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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知的权利 立院通过政府资讯公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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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六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政府资讯公开法,明订除国家机密、妨害个人隐私及职业机密、智慧财产权等政府资讯,政府应制作目录、文件意旨对中华民国国民、侨民公开并付费申请查阅。原规范政府资讯公开的行政资讯公开办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予以废止。

为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分享政府资讯,增进对公共事务了解,基于“资讯共享”及“施政公开”理念,行政院参酌瑞典、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经验,并配合台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及政府施政公开化与透明化需要,拟定政府资讯公开法草案送立法院审议,立法院院会下午三读通过。

政府资讯公开法公布施行后,政府应主动对国民公开包括条约、对外关系文书、法律、行政裁量基准、施政报告、预算及决算书、研究报告、采购契约、合议制机关之会议纪录等,在资讯作成或取得三个月内制作目录,记载资讯种类、内容要旨、保管期间、场所等资讯,刊载政府出版品、政府网站或其他足以使公众得知方式公开。

中华民国国民、侨民、设立在中华民国境内法人、团体,或是在籍国未限制中华民国国民调阅政府资讯的外国人,都能依规定提出申请阅览政府公开资讯,相关单位必须在最长三十天内决定准驳,申请人不服也可提起行政救济。

不过,若政府资讯属国家机密、公开有碍犯罪侦查、危害他人生命、财产、侵害职业机密、智慧财产权者,不在开放范围,但为公益需求有必要,也得公开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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