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银波:审视政府资讯公开

──开辟大陆资讯公开之路(3之1)

杨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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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8日讯】1967年6月5日,一部在世界各国政府资讯公开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由美国总统亲自批准,并于同年7月6日(美国独立纪念日)在美国正式施行。后来该法在1974年、1976年、1986年和1996年又相继做了4次完善,成为美国当代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堪称迄今为止国际上政府资讯公开方面最为完备的法律之一。

自2002年11月以来,中国大陆也开始重视“政府资讯公开”这个重大命题,《政府资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其结果却令我们无比失望──“条例”的质量与《资讯自由法》相比,简直差之万里。一方面,它的绝大部分限于经济层面,其利益代表者又绝大多数限于特权者(比如官员、富商等),这就说明中共政权的合法性太过依赖于经济发展,其稳定性又非法地依赖于“枪毙”民意;另一方面,以SARS危机、海城豆奶中毒事件、广西南丹矿难事件、香港23条危机为代表的重大突发危机,被隐藏或曾被隐藏的事实也可以看出,资讯公开的制度化还远未达到实际目标。这就说明高层权力的过分集中反而致使地方权力反弹,使其超出高层所控。也就是说,资讯公开不仅遭到高层特权的制度性威慑,更遭到了地方特权的行政性威慑。

同时,我们看到,“条例”从制订开始就遇到了最大的法律障碍──《保密法》。此法以“国家机密”为幌子,将政府资讯公开的具体原则、具体程式、具体方式、具体范围等维持在特权利益的层面,而“条例”在研究与讨论过程中,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共同参与制订的恰恰就有国家保密局。因此,当美国《资讯自由法》规定“政府拒绝提供资讯要负举证责任;法院具有重新审理的权力;民众可以进行诉讼与反诉讼”的时候,大陆的“条例”却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法院不公开单方审理”!两相对比,大陆政府资讯公开的透明度和民众的信任度被大打折扣。据《计算机世界》报社和北京时代计世资讯公司共同策划完成的《中国城市政府网站评估报告》显示,仅政府网站资讯公开一项,在36个政府网站中,61%没有网上审批和网上申报功能、55%没有网上采购和网上查询功能、50%没有网上查询功能!

其实,仔细审视大陆的所谓“政府资讯公开”,我们还发现了其他更为严重的问题──

(一)“条例”仅限于对大陆政府行政机关作规定,这是资讯公开对大陆公权体系质量要求的严重不重。因此我建议:除制订“条例”外,还应迅速制订《人大资讯公开条例》、《公安资讯公开条例》、《法院资讯公开条例》以及《检察院资讯公开条例》。
(二)大陆政府资讯公开扎根于“地方行政特权甚于高层制度特权”的土壤。因此我建议:地方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社区、村镇、企业等都应积极地施行审判公开、检务公开、镇务公开、厂务公开甚至校务公开和医务公开的资讯公开制度,即大量扩大资讯公开的体系范围。
(三)大陆政府从“权力政府”、“强制政府”向“责任政府”、“服务政府”的转型远未完成,民众对政府有信任危机。因此我建议:“条例”应明确规定民众具有索取政府资讯的获取权、提供政府资讯的豁免权以及因索取合法资讯而被政府强行拒绝、超期拖延的民众诉讼权;同时,为保证政府资讯公开的质量和数量,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信访部,公开联系方式,接受并处理民众的民情反馈和参政议政的建议、意见等,即确保落实民众的监督权。
(四)现在法学界人士已对“条例”提出了大量异议,证明某些条款界限模糊不清且持有明显的特权立场,而非公民立场。因此我建议:立即启动违宪审查程式,组织有关人士研究讨论,尤其倾听民意代表意见,废除或修改“条例”中的所有特权条例。

--转载自《民主论坛》网站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不代表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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