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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知的權利 立院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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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舜協台北六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明訂除國家機密、妨害個人隱私及職業機密、智慧財產權等政府資訊,政府應製作目錄、文件意旨對中華民國國民、僑民公開並付費申請查閱。原規範政府資訊公開的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條予以廢止。

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分享政府資訊,增進對公共事務了解,基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理念,行政院參酌瑞典、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經驗,並配合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及政府施政公開化與透明化需要,擬定政府資訊公開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通過。

政府資訊公開法公布施行後,政府應主動對國民公開包括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行政裁量基準、施政報告、預算及決算書、研究報告、採購契約、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等,在資訊作成或取得三個月內製作目錄,記載資訊種類、內容要旨、保管期間、場所等資訊,刊載政府出版品、政府網站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方式公開。

中華民國國民、僑民、設立在中華民國境內法人、團體,或是在籍國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調閱政府資訊的外國人,都能依規定提出申請閱覽政府公開資訊,相關單位必須在最長三十天內決定准駁,申請人不服也可提起行政救濟。

不過,若政府資訊屬國家機密、公開有礙犯罪偵查、危害他人生命、財產、侵害職業機密、智慧財產權者,不在開放範圍,但為公益需求有必要,也得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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