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平:《反分裂國家法》的困境

李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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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2日訊】3月8號,北京開始審議《反分裂國家法》,據信3月14號將獲得通過成為正式法律。消息人士稱,此法僅有1千多字,為宏觀表述,沒有就動武規定具體條件,不會對台灣民眾產生強烈刺激。是否如此?尚需人們拭目以待。我更關心的是:它的合法性何在?它能否對北京的反分裂意願有實質性的幫助?

首先,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本質上是將一個政治問題轉化為法律問題。一般而言,政治問題最好能夠用政治方法解決。法律手段如果不是解決政治問題的最後方法,至少也是倒數第二位的方法。一個政權如果不得不時常依靠抱法律的大腿來解決政治問題,起碼說明其政治行為僵化、缺乏靈活性,其政治領袖想像力貧乏、沒有政治智慧。

其次,「反分裂」只能相對於統一而言。沒有統一就不會有分裂,更不存在「反分裂」。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來,台海兩岸互不隸屬、分割而治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因此,將《反分裂國家法》適用於台灣,違反了最基本的邏輯常識。但北京也不願意對台灣採用《國家統一法》,因為,這意味著台灣已是分裂了的獨立國家,而任何國家都無權制定法律「統一」其他主權國家。政治問題具有模糊性,一旦法律化就失去了運作空間。上述北京之左右為難正是將政治問題法律化後必然產生的尷尬。

《反分裂法》的合法性

有人認為凡是由立法機關以正當程式通過的檔,都應該被視為法律。我不同意。因為按照這樣的邏輯,依照法定程式,一項鼓勵盜竊甚至殺人的檔也能夠堂而皇之地登上法律的殿堂。試問,天下難道還有比這更荒謬的事情嗎?!由此可知,僅有正當程式還不夠,法律能夠成其為法律,其內涵必須與普世的正義相合。這是法律之為法律的前提與基礎。

無論統一還是分裂,都事關兩造的根本利益,必須雙方自願,任何一方都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都必須尊重對方自由自主的基本人權。《反分裂國家法草案》明言,將不惜以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赤裸裸地表明瞭北京強迫台灣服從自己意志的專橫,侵犯了台灣自由自主的權利,其缺乏合法性由此可見一斑。

國家分裂的原因

很多人將國家分裂的原因歸咎於人民的異質性,如人種、民族、宗教、文化、歷史、意識形態等的區別。這一切對國家團結雖然非常重要,卻不是決定性的條件。例如,美國民眾的異質性在全世界首屈一指,其分野體現在從人種、民族到宗教、文化直至歷史、意識形態等所有方面。然而美國絲毫沒有分裂的壓力;但異質性遠遜美國的前蘇聯卻在一夜之間土崩瓦解。什麼原因導致了截然相反的結果呢?

有人稱美國是由一張紙──憲法──統治的國家。全國民眾不論在其他方面存在多麼巨大的異質性,都認同憲法,自願接受憲法所表達的原則的統治。正是這一普遍心理認同將美國緊緊團結到了一起。而前蘇聯儘管在其他方面有比美國更高的同質性,但卻因為其缺乏為全民共同接受的國家軸心原則,而終難避免分裂的結局。

《反分裂法》的有效性

《反分裂法》是否有效,關鍵在於它能否提出為全民接受的政治原則,和以該政治原則為核心建立起來的國家能否獲得大眾的普遍心理認同。根據已經披露的內容,此法並未提出建立統一國家的新的能為海峽兩岸共同接受的中心原則;以「非和平手段」解決台灣問題的威脅無助於挽回人心,更不可能得到兩岸民眾尤其是台灣人民的心理認同。此法增加了台灣民眾對大陸的懷疑與反感,不僅無助於反分裂,而且火上澆油,加大了台灣民眾繼續維持分裂的意願。

導致國際力量的警惕與集結

前清末期,曾國藩、李鴻章等人推動洋務運動。20年間,清朝頗有一番中興的模樣,不想國運斷送於甲午一役。北京宣佈將制訂《反分裂國家法》不到2個月,美、日即在首腦會晤後發表共同聲明,將台灣納入其戰略利益範圍。這不能不讓人產生不祥的聯想。每一位華人都應該為避免自己的根脈重蹈覆轍而儆醒和有所作為。(2005年3月9日於北京香山)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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