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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改社:黎明所持華視股份為政府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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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二十七日電)媒體改造學社召集人魏玓今天表示,從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的成立過程、相關法令,黎明基金會所持華視股份實際為政府持股,毫無疑問,應依公股處理規定辦理。

媒體報導,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爆發案外案,持有華視四分之一股份的黎明文教基金會,堅持自己是民股,拒絕捐股,國防部溝通無效後,決定透過訴訟解決。

魏玓上午在立法院表示,黎明文化事業基金會是國防部捐贈成立的,根據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規定,接受捐贈所取得的財產,為國有財產,因此,黎明基金會的華視持股實際為政府持股,毫無疑問。

他表示,一九九九年監察院針對國防部涉嫌以私人名義投資黎明文化事業公司,再以公司掛名投資華視,並將股權贈與黎明基金會,規避民意監督一事,提出糾正,負責調查的監察委員張德銘指出,黎明名下持有之龐大資產,應屬政府所有。因此,黎明所持華視股份,一律視為公股(官股),依公股處理規定辦理。

魏玓說,媒改社支持在公視、華視同屬單一基金會架構,且華視在百分之百公共化前提下,華視可有條件播出廣告,做為部份運作經費來源,如因其他因素考量,或有違上述前提的疑慮下,不反對華視不播廣告,以政府預算捐贈為主要財源設計。

他表示,不論播不播廣告,公股處理條例必須明訂政府「應」編列預算給公共化的華視,補足包括廣告在內其他收入不足的部分,以避免華視公共化後,因財源不穩定而無法成功轉型,發揮公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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