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審議中國人權案近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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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5日訊】在促進和改善世界人權方面,“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已廣爲人知,並贏得了崇高的聲譽。然而,“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在維護人權方面所做的工作,世人則知之甚少;尤其是對中國人來說,就更是鮮爲人知了。以致在該組織“執行局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審議的所有有關中國或其他國家的人權案件中,竟沒有一件是由中國的有關團體或個人提交的。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執行局公約與建議委員會”,每年春季和秋季都要在其總部所在地巴黎召開會議,針對來函所提人權案件進行審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該委員會的工作方式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不同,它不公開直接譴責某國政府的惡劣人權狀況;而是以召開秘密會議的形式,針對來函所提某一具體案件進行個別審議,要求涉及國政府提供有關材料,對決定受理的案件,表達關注並向涉及國政府提出改善受害人境遇的建議。

由於中國惡劣的人權現狀,每年都不斷有一些關心中國人權的組織和個人,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其總幹事寫信,反映發生在中國的嚴重侵犯人權的個案。這些來函由總幹事根據執行局第104E/3.3號決議,提交給“執行局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審議。 同時,總幹事還要指派國際準則及國際法律專家作爲自己的代表參加審議。中國政府迫於國際社會的輿論壓力,會議期間除派常駐該組織大使參加之外,每年都要專門從國內選派“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級法官和司法部的官員參加會議,對涉及中國當局的案件極盡顛倒黑白、狡辯詆毀之能事。

爲使更多的人瞭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審議的有關中國人權案件的情況,認清中共專制政權肆意踐踏人權的醜惡嘴臉,現僅將2004年春秋兩季會議的情況簡介如下。

借此機會,首先要由衷地感謝提出中國人權案件和熱心關注中國人權狀況的機構及個人!感謝他們多年來的不懈努力,並對他們敢於向中共專制政權挑戰的勇氣和精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一、2004年春季會議

2004年4月15日至16日,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巴黎總部召開了該組織執行局公約與建議委員會會議。會上審議了由該組織總幹事松浦幌一郎先生轉交的針對白俄羅斯、中國、古巴、緬甸、老撾、越南、伊朗等國家人權個案的來函,並於4月22日做出了審議決定。春季會議中涉及中國的個案是:

1、阿旺平窮案件(見秋季會議)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阿旺平窮的問題,是司法問題,不是人權問題。他與其他罪犯一樣享受合法權利和人道主義待遇,並將於2008年4月7日刑滿。因此,要求不受理該來函。

委員會審議決定:考慮到阿旺平窮已服的刑期超過了其19年徒刑的三分之二,再次緊急呼籲中國政府對他實行寬大處理,將其立即釋放;並決定在委員會下一屆會議上繼續審議該案。

2、王有才案件(略)
由美國科學院人權委員會(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主席TorstenWiesel、法國科學院捍衛科學家權利委員會(法國巴黎)主席FrancoisJacob、(荷蘭海牙)國務委員PetrusvanDijk、義大利林琴國家科學院(義大利羅馬)院長EdoardoVesentini等先生共同提交的第965/99號來函。

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王有才已於2004年3月4日獲保外就醫,並直接乘飛機去了美國。

3、平措尼珍案件(略)
由法國–西藏協會(法國)提交的第1023/2002號來函
在國際社會的壓力下,平措尼珍已於2004年2月26日被提前釋放。

4、張善光案件(見秋季會議)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張善光是刑事犯罪,因此該來函不可受理。

委員會審議決定:宣佈受理該來函;向中國政府表示對張善光處境的關注,並呼籲繼續准許他接受適當的治療;要求中國政府和來函作者提供張善光健康狀況的補充材料;在委員會下一屆會議上繼續審議該來函。

5、晉美加措案件(見秋季會議)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晉美加措從事分裂國家、顛覆政府的活動是刑事犯罪,因此該來函不可受理。

委員會審議決定:要求中國政府和來函作者提供晉美加措健康狀況的補充材料;在委員會下一屆會議上繼續審議該來函。

6、龔聖亮案件(見秋季會議)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鑒於龔聖亮的行爲完全是屬於普通法管轄範圍,因此該來函不可受理,應從委員會清單中登出。隨後,中國最高法院的高級法官列舉了龔聖亮夥同他人從事的各種犯罪活動。該代表還指出龔聖亮犯有數次強姦的罪行。

委員會審議決定:在收到來函作者提供的補充材料之前,暫停對該來函的審議。

7、王萬星案件(見秋季會議)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鑒於王萬星是精神病人,不是監獄關押的罪犯,要求委員會宣佈該來函不可受理。

委員會審議決定:在收到來函作者提供的補充材料之前,暫停對該來函的審議。

二、2004年秋季會議

2004年9月29日至30日,執行局公約與建議委員會審議了關於白俄羅斯、中國、古巴、緬甸、老撾、越南、伊朗等國家的人權個案的來函。2004年10月1日通過了關於來函的決定。秋季會議中涉及中國的個案是:

1、阿旺平窮案件
由國際人權法律小組(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提交的第851/91號來函及由法國-西藏協會(法國巴黎)提交的第1007/2000號來函,分別自執行局第137屆(1991年)和第160屆會議(2000年)起列入委員會議程,目前處於實質性審議階段。

據來函介紹:阿旺平窮年約44歲,是西藏哲蚌寺的一名喇嘛,佛教哲學和神學大學學生。1989年4月,他因編寫和散發傳單及小冊子而被捕。在這些傳單和小冊子中,有一份爲在西藏建立符合憲法之民主的宣言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的藏文譯本。阿旺平窮散發的材料沒有宣揚暴力,也沒有他本人從事了暴力行動的證據。他還被指控向達賴喇嘛提供了政治犯的名單。來函指出對阿旺平窮健康情況表示擔憂,並指出中國當局不允許國際觀察員去探視他。據可靠消息,阿旺平窮在獄中遭到拷打。已被釋放的與他一起被關押過的人證實,阿旺平窮曾被用槍托打太陽穴打得失去知覺;並證實關押他的監獄不通風、沒有充足的光線和暖氣,像阿旺平窮這種思想犯的生活條件,特別是飲食方面遠不如普通犯人,幾乎得不到探視,被禁止接受外面送的食品,還被強迫幹繁重的勞動。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阿旺平窮現在仍然在西藏自治區監獄服刑,每年接受12次親屬探視。他的監獄通風,光線充足,有暖氣,看押期間從未受過虐待,他的生活條件比當地的農民好一些。他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如果患病,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阿旺平窮的問題,是司法問題,不是人權問題。因此,要求不受理該來函。

委員會審議決定:
1)感謝中國政府的代表出席會議並提供了情況;
2)考慮到阿旺平窮已服的刑期超過了其19年徒刑的三分之二,再次緊急呼籲中國政府對他實行寬大處理,將其立即釋放;
3)在委員會下一屆會議上繼續審議這兩份來函。

2、張善光案件
由日本日立市工程師阿倍明(AkiraAbe)提交的第1029/2002號來函。
來函介紹:張善光,現年45歲,教師,熱衷於維護勞工權益。1998年12月27日,因“向境外敵對組織和個人非法提供情報”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中國政府的指控證據包括有一次他接受“自由亞洲電臺”的採訪,談論了湖南省農民和工人進行過的抗議活動。張善光曾發起成立“保護下崗人員權益協會”,被捕時他正在設法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注冊之中。中國政府判刑的主要依據是中國《刑法》第111條,“罪行”是“爲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機密或者情報”。用“情報”一詞來給衆所周知的大衆資訊定性,這也證實了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在1997年訪問中國後,對中國《刑法》中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條款,有可能被用以起訴一些行使基本權利的人表示擔心的情況。張善光患有嚴重肺病,判決書沒有沒有說明爲什麼他接受人道主義援助是非法的。援助資金是通過合法手續撥轉的,而且用途合法,目的是使張善光能夠獲得極需的治療。2001年4月,張善光的請願書被偷帶出獄。他描述了監禁犯人的極端惡劣的條件以及對犯人的折磨懲罰。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級法官向委員會說明:張善光1956年12月18日生於湖南省。1989年9月,曾因煽動顛覆中國政權罪被判刑。在獲得減刑釋放後,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於1998年3月1日,向境外人員非法提供情報,並接受境外敵對組織的經費,構成向境外非法提供情報罪,且系累犯,故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張善光與一位外國記者接觸,並收取了他所提供情報的酬金,根據中國《刑法》第11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此,不屬於本委員會審議範圍,應宣佈不予受理。

委員會審議決定:
1)感謝中國政府代表出席會議並提供了情況;
2)再次向中國政府表示對張善光情況的關注,並呼籲中國政府繼續准許他接受必要的治療;
3)呼籲中國政府對張善光實行寬大處理,從人道主義出發立即釋放張善光;
4)在委員會下一屆會議上繼續審議該來函。

3、晉美加措案件
由格勒諾布林和平學校(法國)提交的第1035/2003號來函。
據來函介紹,晉美加措年40歲,是一名喇嘛。1985年,他首次被迫離開西藏自治區到印度。經過二年的流亡生活,他返回西藏,在拉薩附近的甘丹寺住了幾年。1992年,因一些宗教人士有“組織分裂活動的企圖”而被逮捕,他離開了該寺。1996年3月30日,晉美加措與朋友一起被警察逮捕。他因成立“爭取西藏獨立協會”而被判有期徒刑15年。來函認爲,晉美加措只是以和平方式行使了其言論自由的權利。入獄8年多以來,他一直被關押在惡劣的環境中,有時還被單獨關押,受到許多虐待,健康出現了嚴重問題,再次要求中國政府准許晉美加措保外就醫。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重申:晉美加措是刑事罪犯,因從事分裂國家、顛覆政府活動被判刑,因此該來函應宣佈爲不可受理。

委員會審議決定:
1)感謝中國政府的代表出席會議並提供了情況;
2)宣佈該來函可予受理;
3)考慮到晉美加措已服的刑期超過了其15年徒刑的一半,呼籲中國政府對他實行寬大處理,將其立即釋放;
4)在委員會下一屆會議上繼續審議該來函。

4、龔聖亮案件
由日本日立市工程師阿倍明(AkiraAbe)提交的第1049/2003號來函。
來函介紹:龔聖亮是一位宗教領袖,2001年4月,他與其他成員被指控領導了名爲“華南教”的“邪教組織”而遭逮捕。2001年12月,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此外,龔聖亮還被指控犯有強姦罪,中國政府經常以此罪名指控遭禁宗教團體的在押負責人。由於大赦國際對中國政府全國性地打擊被稱爲“邪教組織”的團體使人權遭到侵犯表示關注,後來中國政府取消了對龔聖亮是邪教徒的指控,死刑被改爲無期徒刑。由於在獄中飽受虐待,現在他已瀕臨死亡,便血,可能已失去聽力,無法下床。據大赦國際得到的可靠消息說,他目前仍然在受虐待,至少有一次差點兒死去,他得不到治療,獄方嚴格限制他與家人的聯繫。

日本日立市工程師阿倍明(AkiraAbe)在2004年5月15日致該委員會的信中指出,龔聖亮自己已無法行走,親屬探監時,是由4個犯人架到監獄會客廳的。龔的姐姐堅持要看守解釋,看守說是擦窗戶時自己摔的。問龔如何受傷,他先看了看看守,然後不得不說是自己摔的。探監時龔聖亮請求自己的三個姐妹要求把他轉到別的監獄,他對自己被關在洪山監獄的性命感到擔心。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龔聖亮,別名龔大力、龔達理、錫安,漢族,1952年出生,現在湖北省洪山監獄服刑。龔因重傷致殘4人,輕傷12人,2002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荊門市中級法院根據中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判處無期徒刑。此外,他先後強姦4名婦女,根據中國《刑法》第236條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兩罪並罰,合併執行無期徒刑。鑒於龔的行爲完全是屬於普通法管轄範圍,因此要求該委員會不予受理。

委員會審議決定:
1)感謝中國政府的代表出席會議並提供了情況;
2)在收到來函作者提供的補充材料之前,暫停對該來函的審議。

5、王萬星案件
由日本日立市工程師阿倍明(AkiraAbe)提交的第1055/2003號來函。
來函介紹:王萬星1949年10月10日出生在山東省,在北京上的小學和中學,因文革被迫中斷學業。1968年下鄉到黑龍江省建設兵團名山農場,1979年回到北京。1992年6月3日,王萬星因爲試圖在天安門廣場展開一面旗幟以紀念1989年的6·4事件,而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所謂“政治偏執狂症”強制送入公安部門所屬的精神病醫院。1999年8月19日,王萬星被釋放,以觀後效三個月。三個月的觀察期附加了衆多條件,其中包括禁止與國內外媒體及持不同政見者接觸。王萬星遵守了這些條件。1999年11月18日,王萬星向有關當局詢問,三個月的觀察期結束後,是否允許他召開一次記者招待會,談談自己被關押的事。作爲對這一詢問的回答,11月23日,公安警察又一次強行將王萬星送進了精神病醫院。至今王萬星已在精神病醫院度過了12年,受盡了折磨。他的頭被打破縫過針,胸部有被毆打留下的疤痕。多年來有關當局一直對王萬星的妻子施加壓力,要她承認王萬星確實患有精神紊亂症,都被其妻子嚴辭拒絕,她證明王萬星根本就沒有所謂精神病。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稱:王萬星曾實施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經司法鑒定,王萬星患有“偏執狂”,而非“政治偏執狂”。根據中國《刑法》第18條第1款關於“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的規定,北京市公安機關依法將其送醫院強制醫療。由於王萬星是精神病人,不是監獄關押的罪犯,因此要求該委員會不予受理。中國代表還提出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意拘留工作組已經致函中國政府,就王萬星的情況進行了溝通。爲避免重復工作,避免有關國際機構做出重復的建議或決定,中國代表提出本委員會不應該考慮此案,要求宣佈該來函不可受理。

一些委員當即反駁了中國代表的觀點,指出:與聯合國現有一些程式相比,執行局第104E/3.3號決定所確定的程式有其獨特性,這些程式並不相互矛盾,而是互爲補充的。他們重申:如果聯合國系統的另一個組織也在審議同一個案件,這並不妨礙本委員會也審議該案件。有的委員還強調說,與聯合國各人權機構的其他程式一樣,處理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的程式並不對所提交案件尋求個案解決,而只是寫出專題報告。

委員會審議決定:
1)感謝中國政府的代表出席會議並提供了情況;
2)在收到來函作者提供的補充材料之前,暫停對該來函的審議。

6、阿安紮西案件
由法國-西藏協會(法國)提交的第1060/2004號來函。
這份來函是首次列入委員會議程。
來函介紹:阿安紮西54歲,是西藏最後幾位大喇嘛之一。20多年來,他一直從事西藏文化的保護工作,歷來以不主張暴力的精神領袖而聞名遐邇,從不涉足政治活動。中國當局指控他應爲成都的一系列爆炸案負責,而於2002年4月7日將他和洛讓鄧珠逮捕;並於2002年12月2日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既無證據又未經公正審判。審判開始是公開的,阿安紮西申明自己是無辜的,一些證人也給予確認,紛紛抗議審判不公、指控不實。阿安紮西2003年1月6日開始絕食,抗議訴訟程式不符合規定。2003年1月18日,在“自由亞洲電臺”收集並播放的聲明中,阿安紮西再次申明自己與爆炸案的指控無關,同時說明自己決定在中國政府保證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該案之後停止絕食。中國警方爲了將他的案子與洛讓鄧珠案混爲一談,竭力把兩案挂起鈎來,而該案的主要證人洛讓鄧珠已於2003年被處決。阿安紮西的上訴也已於2003年1月26日被駁回,仍然維持原判的死刑,緩期2年執行。來函要求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重審該案,並呼籲中國政府寬大處理阿安紮西。

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級法官證實:阿安紮西1950年9月22日生,藏族,四川省理塘縣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縣紅龍鄉烏托寺僧侶。阿安紮西的犯罪,有充分的證據證實,人民法院對此案的全部審判活動均是依法進行的。

中國常駐教科文組織大使銜代表重申,阿安紮西應對一系列恐怖爆炸案負有責任。

有的委員根據中國政府提供的阿安紮西犯罪行爲的證明,對該來函可否受理産生了疑問。

委員會審議決定:
1)感謝中國政府的代表出席會議並提供了情況;
2)在收到中國政府和來函作者提供的補充材料之前,暫停對該來函的審議。

(寫於2004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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