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审议中国人权案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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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5日讯】在促进和改善世界人权方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已广为人知,并赢得了崇高的声誉。然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维护人权方面所做的工作,世人则知之甚少;尤其是对中国人来说,就更是鲜为人知了。以致在该组织“执行局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审议的所有有关中国或其他国家的人权案件中,竟没有一件是由中国的有关团体或个人提交的。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局公约与建议委员会”,每年春季和秋季都要在其总部所在地巴黎召开会议,针对来函所提人权案件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该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与“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不同,它不公开直接谴责某国政府的恶劣人权状况;而是以召开秘密会议的形式,针对来函所提某一具体案件进行个别审议,要求涉及国政府提供有关材料,对决定受理的案件,表达关注并向涉及国政府提出改善受害人境遇的建议。

由于中国恶劣的人权现状,每年都不断有一些关心中国人权的组织和个人,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其总干事写信,反映发生在中国的严重侵犯人权的个案。这些来函由总干事根据执行局第104E/3.3号决议,提交给“执行局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审议。 同时,总干事还要指派国际准则及国际法律专家作为自己的代表参加审议。中国政府迫于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会议期间除派常驻该组织大使参加之外,每年都要专门从国内选派“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和司法部的官员参加会议,对涉及中国当局的案件极尽颠倒黑白、狡辩诋毁之能事。

为使更多的人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的有关中国人权案件的情况,认清中共专制政权肆意践踏人权的丑恶嘴脸,现仅将2004年春秋两季会议的情况简介如下。

借此机会,首先要由衷地感谢提出中国人权案件和热心关注中国人权状况的机构及个人!感谢他们多年来的不懈努力,并对他们敢于向中共专制政权挑战的勇气和精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一、2004年春季会议

2004年4月15日至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巴黎总部召开了该组织执行局公约与建议委员会会议。会上审议了由该组织总干事松浦幌一郎先生转交的针对白俄罗斯、中国、古巴、缅甸、老挝、越南、伊朗等国家人权个案的来函,并于4月22日做出了审议决定。春季会议中涉及中国的个案是:

1、阿旺平穷案件(见秋季会议)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阿旺平穷的问题,是司法问题,不是人权问题。他与其他罪犯一样享受合法权利和人道主义待遇,并将于2008年4月7日刑满。因此,要求不受理该来函。

委员会审议决定:考虑到阿旺平穷已服的刑期超过了其19年徒刑的三分之二,再次紧急呼吁中国政府对他实行宽大处理,将其立即释放;并决定在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该案。

2、王有才案件(略)
由美国科学院人权委员会(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主席TorstenWiesel、法国科学院捍卫科学家权利委员会(法国巴黎)主席FrancoisJacob、(荷兰海牙)国务委员PetrusvanDijk、意大利林琴国家科学院(意大利罗马)院长EdoardoVesentini等先生共同提交的第965/99号来函。

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王有才已于2004年3月4日获保外就医,并直接乘飞机去了美国。

3、平措尼珍案件(略)
由法国–西藏协会(法国)提交的第1023/2002号来函
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平措尼珍已于2004年2月26日被提前释放。

4、张善光案件(见秋季会议)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张善光是刑事犯罪,因此该来函不可受理。

委员会审议决定:宣布受理该来函;向中国政府表示对张善光处境的关注,并呼吁继续准许他接受适当的治疗;要求中国政府和来函作者提供张善光健康状况的补充材料;在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该来函。

5、晋美加措案件(见秋季会议)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晋美加措从事分裂国家、颠覆政府的活动是刑事犯罪,因此该来函不可受理。

委员会审议决定:要求中国政府和来函作者提供晋美加措健康状况的补充材料;在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该来函。

6、龚圣亮案件(见秋季会议)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鉴于龚圣亮的行为完全是属于普通法管辖范围,因此该来函不可受理,应从委员会清单中登出。随后,中国最高法院的高级法官列举了龚圣亮伙同他人从事的各种犯罪活动。该代表还指出龚圣亮犯有数次强奸的罪行。

委员会审议决定:在收到来函作者提供的补充材料之前,暂停对该来函的审议。

7、王万星案件(见秋季会议)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鉴于王万星是精神病人,不是监狱关押的罪犯,要求委员会宣布该来函不可受理。

委员会审议决定:在收到来函作者提供的补充材料之前,暂停对该来函的审议。

二、2004年秋季会议

2004年9月29日至30日,执行局公约与建议委员会审议了关于白俄罗斯、中国、古巴、缅甸、老挝、越南、伊朗等国家的人权个案的来函。2004年10月1日通过了关于来函的决定。秋季会议中涉及中国的个案是:

1、阿旺平穷案件
由国际人权法律小组(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提交的第851/91号来函及由法国-西藏协会(法国巴黎)提交的第1007/2000号来函,分别自执行局第137届(1991年)和第160届会议(2000年)起列入委员会议程,目前处于实质性审议阶段。

据来函介绍:阿旺平穷年约44岁,是西藏哲蚌寺的一名喇嘛,佛教哲学和神学大学学生。1989年4月,他因编写和散发传单及小册子而被捕。在这些传单和小册子中,有一份为在西藏建立符合宪法之民主的宣言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藏文译本。阿旺平穷散发的材料没有宣扬暴力,也没有他本人从事了暴力行动的证据。他还被指控向达赖喇嘛提供了政治犯的名单。来函指出对阿旺平穷健康情况表示担忧,并指出中国当局不允许国际观察员去探视他。据可靠消息,阿旺平穷在狱中遭到拷打。已被释放的与他一起被关押过的人证实,阿旺平穷曾被用枪托打太阳穴打得失去知觉;并证实关押他的监狱不通风、没有充足的光线和暖气,像阿旺平穷这种思想犯的生活条件,特别是饮食方面远不如普通犯人,几乎得不到探视,被禁止接受外面送的食品,还被强迫干繁重的劳动。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阿旺平穷现在仍然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每年接受12次亲属探视。他的监狱通风,光线充足,有暖气,看押期间从未受过虐待,他的生活条件比当地的农民好一些。他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如果患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阿旺平穷的问题,是司法问题,不是人权问题。因此,要求不受理该来函。

委员会审议决定:
1)感谢中国政府的代表出席会议并提供了情况;
2)考虑到阿旺平穷已服的刑期超过了其19年徒刑的三分之二,再次紧急呼吁中国政府对他实行宽大处理,将其立即释放;
3)在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这两份来函。

2、张善光案件
由日本日立市工程师阿倍明(AkiraAbe)提交的第1029/2002号来函。
来函介绍:张善光,现年45岁,教师,热衷于维护劳工权益。1998年12月27日,因“向境外敌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情报”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中国政府的指控证据包括有一次他接受“自由亚洲电台”的采访,谈论了湖南省农民和工人进行过的抗议活动。张善光曾发起成立“保护下岗人员权益协会”,被捕时他正在设法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注册之中。中国政府判刑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刑法》第111条,“罪行”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或者情报”。用“情报”一词来给众所周知的大众资讯定性,这也证实了联合国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1997年访问中国后,对中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条款,有可能被用以起诉一些行使基本权利的人表示担心的情况。张善光患有严重肺病,判决书没有没有说明为什么他接受人道主义援助是非法的。援助资金是通过合法手续拨转的,而且用途合法,目的是使张善光能够获得极需的治疗。2001年4月,张善光的请愿书被偷带出狱。他描述了监禁犯人的极端恶劣的条件以及对犯人的折磨惩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向委员会说明:张善光1956年12月18日生于湖南省。1989年9月,曾因煽动颠覆中国政权罪被判刑。在获得减刑释放后,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于1998年3月1日,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并接受境外敌对组织的经费,构成向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且系累犯,故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张善光与一位外国记者接触,并收取了他所提供情报的酬金,根据中国《刑法》第11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此,不属于本委员会审议范围,应宣布不予受理。

委员会审议决定:
1)感谢中国政府代表出席会议并提供了情况;
2)再次向中国政府表示对张善光情况的关注,并呼吁中国政府继续准许他接受必要的治疗;
3)呼吁中国政府对张善光实行宽大处理,从人道主义出发立即释放张善光;
4)在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该来函。

3、晋美加措案件
由格勒诺布林和平学校(法国)提交的第1035/2003号来函。
据来函介绍,晋美加措年40岁,是一名喇嘛。1985年,他首次被迫离开西藏自治区到印度。经过二年的流亡生活,他返回西藏,在拉萨附近的甘丹寺住了几年。1992年,因一些宗教人士有“组织分裂活动的企图”而被逮捕,他离开了该寺。1996年3月30日,晋美加措与朋友一起被警察逮捕。他因成立“争取西藏独立协会”而被判有期徒刑15年。来函认为,晋美加措只是以和平方式行使了其言论自由的权利。入狱8年多以来,他一直被关押在恶劣的环境中,有时还被单独关押,受到许多虐待,健康出现了严重问题,再次要求中国政府准许晋美加措保外就医。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重申:晋美加措是刑事罪犯,因从事分裂国家、颠覆政府活动被判刑,因此该来函应宣布为不可受理。

委员会审议决定:
1)感谢中国政府的代表出席会议并提供了情况;
2)宣布该来函可予受理;
3)考虑到晋美加措已服的刑期超过了其15年徒刑的一半,呼吁中国政府对他实行宽大处理,将其立即释放;
4)在委员会下一届会议上继续审议该来函。

4、龚圣亮案件
由日本日立市工程师阿倍明(AkiraAbe)提交的第1049/2003号来函。
来函介绍:龚圣亮是一位宗教领袖,2001年4月,他与其他成员被指控领导了名为“华南教”的“邪教组织”而遭逮捕。2001年12月,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此外,龚圣亮还被指控犯有强奸罪,中国政府经常以此罪名指控遭禁宗教团体的在押负责人。由于大赦国际对中国政府全国性地打击被称为“邪教组织”的团体使人权遭到侵犯表示关注,后来中国政府取消了对龚圣亮是邪教徒的指控,死刑被改为无期徒刑。由于在狱中饱受虐待,现在他已濒临死亡,便血,可能已失去听力,无法下床。据大赦国际得到的可靠消息说,他目前仍然在受虐待,至少有一次差点儿死去,他得不到治疗,狱方严格限制他与家人的联系。

日本日立市工程师阿倍明(AkiraAbe)在2004年5月15日致该委员会的信中指出,龚圣亮自己已无法行走,亲属探监时,是由4个犯人架到监狱会客厅的。龚的姐姐坚持要看守解释,看守说是擦窗户时自己摔的。问龚如何受伤,他先看了看看守,然后不得不说是自己摔的。探监时龚圣亮请求自己的三个姐妹要求把他转到别的监狱,他对自己被关在洪山监狱的性命感到担心。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龚圣亮,别名龚大力、龚达理、锡安,汉族,1952年出生,现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龚因重伤致残4人,轻伤12人,2002年10月10日,被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根据中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此外,他先后强奸4名妇女,根据中国《刑法》第236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鉴于龚的行为完全是属于普通法管辖范围,因此要求该委员会不予受理。

委员会审议决定:
1)感谢中国政府的代表出席会议并提供了情况;
2)在收到来函作者提供的补充材料之前,暂停对该来函的审议。

5、王万星案件
由日本日立市工程师阿倍明(AkiraAbe)提交的第1055/2003号来函。
来函介绍:王万星1949年10月10日出生在山东省,在北京上的小学和中学,因文革被迫中断学业。1968年下乡到黑龙江省建设兵团名山农场,1979年回到北京。1992年6月3日,王万星因为试图在天安门广场展开一面旗帜以纪念1989年的6·4事件,而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所谓“政治偏执狂症”强制送入公安部门所属的精神病医院。1999年8月19日,王万星被释放,以观后效三个月。三个月的观察期附加了众多条件,其中包括禁止与国内外媒体及持不同政见者接触。王万星遵守了这些条件。1999年11月18日,王万星向有关当局询问,三个月的观察期结束后,是否允许他召开一次记者招待会,谈谈自己被关押的事。作为对这一询问的回答,11月23日,公安警察又一次强行将王万星送进了精神病医院。至今王万星已在精神病医院度过了12年,受尽了折磨。他的头被打破缝过针,胸部有被殴打留下的疤痕。多年来有关当局一直对王万星的妻子施加压力,要她承认王万星确实患有精神紊乱症,都被其妻子严辞拒绝,她证明王万星根本就没有所谓精神病。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称:王万星曾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经司法鉴定,王万星患有“偏执狂”,而非“政治偏执狂”。根据中国《刑法》第18条第1款关于“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的规定,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医院强制医疗。由于王万星是精神病人,不是监狱关押的罪犯,因此要求该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国代表还提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任意拘留工作组已经致函中国政府,就王万星的情况进行了沟通。为避免重复工作,避免有关国际机构做出重复的建议或决定,中国代表提出本委员会不应该考虑此案,要求宣布该来函不可受理。

一些委员当即反驳了中国代表的观点,指出:与联合国现有一些程式相比,执行局第104E/3.3号决定所确定的程式有其独特性,这些程式并不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的。他们重申:如果联合国系统的另一个组织也在审议同一个案件,这并不妨碍本委员会也审议该案件。有的委员还强调说,与联合国各人权机构的其他程式一样,处理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程式并不对所提交案件寻求个案解决,而只是写出专题报告。

委员会审议决定:
1)感谢中国政府的代表出席会议并提供了情况;
2)在收到来函作者提供的补充材料之前,暂停对该来函的审议。

6、阿安扎西案件
由法国-西藏协会(法国)提交的第1060/2004号来函。
这份来函是首次列入委员会议程。
来函介绍:阿安扎西54岁,是西藏最后几位大喇嘛之一。20多年来,他一直从事西藏文化的保护工作,历来以不主张暴力的精神领袖而闻名遐迩,从不涉足政治活动。中国当局指控他应为成都的一系列爆炸案负责,而于2002年4月7日将他和洛让邓珠逮捕;并于2002年12月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既无证据又未经公正审判。审判开始是公开的,阿安扎西申明自己是无辜的,一些证人也给予确认,纷纷抗议审判不公、指控不实。阿安扎西2003年1月6日开始绝食,抗议诉讼程式不符合规定。2003年1月18日,在“自由亚洲电台”收集并播放的声明中,阿安扎西再次申明自己与爆炸案的指控无关,同时说明自己决定在中国政府保证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该案之后停止绝食。中国警方为了将他的案子与洛让邓珠案混为一谈,竭力把两案挂起钩来,而该案的主要证人洛让邓珠已于2003年被处决。阿安扎西的上诉也已于2003年1月26日被驳回,仍然维持原判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来函要求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重审该案,并呼吁中国政府宽大处理阿安扎西。

最高人民法院的高级法官证实:阿安扎西1950年9月22日生,藏族,四川省理塘县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红龙乡乌托寺僧侣。阿安扎西的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全部审判活动均是依法进行的。

中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大使衔代表重申,阿安扎西应对一系列恐怖爆炸案负有责任。

有的委员根据中国政府提供的阿安扎西犯罪行为的证明,对该来函可否受理产生了疑问。

委员会审议决定:
1)感谢中国政府的代表出席会议并提供了情况;
2)在收到中国政府和来函作者提供的补充材料之前,暂停对该来函的审议。

(写于2004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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