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老警察21世紀7年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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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訊】我叫楊秀廷,男、漢族、50歲、黨員、大專文化。是太原市公安迎澤分局一名普通警察(現退休),住太原市親賢北街189號,山西省定襄縣師家灣村人。

我於1982年經考試進入公安局,在基層一線當了半輩子刑警、治安警抓了半輩子罪犯,曾多次被評為市局先進。我經手過的案件沒有逃走過一個罪犯,沒有傷害過任何無辜,從沒有被群眾投訴的記錄。至今我身上還留著罪犯的幾處刀疤。1984年我因冒死抓獲槍殺警察的罪犯榮立公安部二等功。

然而,1999年2月13日(臘月28),是20世紀最後一個新年的前一天晚上,我卻因為勇鬥歹徒「依法抓捕刑事犯罪嫌疑人」而含冤淪為一名「罪犯」。

那天深夜10時,太原市公安站前派出所接受了一位陌生的老工人李迎泰報案:「有人冒充警察利用女色追蹤其80米敲詐錢財」。我(值班)受所領導指派帶領糾察員李義立即趕赴案發現場。在現場無情況原路返回至火車站郵政大樓前,在報案人當場指認下,將一逃跑中的陌生嫌疑人追上。我向其亮明警察證件後, 其拒不講其姓名職業、武力抗拒傳喚,使正常的傳喚執法不能進行。當糾察員打電話請求派出所警力增援時,嫌疑人趁機襲擊我反派出所方向逃跑(至第二現場),在阻止其逃跑的搏鬥中,嫌疑人幾次彎腰攻擊我擋部要害,我以膝蓋防衛不讓其侵害,搏鬥中其脫掉皮夾克逃跑,被我絆倒摁住,這時增援警察到達。5名增援警察強制其回派出所途中,由於其反抗使出租車後胎破裂,換了一輛出租才將其帶回。回到派出所後發現嫌疑人左眼腫起,代班所長讓他先去醫院,但該惡劣地抗拒審查、拒不去醫院。所領導經請示分局領導指示,將此案移送管轄地橋東派出所。在轄地派出所嫌疑人仍然大鬧,直到次日凌晨5時才去醫院。後來得知其左眼因不治失明。

1999年5月19日我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迎澤區法院不顧法律主體,違反《刑訴法》「民先刑後、原被告分離」開庭,以嫌疑人編造的偽證,脅迫我的妻子個人舉債借錢賠償嫌疑人17、5萬元;8月5日又在認定我「抓捕嫌疑人遭遇其暴力反抗」法律事實情況下,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本案提起再審,北京著名刑辯律師李肖霖、王平向法庭指出:本案嫌疑人假冒教師身份,編造「警匪無辜毆打『人民教師』偽證欺詐訴訟」是法律不容許的。99年5月20日在案發3個月後,嫌疑人承認了其敲詐公民財務,暴力反抗警察抓捕犯罪的事實,這與公民報案事實及全部證人陳述《法醫鑒定》吻合,否定了他先前編造的偽證。此現場的性質,法律責任是明確的。而依據嫌疑人偽證案源「立案、取證、審判」令人不可思議。

深夜,陌生嫌疑人在案件突發現場反抗依法抓捕、正面襲警逃跑,幾次彎腰攻擊警員的擋部要害。這樣的行為顯然是致命的刑事暴力犯罪。警員制服其攻擊行為,是法律賦予防衛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搏鬥中嫌疑人受到任何傷害,均應自負責任。原審法庭認定這樣法律事實情況下,判決警員以「膝蓋故意傷害犯罪」不合法理、情理,客觀上 「事實不能」。有關上級批示「保護人民教師、嚴懲打人兇手」定性限期督辦,使案件發生本質的改變,以行政權利代替了國家的法律。

律師向再審法庭提供的真實證據:

(1)有關派出所、居委會證明:嫌疑人是個屢被公安機關處理,群眾都知道的慣犯。

(2)有關學校證明:該從未當過教師,94年脫離單位不知去向。

(3)有關公安局證明:2000年6月27日該又繼續犯罪並隱瞞身份被處罰。

國家的專門立法如下: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正當防衛規定》第1條:執行拘留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兇等非常情況,人民警察必須採取正當防衛,使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為。第五條:人民警察採取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5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刑訴法》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中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第六款:其它法律規定免於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訴法》15條、142條:此案為「絕對不起訴案件」。然而,太原市基層兩級法院確相互矛盾地裁定、判決了8次,一直持續了5年時間。而且,2003 年11月25日山西省高院(2003)晉法立信辦字第65號裁定:太原中院複查此案(第9次)。可又過了一年多時間了,市中院沒有任何答覆,此案究竟被卡在了哪裡?

一個刑事犯罪嫌疑人,能夠假冒人民教師身份,編製偽證欺詐訴訟,這是對國家政權和法律的蔑視和褻瀆。以上事實如有虛假,我甘願承擔法律責任接受處罰。同樣,如果警員正當履行法定職責而個人獲罪,國家法律將受到褻瀆。我作為警察履行法定職責確個人獲罪,我和妻子孩子及家庭對這種遭遇實在茫然。

楊秀廷

2005年2月1日

地址: 楊秀廷、 電話、0351—7225622; 電子信箱:tysyxt@yahoo.com.cn

律師: 李肖霖、 電話、010—68499331; 王平、電話、010—63691288;

2004年7月,上海東方及山西黃河電視台[律師視點]播出「老警察、大律師」電視片。(第170期、光碟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發行)

[公安內參]2004年8月18日、第33期、記者調查:「是故意傷害還是正當執法」、「探尋罪與非罪的邊界」有詳細報道。(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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