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警察21世纪7年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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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讯】我叫杨秀廷,男、汉族、50岁、党员、大专文化。是太原市公安迎泽分局一名普通警察(现退休),住太原市亲贤北街189号,山西省定襄县师家湾村人。

我于1982年经考试进入公安局,在基层一线当了半辈子刑警、治安警抓了半辈子罪犯,曾多次被评为市局先进。我经手过的案件没有逃走过一个罪犯,没有伤害过任何无辜,从没有被群众投诉的记录。至今我身上还留着罪犯的几处刀疤。1984年我因冒死抓获枪杀警察的罪犯荣立公安部二等功。

然而,1999年2月13日(腊月28),是20世纪最后一个新年的前一天晚上,我却因为勇斗歹徒“依法抓捕刑事犯罪嫌疑人”而含冤沦为一名“罪犯”。

那天深夜10时,太原市公安站前派出所接受了一位陌生的老工人李迎泰报案:“有人冒充警察利用女色追踪其80米敲诈钱财”。我(值班)受所领导指派带领纠察员李义立即赶赴案发现场。在现场无情况原路返回至火车站邮政大楼前,在报案人当场指认下,将一逃跑中的陌生嫌疑人追上。我向其亮明警察证件后, 其拒不讲其姓名职业、武力抗拒传唤,使正常的传唤执法不能进行。当纠察员打电话请求派出所警力增援时,嫌疑人趁机袭击我反派出所方向逃跑(至第二现场),在阻止其逃跑的搏斗中,嫌疑人几次弯腰攻击我挡部要害,我以膝盖防卫不让其侵害,搏斗中其脱掉皮夹克逃跑,被我绊倒摁住,这时增援警察到达。5名增援警察强制其回派出所途中,由于其反抗使出租车后胎破裂,换了一辆出租才将其带回。回到派出所后发现嫌疑人左眼肿起,代班所长让他先去医院,但该恶劣地抗拒审查、拒不去医院。所领导经请示分局领导指示,将此案移送管辖地桥东派出所。在辖地派出所嫌疑人仍然大闹,直到次日凌晨5时才去医院。后来得知其左眼因不治失明。

1999年5月19日我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迎泽区法院不顾法律主体,违反《刑诉法》“民先刑后、原被告分离”开庭,以嫌疑人编造的伪证,胁迫我的妻子个人举债借钱赔偿嫌疑人17、5万元;8月5日又在认定我“抓捕嫌疑人遭遇其暴力反抗”法律事实情况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案提起再审,北京著名刑辩律师李肖霖、王平向法庭指出:本案嫌疑人假冒教师身份,编造“警匪无辜殴打‘人民教师’伪证欺诈诉讼”是法律不容许的。99年5月20日在案发3个月后,嫌疑人承认了其敲诈公民财务,暴力反抗警察抓捕犯罪的事实,这与公民报案事实及全部证人陈述《法医鉴定》吻合,否定了他先前编造的伪证。此现场的性质,法律责任是明确的。而依据嫌疑人伪证案源“立案、取证、审判”令人不可思议。

深夜,陌生嫌疑人在案件突发现场反抗依法抓捕、正面袭警逃跑,几次弯腰攻击警员的挡部要害。这样的行为显然是致命的刑事暴力犯罪。警员制服其攻击行为,是法律赋予防卫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搏斗中嫌疑人受到任何伤害,均应自负责任。原审法庭认定这样法律事实情况下,判决警员以“膝盖故意伤害犯罪”不合法理、情理,客观上 “事实不能”。有关上级批示“保护人民教师、严惩打人凶手”定性限期督办,使案件发生本质的改变,以行政权利代替了国家的法律。

律师向再审法庭提供的真实证据:

(1)有关派出所、居委会证明:嫌疑人是个屡被公安机关处理,群众都知道的惯犯。

(2)有关学校证明:该从未当过教师,94年脱离单位不知去向。

(3)有关公安局证明:2000年6月27日该又继续犯罪并隐瞒身份被处罚。

国家的专门立法如下: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正当防卫规定》第1条:执行拘留押解人犯遇有暴力抗拒,行凶等非常情况,人民警察必须采取正当防卫,使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侵害行为。第五条:人民警察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5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中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第六款:其它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诉法》15条、142条:此案为“绝对不起诉案件”。然而,太原市基层两级法院确相互矛盾地裁定、判决了8次,一直持续了5年时间。而且,2003 年11月25日山西省高院(2003)晋法立信办字第65号裁定:太原中院复查此案(第9次)。可又过了一年多时间了,市中院没有任何答复,此案究竟被卡在了哪里?

一个刑事犯罪嫌疑人,能够假冒人民教师身份,编制伪证欺诈诉讼,这是对国家政权和法律的蔑视和亵渎。以上事实如有虚假,我甘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处罚。同样,如果警员正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个人获罪,国家法律将受到亵渎。我作为警察履行法定职责确个人获罪,我和妻子孩子及家庭对这种遭遇实在茫然。

杨秀廷

2005年2月1日

地址: 杨秀廷、 电话、0351—7225622; 电子信箱:tysyxt@yahoo.com.cn

律师: 李肖霖、 电话、010—68499331; 王平、电话、010—63691288;

2004年7月,上海东方及山西黄河电视台[律师视点]播出“老警察、大律师”电视片。(第170期、光碟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发行)

[公安内参]2004年8月18日、第33期、记者调查:“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执法”、“探寻罪与非罪的边界”有详细报道。(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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