果。

高智晟律師與晟智律師所,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各有其不同的「責權利」,在概念上不容相混。下面為行文方便,擬將《通告》指陳的事件略稱為「高案」,諒能明察。

高案,實質上不像是法律問題。冰凍三尺,自非一日;或者有「誹」在腹。眼下正值「秋後」,臨到該一吐為快的時刻了。於是生出處罰的決策,物件是「所」,而矛頭刺「高」,有點亂了章法。

我無意對事涉律師個人的執業活動、執業風格、乃至對於處理本案的方式、方法發表見解。律師實務不易純熟掌握、自如運作,是藝術;其中能見操持者的素質、品格、態度、風度乃至他的職業觀和世界觀,加之「人」的狀況又不斷處於運動之中,不免千變萬化,妄作評判,難中肯綮,更何況褒貶之間見仁見智,我淺薄孤陃,豈敢冒失!《通告》屢屢指向個人,我的主旨卻不在此。

道路傳聞,協會對「高案」不擬表態,一切聽由局裏處理。這反映出你們的無奈,也合乎官場的行事規則,但細想終非上策。事關一個「所」即一組人的「生命」,而且的的確確涉及罰則的對錯,8日《通告》又要求大家「明辨是非」,作為協會,律師的「娘家」,怎麼可以連「是非」觀念都丟棄了呢?

為了「明辨」,先作案例分析——

據《通告》,高案涉及兩個行為,兩項問題:第一,住所位址改變,“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此段引文均見《通告》);第二,“為非本所執業律師出具律師事務所空白介紹信”,為其「違法執業提供便利」。《通告》據此下了斷語,上述兩個行為,經調查核實,認定為「違法」,且屬“情節嚴重的情形。”

關於第一條,局裏的分析判斷至少有三點並不到位,因而沒有說服力:一、所謂「規定時間內辦理」,是多久呢?誰、哪項規章,規定了時限,以及在什麼時間內「辦理」到哪種程度才算有效?沒有具體的時限規定,該以什麼尺規衡量其中的對錯?二、「辦理」與「辦妥」有別。前者講的是過程,後者指的是結果。申請變更受阻未獲允准,是「辦理」過程中的表現形態,不能因尚無結果(未妥)而否定過程,消掉「辦理」。晟智所幾度申報變更,其行為、其目的恰恰符合「辦理」的要求,可見合乎規定,與「違法」之斷決不搭界。三、因有「申請變更」的事實,市、區司法局才明知該「所”已變更地址,這證明當事者決無隱瞞不報的主觀惡念,更無「危害結果」可言,從而不涉及「違法」,遑論「情節嚴重」!怎麼連法理都不要了呢?

關於第二條,似乎存在著5個問題——

一、沒有證據證明晟智所給非本所律師開了「空白」介紹信。按照聽證會上的質證情況,也無非是有人在已經開出的介紹信上,在「本所」律師名字前面添加了一位「非本所律師」,這與「空白」何干?

二、介紹信上添加的廣東唐律師,是該案的代理律師之一。合作辦案,不屬「非法執業」,何須北京信函「提供方便」?

三、介紹信上的唐律師姓名,究竟是誰添加的,說法分歧,涉嫌一方要求「筆跡鑒定」,有什麼理由斷然否決?

四、即使《通告》中的說法成立,且經「核實」,那也只是辦案律師的個人行為,他在會見時為了合乎手續臨時添加了一個人名,有什麼理由禍延全「所」,讓該 「所」擔責?能這樣株連麼?

問到這裏,意猶未盡,還得補充一句,即——

五、律師制度重建已有四分之一世紀,在長達廿六年的時間裏,司法部都沒有能力統一全國的「律師會見制度」和相關手續,任由各地自行其「事」,情況嚴重到甚至一個城市裏的不同看守所執行著互不相同的做法(廣州恰是適例)。異地辦案,不帶「空白」介紹信,極可能寸步難行。對於如此不規範的現狀,該誰負責?哪位高官能坦然承認這是他們辦事不力誤我律師?

還有,大進,您辦了那麼多的「異地」訟案,哪次不帶上幾張「空白」?為此是整肅您呢,還是「懲罰」您們「所」?

辦事欠「公」,區分親疏,在這方面,協會與市局的不同不知是不是五十步與百步?今夏,一家頗有點名氣的事務所,居然容納沒有律師資格的前法院工作人員,用該所的名義接案,在該所辦公處所收取報酬,後因「不辦事」被當事人投訴,東窗事發,您們(即令是上屆,您也是領導成員)也並不視為「情節嚴重」,僅止於輕柔地「通報」一下了結。而對於「高所」,於捕風捉影之後,竟出重拳,意圖一擊致命,相比之下,難道不能悟出「案外」別有文章?不然《通告》為何著重提及其他「往事」?

可是,這到底為了什麼?粗心度之,當不會是醉翁之意,別寄閒情,而只能是對異已作「釜底抽薪」,請你熄火,安分一年,看看後效再作道理。說不定還能兼收 「以儆效尤」之利,又一番「一石二鳥」,不亦快哉!

咦!如此這般地「管理」律師,令人有下一次輪誰的「狐悲」之歎,是非既明,怎能沈默?

以上辨析如果說得過去,算是愚者之一得,聊供參考,是故決不反對您詳告司法局。世事複雜,官衙之內又各有一本難念的經。本屆局座新任,情況生疏,處理事務,難免偏差,此在情理之中。倘在發現問題之後,立即糾偏,不對就改,何其光明磊落!「悔棋」之說,視之為戲言可也。

案例說完,再講些與之相關的一些觀點與見解,如下——

一、有人對高案作「法律分析」,認為市局是“用一個違法規定,處罰一個違法的行為”。對此我想換個角度思考問題,表達兩點想法:

第一,任何行業的規章,其作用和意義無不在於:讓成員時有創新,工作得更好;促行業不斷發展,使公民受益。即使是罰則的規定,也不宜脫離這個目的。因此決不允許在行業中搞「不教而誅」。反之,堅持利用規章整人,而且硬是往「死」裏搞,這不是專制就是極左,或者是二者雜交的低劣產品。它們引來的教訓實在不少,沒有理由任其綿綿不絕。

第二,任何行業的規章都會有相關制度的規定。史學大師告訴我們:一部人類的歷史,一部文明史,就是制度演進史。這說明,任何制度,大者如前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小的如上面所說的「律師會見被告」,在一定條件下都會顯出弊端產生毛病,只是性質各異或者程度不同而已。是故需要改革,需要創新。中國律師制度何能例外?請容我也提段往事。當年《律師法》出臺,全國律協召集座談會,一片「萬歲」聲貫徹始終。我最後被點名發言,曾以此為結:“諸位且慢高興,咱們掉淚的日子還在後頭!”根據在哪裡呢?正在它的主要內容不見創新,極少改革!數以百計的同行此後身披囚服蒙冤受辱,證明我的見解不是異端邪說。眼下正在修改《律師法》,協會在這件大事上應該爭到更多的發言權、建議權,您理應代表律師大聲疾呼,千萬不能把它改成捆綁律師手腳的繩索,草繩也不可以!我堅持這個觀點:沒有站在一線從事實務飽有經驗的有識之士的直接加入,《律師法》不大可能滿足律師們的合理願望和正當要求,系統地建立一套合乎時代精神的良好制度。

這點想法出格麼?過分麼?大進教我!

二、《律師法》頒佈以後的這些年,律師執業環境日艱,律師受壓換整情況凸顯,自我維權意識隨之增強勢在必然。面對這種情況,協會對於會員在執業中受人恣意欺侮的異常情事,不宜沈默。在這些問題上沈默不是金,是渣。誠然,律師不免有毛病,會有「辮子”,但得分清性質,辯明是非,萬不可任人「剝權」猶保持沈默。八年以前,湖南岳陽市律師協會發了個(06)號檔,緊急通知全市律師:該市劉正清律師在擔任辯護人的辦案過程中,被檢方“以所謂妨害證據罪非法拘捕已28天……經多次交涉,要求釋放,沒有結果。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律師的人身權利、依法執業權利,保護律師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市律協召開了第五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一致認為:鑒於我市目前不具備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條件,律師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會議決定全市律師自即日起停辦所有刑事案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共三項,略)以上通知,各律師事務所須認真遵照執行。”今天讀來,依舊熱血沸騰,激增豪情。這個《通知》1997年12月2日發出,那時我告別北京市律協不久,沒敢忘記責問自己:這樣的檔我寫得出麼?那樣的「常務理事會」我組織得起來麼?我有沒有岳陽同道的膽識與氣魄?敢不敢高唱一闋我們的《正氣歌》?大進,如您所知,沒有一條我做得出正面的回答。多年以來,我反復自責,我在北京律協近8年,實實在在沒有建樹,愧對全市同行。我的教訓,可否作為您的前車之鑒?

岳陽《通知》的價值在於突出地體現出律師協會應當的獨立精神。這是協會有無公信力的試金石。別以為一講獨立精神就是官場所謂的「鬧獨立性」。不是。她只是引導我們學會獨立思考,會說自己的話而不帶「奴」腔,別變成傳聲的「八哥」。岳陽做法移植北京是否會有惡果?會有!但我們沒有其他出路,該下地獄,也只可義無反顧。寫下歷史名篇《岳陽樓記》的範文正公,還寫有一篇小賦——《靈鳥賦》,與《岳陽樓記》不同,其中不見「陰風怒號,濁浪排空」,「上下天光,一碧萬頃」,「日星隱矅,山嶽潛形」,「長煙一空,皓月千里”那般詩意,也沒有「寵辱皆忘」、「先憂後樂」這樣的哲理,然而他寫下了「寧鳴而死,不默而生」,八個大字,這在極權主義橫行、專制制度霸道的時代,是足能振聾發聵的!岳陽協會的同道們,是雄踞岳陽樓上「寧鳴而死」的豪傑,他們的自主精神是否應成為您的、我們大家的楷模?

三、隨之而來的一個聲音必定是:「要顧大局」。市局8日《通告》就貫穿著這個精神。千萬不可以一聞大局之「顧」就感到深不可測,嚇得縮了回去。我們總該問清楚,在此時、做此事、對此人,「大局」指的是什麼?也會以「講政治」作答。那好!對於律師、法律人來說,對於政治家而言,「依法辦事」,不就是最大的政治嗎?律師處理事務,「大局」就是依法律,就是憑良知,二者集中到一點上恰恰是最好、最好的政治。難道不對嗎?我的朋友!

說不定您會為「組織性」所困擾。客觀地說,這是個難題。關鍵在於如何解析「組織性與良心」的矛盾。這個矛盾以及其中包含的命題是林昭提出來的。大進,您太忙,也許顧不上讀林昭。然而一定得讀。這是一位偉大的北大才女。她為了堅守自己純正、超前的信念,甘願以死抗爭,於1968年被她「愛得無以倫比」的黨虐殺了,年僅36歲。此前在北大被「惡攻」為「右派」,在獄中嘗遍酷刑,飽受折磨。在這種狀態下,她卻能以血代墨,留下了二十多萬字的血書、血詩,堅守自己的理念。她在解決上述「矛盾」的過程中選定了「良心」,給我們留下一筆多麼巨大、多麼輝煌的精神財富!如果我們在維護法制的行進中只知「唯上」,甘充「組織」的馴順工具,放棄良知,我們還怎麼能樹立起中國律師的獨立的價格,又何能立於不敗之地!敗于訟事,尚可挽救;敗於失「格」,怕就難救了。所以,讓我們下定決心,先按「良心」辦事、靠「良知」做個「人」罷。

四、協會當然不能光「護」會員而缺少要求。大家都知道「嚴要求」的意義重大、作用非凡,但落實又難。此刻有兩點想法急著想說——

(一)目前,有些律師,有的律師所,在「定位」上似有不足。近來常見「文化定位」之議,從整體上看,條件似乎尚未成熟。要點是「價值定位」有缺失,而在這方面,協會與市局乃至司法部似乎都沒有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長期以來,考察律師工作,會情難自禁地把年收入多少萬作為一個惹人心動的指標,有時評「幾佳」(此舉的弊端人所共知,危害甚大,該休息了!)也難免把「經濟效益」立為重要尺規,於是有人跑偏,於是讓人生出困惑:中國的律師到底是幹什麼的?大進,著力引導「掙大錢」,會成為我們整個隊伍的悲劇。作為會長,能不三思?

(二)隱約感到,隊伍中有「三躁」情緒滋長。浮躁、焦躁或狂躁,都讓人耐不住寂寞,忍不了孤獨,沉不下心氣,大都無助於整體素質的提高。什麼知識老化,行為失范,“管它娘!”我沒有對此細作剖析的學力和能力,只是要說:或戒或糾,大有用武之地,本屆協會何不予以關注使一把力?

五、結尾還得落到8日《通告》中關於媒體一節發出的指令。律師與媒體,這個問題看似單純,實則頗具複雜性。我個人多年來從實踐中形成幾個觀點:

(一)從監督(公權力)角度出發,律師與「媒體」似宜形成合力,在「大眾監督」的汪洋大海裏形成一股令人心悸的漩渦,極大地發揮出淹沒「邪惡」的力量。配合的形式應因「事」而異,不求一律。但涉及具體訟案,不宜在未判之前,先付媒體炒作。

(二)律師有與「媒體」聯繫、結合的自由權利,不受限制。

(三)律師對媒體陳述情況、發表見解,應體現「職業」特點,不可出格。

(四)利用「媒體」自我炒作,藉以「發展」(不想說得過重)屬低級趣味,應加引導。

(五)「洋記」一般不瞭解我國情,又大都急於搶新聞,並無「戰略」考量,於是經常弄巧成拙,幫「我」倒忙。至於有的採訪類如「誘供」,非常可惡,只能敬而遠之。好記者當然多,我曾與「法廣」的古莉通過話,商量聯絡的方法與時機,給我的印象挺好。我的態度與辦法都笨,並不可取。為了解決問題,您看可否在協會內部成立一個機構,以「集體”的名義與境外「媒體」加強聯繫?獨立地!這個環節不可丟棄。這與借助「外力」施壓於政府無關。我們的目標是把「事」幹好,不關「媚外」,非為「施壓」。想說句不中聽的話:為官的有幾個對外不「媚」?芸芸眾生有什麼必要對「外」去「媚」他一下呢?

越聊越遠,臨「表」(權作《陳情表》吧!)依依,有點不知所云了。然而其中決無謊言虛語,謬誤難免,願會長執行「三寬」。近日上下都在紀念耀邦,沒有他, 「三寬」方針也是出不來的。該戴上「口罩」了。

願君常「進」。或大或小,善自為之。

張思之
2005.11.24 於北京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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