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銀波:審視政府資訊公開

──開闢大陸資訊公開之路(3之1)

楊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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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8日訊】1967年6月5日,一部在世界各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範意義的法律《資訊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由美國總統親自批准,並於同年7月6日(美國獨立紀念日)在美國正式施行。後來該法在1974年、1976年、1986年和1996年又相繼做了4次完善,成為美國當代行政法中有關公民瞭解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堪稱迄今為止國際上政府資訊公開方面最為完備的法律之一。

自2002年11月以來,中國大陸也開始重視「政府資訊公開」這個重大命題,《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全國引起廣泛關注。然而其結果卻令我們無比失望──「條例」的質量與《資訊自由法》相比,簡直差之萬裏。一方面,它的絕大部分限於經濟層面,其利益代表者又絕大多數限於特權者(比如官員、富商等),這就說明中共政權的合法性太過依賴於經濟發展,其穩定性又非法地依賴於「槍斃」民意;另一方面,以SARS危機、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廣西南丹礦難事件、香港23條危機為代表的重大突發危機,被隱藏或曾被隱藏的事實也可以看出,資訊公開的制度化還遠未達到實際目標。這就說明高層權力的過分集中反而致使地方權力反彈,使其超出高層所控。也就是說,資訊公開不僅遭到高層特權的制度性威懾,更遭到了地方特權的行政性威懾。

同時,我們看到,「條例」從制訂開始就遇到了最大的法律障礙──《保密法》。此法以「國家機密」為幌子,將政府資訊公開的具體原則、具體程式、具體方式、具體範圍等維持在特權利益的層面,而「條例」在研究與討論過程中,與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共同參與制訂的恰恰就有國家保密局。因此,當美國《資訊自由法》規定「政府拒絕提供資訊要負舉證責任;法院具有重新審理的權力;民眾可以進行訴訟與反訴訟」的時候,大陸的「條例」卻規定「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法院不公開單方審理」!兩相對比,大陸政府資訊公開的透明度和民眾的信任度被大打折扣。據《計算機世界》報社和北京時代計世資訊公司共同策劃完成的《中國城市政府網站評估報告》顯示,僅政府網站資訊公開一項,在36個政府網站中,61%沒有網上審批和網上申報功能、55%沒有網上採購和網上查詢功能、50%沒有網上查詢功能!

其實,仔細審視大陸的所謂「政府資訊公開」,我們還發現了其他更為嚴重的問題──

(一)「條例」僅限於對大陸政府行政機關作規定,這是資訊公開對大陸公權體系質量要求的嚴重不重。因此我建議:除制訂「條例」外,還應迅速制訂《人大資訊公開條例》、《公安資訊公開條例》、《法院資訊公開條例》以及《檢察院資訊公開條例》。
(二)大陸政府資訊公開紮根於「地方行政特權甚於高層制度特權」的土壤。因此我建議:地方各級人大、法院、檢察院以及社區、村鎮、企業等都應積極地施行審判公開、檢務公開、鎮務公開、廠務公開甚至校務公開和醫務公開的資訊公開制度,即大量擴大資訊公開的體系範圍。
(三)大陸政府從「權力政府」、「強制政府」向「責任政府」、「服務政府」的轉型遠未完成,民眾對政府有信任危機。因此我建議:「條例」應明確規定民眾具有索取政府資訊的獲取權、提供政府資訊的豁免權以及因索取合法資訊而被政府強行拒絕、超期拖延的民眾訴訟權;同時,為保證政府資訊公開的質量和數量,政府應組織專門的信訪部,公開聯繫方式,接受並處理民眾的民情反饋和參政議政的建議、意見等,即確保落實民眾的監督權。
(四)現在法學界人士已對「條例」提出了大量異議,證明某些條款界限模糊不清且持有明顯的特權立場,而非公民立場。因此我建議:立即啟動違憲審查程式,組織有關人士研究討論,尤其傾聽民意代表意見,廢除或修改「條例」中的所有特權條例。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不代表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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